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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59.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8:32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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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0日17时许,临沂市河东区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中元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约1621.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周乃翔省长、张海波常务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涉及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临沂市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批示要求,该事故由省政府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政府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

理组、技术组,聘请省内外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业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等。省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违规设置废塑料回收再生车间,维修作业过程管理混乱,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谎报、迟报情形。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锦中元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书正;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西水湖崖村村南(见图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ER1L80;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日用杂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玩具制造销售等。

〔图〕N耕地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耕地宿舍楼办公楼办公楼无名路无名路无名路过火区域顺兴路耕地山东文韵红木有限公司\n

图1 锦中元公司方位图

  1. 锦中元公司注册变更情况。2020年11月23日,在临沂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登记时名称为:锦中元塑胶制品(临沂)有限公司。2021年6月29日,经营地址由“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705045”变更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西水湖崖村村南”,登记机关由“临沂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变更为“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2月10日,名称由“锦中元塑胶制品(临沂)有限公司”变更为“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作出相应变更。
  1. 事故项目及产能。锦中元公司年产300万平方米EVA[1]拼

图地垫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为2条EVA拼图地垫生产线及其他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主要设备包括:5台拌料机、2台密炼机、2台开片机、2台切片机、9台发泡机、4台裁切机、1台刨片机、1台粉碎机等,实际形成年产300万平方米EVA拼图地垫的生产规模。项目实际定员80人,全年生产时间为300天(7200小时),项目实际总投资4000万元。

4. 锦中元公司建筑情况

(1) 主要建筑。2018年开始陆续进行施工建设,直到2022年4月施工完成,包括综合办公楼、宿舍楼、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5栋建筑的布局,占地面积13.62亩,总建筑面积21716平方米。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均为地上三层,框架结构,内部相互连通,建筑高度19.45米,总面积18079平方米。在1#生产车间与原料及成品仓库之间的上部位置加盖了阳光板罩棚,面积791.92平方米,在建筑顶部加装了光伏发电系统(见图2、图3)。

〔图〕2#生产车间1#罩原料及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棚宿舍楼办公楼\n

图2 锦中元公司总平面图

〔图〕成生产机械品2#生产车间堆垛生产机.械成品成品堆垛"堆垛1#生产车间原料及。生产机械成品仓库.原料堆垛样品激切间粉碎废料\n

一层

〔图〕打包区成品堆垛成品堆哚2生产车间销联构原料及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成品堆垛区成品堆垛\n

二层

〔图〕成品堆垛成品堆垛生产车间2#.原料及生产车间品仓库成图.成品堆垛成品堆垛废塑料生车间杂物堆垛\n

三层

图3 事故项目楼层平面图

(2)原料及成品仓库。该建筑位于锦中元公司院内西侧,

总面积5656.14平方米。一层主要用于储存原料及部分成品裁剪下来的废料,设有1台粉碎机;二层用于储存成品的残次品,使用塑料编织袋和纸箱包装;三层北部储存部分成品,西南侧设有废料再生车间(见图4)

〔图〕。0钢结构板房0料及料及及原原原料品品库仓库仓库仓成品成成0。。。。0。。三层一层二层\n

图4 原料及成品库楼层平面图

(3)废塑料再生车间。在原料及成品仓库三层西南部设置废塑料再生车间,用于将其他生产车间成品裁切的边角料进行回收再生造粒(见图5)。该车间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组织设置,最初位于原料及成品仓库一层西南部,将废塑料粉碎后就地回收再生造粒,产生的VOCs[2]废气通过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2024年3月,废塑料再生车间从一层搬迁至正上方的三层位置;搬迁后,粉碎机留在一层,使用管道将粉碎后的废塑料吹送至三层的废塑料再生车间料仓,原用于处理废气的环保设施再未使

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VOCs 废气经直接燃烧处理后,通过设备集烟罩、排烟风机和穿过三层窗口向上的排烟管道直排室外。根据 2022 年 12 月锦中元公司编制的《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300 万平方米 EVA 拼图地垫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项目中包含储存废塑料的“一般固废暂存库”,位于原料及成品仓库西南部,但不包含用于废塑料回收工艺的废塑料再生车间。

〔图〕升降梯三步机⑦底部加热冷却水槽步机收集皿废气排出AP配电箱步机③配电箱出料口点燃AP进料口扬风机出料管进料管边角糟4\n

图5 废塑料再生车间平面图

(二)生产主要工艺流程

  1. EVA拼图地垫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将外购的多种纯EVA原料颗粒经混料、密炼、开片、切片、发泡、裁切、刨片、覆膜和包装等工序制成成品地垫。
  1. 废塑料再生车间工艺流程。将切割成品产生的废塑料经过

