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8 〔图〕插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6
第 11 期 (总第 923 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6年第11期
(总第 923 期)
主管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 年 4 月 20 日出版
目录
【省政府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6]38号) $\ldots$ (1)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塑强“民事无忧·企事有解·政事高效”服务品牌 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6〕1号) $\ldots$ (6)
【省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绿发[2026]41号) $\ldots$ (12)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学[2026]3号) $\ldots$ (14)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的通知
(鲁迅役军人发[2026]12号) $\ldots$ (20)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兽医保发[2026]7号) $\ldots$ (23)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
的通知(鲁金管字[2026]13号) $\ldots$ (24)
【人事任免】
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ldots$ (27)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Issue No.11, 2026 (Serial No.923)
Sponsor: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April 20, 2026
Contents
【 Document Issued by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Official Reply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the Investigation Report into the Major Explosion Accident on May 27 at Shandong Youdao Chemical Co., Ltd. in Gaomi, Weifang City (LUZHENGZI [2026] No. 38) $\ldots$ (1)
【 Document Issu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Action Plan for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Civil Affairs Worry-Free, Business Affairs Resolvable, Government Affairs Efficient" Initiative and Implementing the Year of Improv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LUZHENGBANFA [2026] No.1) $\ldots$ (6)
【Documents Issued by Departments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Circular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Water Efficiency Leaders in Key Industries of Shandong Province (LUGONGXINLVFA [2026] No. 41) $\ldots$ (12)
Circular of Shandong Provincial Health Commission and Shandong Provincial Healthcare Security Bureau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ong-Term Prescriptions in Shandong Province (2026 Edition) (LUWEIYIZI [2026] No. 3)
Circular of Shandong Provincial Veterans Affairs Department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for Short-Term Recuperation for Entitled Groups in Shandong Province (LUTUIYIJUNRENFA [2026] No. 12) $\ldots$ (20)
Circular on Amending Circular on Strengthening the Full-Process Management of Centralized Volume-Based Procurement of Medicines and Medical Consumables (LUYIBAOFA [2026] No. 7) $\ldots$ (23)
Circular of Shandong Provincial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Bureau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eased Assets of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in Shandong Province (LUJINGUANZI [2026] No. 13) $\ldots$ (24)
【Personnel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List of Officials Appointed and Remov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ldots$ (27)
省政府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6]3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是一
起因工艺技术有缺陷、擅自使用不合格原料、物料输送设备选型不当、风险管控措施缺失、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违规组织项目建设生产,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0人):
- 张本松,群众,友道化学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长春, 群众, 友道化生产一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郑浩,群众,友道化学技术科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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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鲁祥,群众,友道化学安全科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宋西资,群众,友道化学设备科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寿宝,群众,友道化学事故一车间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徐飞飞,群众,友道化学技术科技员,负责 A111 车间的技术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 年 6 月 19 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吴京帅,群众,友道化学安全科安全员,负责 A111 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 年 6 月 19 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毛新法,群众,友道化学 A111 车间大班长、安全员、设备员。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尚攀攀,群众,友道化学 A111 车间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 年 6 月 19 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49人):
- 魏爱华,中共党员,高密市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2025年7月,该中心由正科级调整为副县级,魏爱华任中心产业创新促进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 于子波,中共党员,高密市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2025年7月,该中心由正科级调整为副县级,于子波任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 高慧珍,中共党员,高密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农药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钟声,中共党员,高密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2020年3月至2024年4月任政策法规科(农药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李文哲,群众,高密市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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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调整职务处理。
- 李翠荣,中共党员,高密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贺瑞泉,中共党员,高密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刘善同,中共党员,潍坊市农业农村局绿色发展科(农药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王建书,中共党员,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邱海芳,中共党员,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刘煜,中共党员,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刘敏,中共党员,高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张溶,中共党员,高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和材料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李作洲,中共党员,高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刘刚,中共党员,高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
其政务记大过处分、调整职务处理。
