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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容县容州镇西大街_4·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6.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7: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5:07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一般事故年份/2025

title: 2025_容县容州镇西大街_4·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容县“4·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来源: 容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9-11 10:20

2025-09-11 10:20 容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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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2日3时04分,玉林市容县容州镇西大街沿街商铺发生火灾。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7个灭火编队、2个抢险编队、1个举高编队,共计20辆消防车、9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7时10分,现场火势全部被扑灭。此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345.24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16号)等相关规定文件要求,容县人民政府成立“4·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对象基本情况

起火对象位于玉林市容县容州镇西大街87号自建房(美思内衣),地上2层,为砖木结构。该商铺起火后,蔓延至毗邻和对面的19间商铺。

二、起火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于2025年4月12日3时04分接群众报警;容县容州镇西大街起火建筑东侧天网监控视频资料显示,4月12日3时03分,外卖员黄某源经过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发现建筑内部隐约有少量烟气和火光,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12日3时01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现场相关视频显示,西大街87号居民房第1层最先着火,其余店铺未过火;经调查访问西大街87号居民房屋主申某源、报警人黄某源等,均证实刚发现火灾时,仅西大街87号居民房第1层店铺内有火,其余店铺未着火;经现场勘验,西大街87号居民房燃烧痕迹、倒塌痕迹、烟熏痕迹等均反映火灾系从87号居民房第1层店铺往外蔓延。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容县容州镇西大街87号居民房第1层店铺。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建筑东侧墙体一层墙皮全部烧损脱落,距离南侧大门9.20m墙面铁架南侧烧损缺失北侧完整,燃烧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减轻,二层墙皮较为完整;西侧墙体一层落水管位置低位残存高位烧损脱落,距离南侧大门9.20m墙面铁架整体过火均匀,残存完整,二层墙皮较为完整;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距离南侧大门5.95m建筑屋顶南侧横梁残存完整,由北往南烧损程度逐渐减轻,北侧横梁烧损掉落,距离南侧大门13.90m、距离东侧墙1.70m金属人字梯梯登变形程度南侧重于北侧,东侧重于西侧;对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距离南侧大门6.50m-7.35m、距离东侧墙0.50m-0.96m处进行逐层清理到地面瓷砖,建筑东墙地面发现有一排宽约0.50m、高约0.45m的墙边柜,柜子在距离南侧大门6.50m-7.35m处被烧损出一个约0.85m的缺口,由柜子的缺口处烧损程度呈现往北越来越轻、往南越来越轻的燃烧痕迹,在建筑东墙有“V”型燃烧痕迹。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距离东侧墙0.50m-0.96m距离、距离南侧大门6.50m-7.35m范围。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主要依据有:对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线路进行专项勘验,建筑东西两侧墙上沿南北方向有2条主线贯穿,分支线安装有1排轨道灯和4排射灯,对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距离南侧大门6.50m-7.35m、距离东侧墙0.50m-0.96m附近的烧损物进行清理并清洗,此区域残留较多长短不一的铜质单股线和多股线。清洗后,筛选出若干细小的熔珠。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容县容州镇西大街“4·12”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系西大街87号美思内衣店内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屋内可燃物,建筑内大量的衣物快速燃烧并向四周蔓延,大量高温烟气形成顶棚射流,烟气突破该建筑砖木结构的屋顶,快速向周边商铺蔓延。
  1. 容州镇西大街沿街商铺建筑大部分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低,建筑内易燃可燃物多,房东擅自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
  1. 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经营性自建房房东、业主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不予整改,未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区域安装简易喷淋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住宿与生产经营区域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缺乏。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容县容州镇西大街“4·12”火灾事故是一起自建住宅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查明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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