粉碎成片状,输送至造粒环节;在造粒环节,将混料后的原料经升降机输送至挤出机料斗,经外部电磁加热和螺杆与机筒的互相剪切下,物料呈流体状被定量、定压挤出,经过模头成型,成为熔融状的长条进入冷却水中冷却成型,再经切碎机切碎得到再生塑料颗粒。在电磁加热挤出环节,出料口伴有塑料受高温熔化产生的有刺激性气味、可燃的 VOCs 废气持续排出,因此在出料口位置需要点燃明火,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呈持续燃烧状态,燃烧后的气体被排烟风机抽走直接排放;在生产过程中,出料口的明火一旦熄灭,VOCs 废气将很快弥漫作业空间,需工人及时再次点燃废气(见图 6)。

〔图〕插图

图6 废塑料再生车间工艺流

(三) 事故项目审批情况

  1. 发改备案。2021年11月15日,发改部门对锦中元塑胶制品(临沂)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地垫项目通过备案审核并赋码立项,项目代码2111-371312-04-01-666457。后期,锦中元塑胶制品(临沂)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地垫项目变更为锦中元

公司年产 300 万平方米 EVA 拼图地垫项目。

  1. 环保验收。2022年12月10日,新建年产300万平方米EVA拼图地垫加工生产项目通过联合验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但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
  1. 其他未履行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和备案。

(四)事故涉及人员基本情况

  1. 刘书正,群众,身份证号:230230199612291711,锦中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 张洪霞,群众,身份证号:230230196707031724,系刘书正之母,协助刘书正履行锦中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1. 刘宇,群众,身份证号:230230199501071724,系刘书正之姐,锦中元公司监事,协助刘书正履行锦中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1. 张月州,群众,身份证号:372801197107016713,系刘书正之舅,锦中元公司仓库保管员,协助刘书正履行锦中元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1. 刘永俊,群众,身份证号:372801196501296739,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在事故中死亡。
  1. 王国云,群众,身份证号:412931196402053375,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在事故中死亡。
  1. 吕方,群众,身份证号:230606196402024912,锦中元公司操作工。在事故中死亡。
  1. 王洪平,群众,身份证号:412930196507202238,锦中元公司操作工。在事故中失联。

(五)事故发生经过

废塑料再生车间是锦中元公司废塑料的物理再生工艺单元,在废塑料囤积到一定量时开工生产。生产期间实行24小时两班倒,每班2名操作工人,白班工作时间为6时20分至18时20分,夜班工作时间为18时20分至次日6时20分。此次生产开始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10时。事故当天的白班工人是孟凡玉、王玉金,夜班工人是王洪平、吕方。

12月20日12时22分,挤出机模头脱落,高温熔融的废塑料流体外溢到地面形成明火,孟凡玉关停生产设备,与王玉金用水扑灭地面的明火,随后电话通知维修工到场维修,但未关闭挤出机的电磁加热装置。13时许,维修工人刘永俊、王国云到场维修。期间,挤出机模头处一直有带火的废料向外流出并滴落至地面。17时许,挤出机模头维修结束。

17时15分,现场人员开始试机。17时17分,王玉金启动挤出机,模头处火焰逐渐增大。17时18分,排烟风机处冒出白烟,现场工人发现风机处着火后用水通过缝隙将排烟风机的火扑灭;同时,三层西侧外墙的排烟管道突然喷出火团并伴随大量烟气,排烟管道处有大量燃烧的熔融物向外溢出坠落,持续到17

时43分许。部分燃烧熔融物在下落过程中通过敞开的窗户落入二层仓库内。17时45分开始,二层仓库内陆续出现火光映射,18时28分开始,二层仓库内出现明显烟气并伴有强烈火光,火势迅速向周围蔓延并产生大量浓烟,后通过楼梯间、升降机井等竖向空间蔓延至三层。

18时20分许,孟凡玉、王玉金与夜班工人王洪平、吕方换班,孟凡玉、王玉金两人通过旁边的货梯至一层离开。吕方、王洪平与维修工刘永俊、王国云在三层废塑料再生车间内继续工作,未及时发现火情并疏散逃生。

(六)事发后现场情况

火灾造成锦中元公司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建筑全部过火,生产设备、仪器、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全部烧毁,过火面积18079平方米。

(七)其他有关单位情况

  1. 山东溢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林;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方家园南楼404室;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消防技术服务等。2025年12月1日与锦中元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包括:对锦中元公司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消火栓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等。