- 台志强,中共党员,高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孙学山,中共党员,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2020年8月至2024年4月任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冷新法,中共党员,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赵震,中共党员,潍坊市工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张正民,中共党员,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潍坊市工业发展促进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任光学,中共党员,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宋怡欣,中共党员,高密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 王志鹏,中共党员,高密市应急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 毛凤龙,中共党员,高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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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阳,中共党员,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李世龙,中共党员,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王法顺,中共党员,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于均健,中共党员,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徐兆杰,中共党员,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见前,中共党员,高密市密水生态林场党组书记、主任、六级职员,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任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王峰,中共党员,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高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主任(2025年9月,免去中心主任职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王涛,中共党员,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2025年9月,免去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王赓,中共党员,高密市人大常
务委员会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任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李秀田,中共党员,高密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5年9月,免去副局长职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任高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王平,中共党员,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22年6月至2024年9月任高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杜心东,中共党员,高密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2018年12月至2025年1月任高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门相俊,中共党员,潍坊市高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级主办,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高密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张术盛,中共党员,高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三级调研员,2018年2月至2023年1月任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曾繁昌,中共党员,高密市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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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秦术刚,中共党员,高密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任高密市姜庄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毕青君,中共党员,高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马明,中共党员,高密市委常委、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陈丽波,中共党员,高密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王加利,中共党员,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高密市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王大伟,中共党员,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王文琦,中共党员,潍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农业农村委主任委员,2017年1月至2024年7月先后任高密市市长、高密市委书记。2025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潍坊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建议与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 董广明,中共党员,高密市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吕珊珊,中共党员,潍坊市委常
委、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 马勇,中共党员,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友道化学、豪迈化学、奥萨斯、中立元等4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友道化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本松,豪迈化学总经理王钦峰,友道化学生产二部三车间主任尚先鹏,友道化学生产二部部长王鹏,友道化学工程管理中心主任郭洪金,奥萨斯评价师王国明,中立元评价师李建飞等7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高密市姜庄镇党委、政府,高密市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高密市农业农村局、高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密市应急管理局、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向高密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高密市委、市政府,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潍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潍坊市要组织高密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2026年3月26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塑强“民事无忧·企事有解·政事高效”服务品牌 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塑强“民事无忧·企事有解·政事高效”服务品牌 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的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5日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塑强“民事无忧·企事有解·政事高效”服务品牌 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塑强“民事无忧·企事有解·政事高效”服务品牌,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重大改革任务、重大制度机制、重大数字化平台、重大创新场景,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企业关切,推动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
(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整治。推动出台山东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行动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质效提升专项行动。开展园区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整治,落实电信资费方案报备公示。
(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提升“鲁信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创新“信用+”应用场景,探索建立以经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及时共享更新修复结果。推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免申即享”。实行被执行人
失信惩戒分级管理,完善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制度。
(三)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重点行业产能管控和投资引导,防止盲目布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强化市场需求分析研判,指导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行为,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加强网上价格监测和舆情预警,对价格异常、安全风险大、以往不合格率高的产品开展重点抽查。
(四)打击牟利性索赔。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压减职业打假牟利空间。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
(五)创新企业金融服务。推动银行机构挖掘涉企信用信息增信价值,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纳税数据开展企业风险评估和画像,推动企业纳税数据向融资信用高效转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获得信贷的支持力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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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融信”综合服务机制,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享受信用贷款。