  1. 山东邦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效庆;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南昌路交汇昆仑商务港A座508室;经营范围: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咨询,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7月23日和2025年7月15日分别与锦中元公司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明确服务内容包括:指导企业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现场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2月20日18时33分许,过路群众张文龙、锦中元公司门卫张连华相继拨打“119”电话报警。18时41分,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向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太平街道办事处通报火情。19时07分,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太平街道办事处向张月州、刘宇核查火灾情况时,两人均称“厂区无人员被困”。19时38分,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向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火灾情况。19时5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火灾情况。22时59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明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12月21日3时30分许,刘书正、张洪霞先后到临沂市公

安局河东分局太平派出所报告“公司有4名员工失联”。12时许,河东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赴临沂市政府汇报火灾情况。12时19分,临沂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省政府总值班室。12时24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续报。12时33分,临沂市委办公室书面报省委信息调研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0日18时33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该起火灾报警,立即调派辖区内9个消防救援站、21辆消防车、13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22时30分,明火基本扑灭,现场继续进行监护和余火清理工作。21日12时许,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4人失联”通知,随即开展人员搜救工作。13时20分、13时33分、22日9时21分,分别在锦中元公司西侧车间北部发现3具遗骸。

事故发生后,临沂市委、市政府和河东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及行业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企业应急响应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未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未核对伤亡人员信息,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预案演练与企业实际严重脱节,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不了解

明火工艺单元的安全风险,致使现场员工在火灾初期未及时发现,未有效组织扑救和疏散撤离;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在明知火灾发生时废塑料再生车间有人员作业的情况下,未按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如实报告现场人员核对情况,仍向现场救援人员反映“厂区无人员被困”,存在谎报行为。河东区政府在了解4名人员失联后未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存在迟报行为。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起火原因。锦中元公司员工在三层废塑料再生车间维修设备过程中, 未关停挤出机电磁加热装置, 挤出机模头处持续燃烧。挤出机完成维修开启后, VOCs 排出量增加, 模头处火焰随之逐渐增大, 火焰引燃集烟罩内附着的烟油(可燃有机物)沿排烟管道蔓延, 燃烧熔融物通过排烟管道口及其下方破损处向外溢出坠落, 部分燃烧熔融物从敞开的窗户落入二层仓库, 引燃靠近窗口处堆放的 EVA 地垫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1. 火灾蔓延扩大和人员死亡原因。二层仓库内的EVA地垫产品未与外墙保持安全距离,且燃点低、放热速度快、发烟量大、燃烧产物毒性强。仓库内未设置喷水灭火系统,无人员值守、巡查,无防火分隔设施,火灾荷载[3]大。三层员工未第一时间发现二层着火,在被迫向北侧疏散逃生的过程中,造成3人死亡、1人失联。

(二)间接原因

1.锦中元公司

(1)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未经批准[4]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在自然资源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后,仍未按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进行项目建设;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9];未依法[10]进行消防验收并备案。

(2)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施工。未按设计图纸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间未按规定[11]设置防火分隔;未按设计图纸及规定设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源规定字[2022]30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并依据《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税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决定处罚如下:处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90525元(大写:玖万零伍佰贰拾伍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表 3.3.1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

自动灭火系统[12][3]、自动报警系统[14]等消防设施,未能有效阻止、延缓火势蔓延。未按规定[15]设置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并堵塞;疏散指示标识和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导致人员未及时疏散。

(3)现场管理混乱。三层废塑料再生车间未按规定[6][7]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临时停产、铁皮封堵车间窗户的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班前班后未按规定[8][9]对排烟风机、管道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全面规范清扫排烟风机、管道内附着的可燃性有机物;对排烟风机、管道多次出现异常浓烟、燃烧及排烟管道喷溅高温熔融物等险情处置不力,未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20];违规冒险作业,在挤出机、排烟风机维修过程中,持续加热挤出机内物料[21],导致作业现场形成大量可燃性挥发物。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的规定。

(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22]确定仓库防火责任人;未按规定[23]进行仓库防火检查,仓库保管员离开工作区前未按规定[24][25][26]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库存物品未按规定[27]分垛储存,事发车间二层仓库库存物品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间距不符合要求。

(5)消防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未编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28];未按规定[29]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30]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执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制度[31]和废塑料再生车间等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32][33];对消防维保单位提出的问题长

期未整改$^{[34]}$。

(6)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5][36][37],相关负责人未按规定[38]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39]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废塑料再生车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41],未对操作工、维修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2][43];

未按规定[44]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45]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谎报生产安全事故[46][47][48]。

2.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严不实。对锦中元公司存在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49]、环保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查处不力;未认真履行对锦中元公司的监督检查[50]职责;未有效督促锦中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51][52],未严格执行[53]行政处

罚决定,在查处锦中元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作为事故项目建设用地时,未按规定[34]督促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未实际督促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持续存在。

4.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履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职责不到位,对建筑工程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55] [56]行为查处不力,未发现锦中元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查处不力,未发现锦中元公司事故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57]擅自投入使用且未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

5. 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到位[58][59][60],对村镇和园区违法建

划,违法用地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全区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12.4.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5)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①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

[5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和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临东政发〔2015〕16号): [56]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和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临东政发〔2015〕16号):(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各镇街,园区规划区内投资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三层(不含三层)以上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的法定手续办理……3、负责查处限额以上村镇和园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得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8]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办公室、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城镇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办字〔2016〕64号)四、职责分工(二)执法部门职责: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内

设工程的巡查和查处的监督检查不力[61],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锦中元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在承担河东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2][63]职能期间,组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等推进工作不力,未发现锦中元公司违法建设行为。

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

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64][65][66]不到位,未发现锦中元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一般固体废物[67][68]未按规定[69]处理、废塑料回收再生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临的违法建设。

[59]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字〔2022〕3019号)案卷材料:河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26-2020年)“刘书正用地”属于村镇建设用地。

[60]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相关情况》(2025年12月25日):自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起,该地块地类性质一直为建设用地。

[61]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和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临东政发〔2015〕16号)三、加强监管,有责必究。(五)加大对村镇和园区违法建设工程的巡查和查处力度。……区城管局要加强与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定期不定期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62] 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东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东委(2022)11号(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连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推进等工作。

[63] 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办公室、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河东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办字〔2022〕20号)附件1:河东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连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推进等工作。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4.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特制等。

[68]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附件:《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废物种类:SW17 可再生类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03-S17,固体废物名称:废塑料。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边角料、废弃塑料包装等废物。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

时停产[70]以逃避检查等多项违法行为。履行生态环境举报核查职责不到位,对群众多次举报锦中元公司环保设施未开启、存在异味的问题核查流于形式,至事故发生,仍未发现三层废塑料再生车间未按规定[71]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72][73][74]。

7. 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力[75],对锦中元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同虚设、未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隔、无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并堵塞、疏散指示标识和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二层仓库违反规定堆垛等火灾隐患。

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8. 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不力[76]。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77][78][79]太平街道办事处查处锦中元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多项违法行为。

9. 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80][81]认识不清,开展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不力,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82]。对事故发生时河东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中占比达95%的规模以下企业监管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规模以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10.临沂市河东区政务保障中心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不到位,迟报事故信息。

11.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本政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督促区许可审批、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及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或失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刘永俊,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在设备维修过程中冒险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王国云,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在设备维修过程中冒险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吕方,锦中元公司操作工,未认真检查排烟风机、排烟管道的火灾隐患,违规冒险作业,在挤出机维修过程中,持续加热挤出机内物料,导致作业现场形成大量可燃挥发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王洪平,锦中元公司操作工,未认真检查排烟风机、排烟管道的火灾隐患,违规冒险作业,在挤出机维修过程中,持续加热挤出机内物料,导致作业现场形成大量可燃挥发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失联,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人)

  1. 刘书正,群众,锦中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对废塑料再生车间违规冒险作业和仓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洪霞,群众,刘书正之母,协助刘书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不力,未发现和制止废塑料再生车间违规冒险作业和仓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宇,群众,刘书正之姐,协助刘书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不力,对单位长期存在消防隐患的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月州,群众,刘书正之舅,锦中元公司仓库保管员,协助刘书正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仓库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废塑料再生车间违规冒险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29 人)

1.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5人)

(1) 李学斌,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发现锦中元公司存在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王冠乾,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工业经济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锦中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于洪刚,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国土建设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查处锦中元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厂房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4)陈晓伟,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相关委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5) 李晓玲,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不到位,对相关委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 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1人)

(6) 吴永学,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委社会工作部四级调研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未执行锦中元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

(7) 张红卫,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室负责人。开展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锦中元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陈正平,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四级调研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对分管科室履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巡查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9)李善龙,中共党员,临沂市沂河新区政法委副书记,时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对相关科室履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巡查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徐进春,时任临沂市河东区委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利用曾经担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影响力,为锦中元公司违规建设提供帮助,导致对该公司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 2025 年 10 月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建议不再处理。

4. 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人)

(11) 张敬乾,群众,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汤头中队中队长,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太平中队中队长。未发现锦中元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职责认识不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2)刘玉龙,群众,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未有效督促执法人员查处锦中元公司违法建设行为。2023年12月9日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建议不再处理。

(13)张连辉,中共党员,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落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3人)

(14)王卫锋,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履行生态环境举报核查职责不到位,对群众多次举报锦中元公司环保设施未开启、存在异味的问题核查流于形式,至事故发生,仍未发现三层废塑料再生车间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王洪欣,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生态环境执法职责不力,对所属中队未发现锦中元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6)王小燕,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生态环境工作职责不力,对执法大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3人)

(17)王飞,中共党员,临沂市教育局科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联系太平街道。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锦中元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8)尹昊,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锦中

元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9) 宋卫东,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委员。履行“党政同责”职责不到位,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锦中元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 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3人)

(20)姜丹丹,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太平街道依法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1)王栋,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基础科。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分管科室依法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2)刘文林,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相关科室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 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3人)

(23) 徐如泉,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科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锦中元公司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不力,未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4) 颜庭娟,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指导督促所属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锦中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5)史兰坤,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相关工作人员未发现锦中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史兰坤因涉嫌其他违纪问题已被河东区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该问题并案处理。

9. 临沂市河东区政务保障中心(1人)

(26) 李广,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政务保障中心主任。履行信息报告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建议给予其诫勉。

10. 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 (3 人)

(27)戚万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工作,联系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8)高仁彬,中共党员,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时任临沂市河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9)巩学全,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联系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锦中元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8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84]的规定,由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存在谎报情节,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85]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86]的规定,由临沂市河

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建议,由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87]。建议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88],由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 溢源公司。未按规定[89]及合同约定[90]将锦中元公司每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抄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91]由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其行政处罚。所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未按规定[92]加盖技术负责人执业印章,建议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93]由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

队给予其行政处罚。

  1. 邦安公司。未按规定[94]及合同约定[95]对废塑料再生车间进行安全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漏项,建议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96]由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责成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分别向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意识不强。临沂市河东区党委、政府在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上存在差距,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够牢

固,消防安全工作抓得不严不实,对企业厂房违法占地、非法建设、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等问题的排查整治不彻底,致使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埋下了事故隐患。对相关部门履行企业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职责的督促指导不够严格,压力传导不到位。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不力,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未能在基层终端落地见效,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监管尚未形成合力。塑料制品制造业的监管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及乡镇等多个部门单位,存在多个安全管控环节,而守住任何一个环节都能切断事故链条。例如,锦中元公司曾多次因非法建设问题被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但始终未彻底整改到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留存了生存空间。河南安阳“11·21”、浙江武义“4·17”等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虽开展过多次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且层层动员部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存在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的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锦中元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施工,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为逃避监管,将涉及高温物料和明火的塑料再生造粒工序设置在建筑物顶层,形

成“下库上厂”的功能布局,加之储存大量可燃物品,进一步加大了安全风险。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事故发生时无法有效自救,扩大了事故后果。主要负责人未按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未准确上报事故现场人员信息,在救援期间离开救援现场并关闭手机,导致救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临沂市河东区工贸企业数量众多,其中小微企业占比很大,200余家塑料制品企业中仅有8家规模以上企业,大多数企业属于家庭作坊式,在设立、设计和建设环节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多历史欠账。企业员工多为周边村居群众,流动性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且安全培训不足,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低下等问题较为普遍。当前经济形势下,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维持生存,缩减生产规模,减少设备维护与更新,压缩安全投入,延缓必要的安全设施改造,加之频繁停产导致风险叠加,事故风险上升。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决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切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围绕加强党委和政府领导、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安全治理等方面,细化制定

并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切实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揪出人民群众身边的重大风险隐患,做到“事事心中有底”,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效能评估机制,强化日常压力传导,真正做到知责明责尽责,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二) 拧紧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链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细化各有关部门责任措施,坚决消除中小企业特别是塑料制品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盲区与漏洞。要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重视程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伤亡人员信息,坚决杜绝迟报现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坚决整治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非法排放问题。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加强塑料制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要突出对改变疏散通道、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行为的监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从源头上筑牢消防安全防线。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新增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遏制在初始状态。其他有关

部门要完善消防隐患排查和移送处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已投产投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无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突出问题,抓紧组织排查、摸清底数,尽快研究制定系统性方案,解决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疏散条件不足、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墙违规施工、违规装饰装修和动火作业、消防设施配备和维护管理不到位、“生命通道”不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方面的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四)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要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带头执行。要着力提升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等一线人员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要深入推进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广泛发动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要扎实开展企业员工安全大培训,常态化组织应急

救援实战演练,全面提升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企业员工报告安全隐患的监督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主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筑牢安全生产的人民防线。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5/2025_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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