(六)加快上市企业培育。持续推动上市资源培育,“一企一策”完善企业上市全链条陪跑服务。持续开展“资本市场直达企业加速跑”活动,构建“行业主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基金+企业”直达服务通道。2026年,争取全省新增上市公司15家左右。
(七)强化数据要素保障。深入开展公共数据提质行动,打造适配人工智能训练、行业创新应用的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聚焦产业、民生等重点领域,打造“跑起来”示范场景。加强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常态化发布数据供需清单,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及海洋、医疗健康等行业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发展。
(八)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市场违法活动。增强行纪、行刑、行审衔接质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暗标评审。推进评标专家资源跨省共享、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完善“云智”监管系统。
(九)持续规范政府采购。构建政务内外网数据贯通、业务全链条闭环管理的政府采购“一张网”,健全“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巡检”的监管链条。创新合同履约智慧管理模式,动态追踪履约进度,强化“验收+支付”联动管控。开展“履约监管改革”试点,指导
采购人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探索“承诺+抽查”监管模式。
(十)强化科技创新支持。落实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政策,强化“分类分档”“多投多补”机制,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山东科技大市场“一站式”服务功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在大市场实现供需匹配、交易落地。提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效能,切实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库。
二、聚焦权益保护,推动法治环境
更加公正透明
(十一)规范涉企执法机制。开展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行动。建立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常态化监测机制,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涉企行政复议,加强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有效防范趋利性执法、过罚失当等问题。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一张网”。持续完善“鲁执法”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行政执法系统平台对接、数据共享,建设行政执法预警、监督模型,加快汇聚形成结构化、标准化、全量化的行政执法“数据池”。开展水利行政许可评审专家裁量空间规范试点。
(十三)优化涉企检查方式。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全覆盖,以“一件事”集成打造常态化联合检查场景,实现“标准统一、结果互认”,以“一业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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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营指引提供优质服务。推行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检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无事不扰”检查清单。依托大数据开展“线上检查”。
(十四)创新涉企监管方式。在交通、文化、生态环境等领域推广无感监管、非现场监管。智能检测预警重点路段、区域、航道违法行为,打造“站网融合”数智化治理体系。建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AI 智慧监管平台。推行生态环境“线上问题筛查+线下精准执法”模式。
(十五)强化涉企收费管理。动态更新发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开展涉企收费安商行动。健全完善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持续发布企业负担调查评估报告。
(十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健全完善调度监测、部门协同、司法协助、政银协作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欠款清偿质量“回头看”和投诉线索办理提质减量专项行动。
(十七)优化法治服务保障。出台护企安商制度措施,发布法治为民实事。推进“产业链+法律服务”。深化府院、府检联动机制,制发2026年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组织开展行刑衔接试点,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
(十八)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深入
开展“清朗”“净网”等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涉企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破坏营商环境的各类负面有害信息,依法依规查处相关问题网站平台、公众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优化涉企网络侵权举报联动机制,拓展涉企网络举报辟谣工作直联点试点范围,畅通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快速通道,依法依规受理处置涉企侵权信息。加强涉企网上舆情服务保障,及时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三、聚焦扩容提质,推动开放环境更加循环畅通
(十九)优化境外来鲁人员服务。持续提升机场、港口客运站等口岸的扫码、POS机刷卡、现金支付等涉外便捷化服务水平。聚焦涉外高频领域,强化“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多元化支付保障。简化重点景区、博物馆等票务手续,优化住宿登记流程。在入境旅游旺季强化小语种讲解服务。开展外籍来鲁人员办理电话卡“一件事”,针对短期入境需求推出定制化资费产品。
(二十)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拓展山东“单一窗口”平台服务功能,建设中欧班列服务专区、服务贸易专区,完善线上通关与信息服务功能,优化完善外国人入境卡网上填报、快捷通道采集备案。持续深化“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换船船员联合查验模式应用。扩大出口拼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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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先查验后装运”模式试点范围,探索首发进口消费品检验便利化模式。探索推行沿海港口水水中转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一单制”“一箱制”服务。
(二十一)助力中小企业出海。深入实施“万企出海鲁贸全球”国际市场开拓行动。加大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建设,优化“前展后仓”模式。引导优势产业有序跨境布局,编制重点国家投资报告,举办产供链国际合作交流对接活动。建设企业出海综合服务平台,汇聚境外投资备案等政务服务资源,法律、财税等专业服务资源。组建重点海外企业山东商会,建设海外综合服务联络点。
(二十二)提升涉外法治服务。加快建设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开通山东涉外法律服务网。加强涉外领军型法律服务人才和律师、公证、商事调解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涉外仲裁规则体系,开展仲裁服务“走出去”企业行动,探索推动临时仲裁制度落地实施。加强涉海纠纷源头治理,建设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山东”品牌。推行“一对一”知识产权专员制度。
(二十三)提高主流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多渠道、精准化讲好山东故事,传播好山东声音,推动国际传播由“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转变。
四、聚焦效能提升,推动政务环境更加数智便利
(二十四)加快推动政务服务转型升级。开展“政务服务转型升级年”行动,积极构建“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有问即答、有求即应,办事高效、办理规范,全元协同、全程可溯”新体系。提级打造现代智慧“政务综合体”,健全城区15分钟、乡村30分钟的“1530”政务服务圈。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提升。探索推开政务服务办事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养“一专多能”综合服务专员。
(二十五)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拓面提质。创新建立“政务链”工作机制,深化“1个省级牵头部门+2个试点市+N个责任部门”推进模式,对已实施的重点事项开展“回头看”,确保各“一件事”能办率达100%、好办易办率超90%。积极开展国家部署的相关标准化试点,探索“高效办成一件事”更多特色事项。
(二十六)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建设“鲁政服”政务服务质效监测平台。研究建设省级政务服务大模型,提升智能搜索、智能问答、辅助办理、辅助审批等功能,优化“无人工审批”模式。制定“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加强政务数据归集治理和共享应用,探索打造“千人千面”。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持续扩展“一码、一卡、一证、一照”等应用场景体系。
(二十七)办好办实企业群众诉求。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持续规范12345热线运行管理,细化精准派单、多级督办等措施,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机制,健全诉求“接、转、办、督、评、用”闭环工作流程。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风险隐患信息,推进诉求由“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转变。创新智能应用场景,推动诉求精准分流、及时转办、高效办理,助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二十八)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工业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专项行动,建立诉求全链条闭环解决机制。系统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迁移动态,及时靠前服务,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创新沟通交流方式,深化开展省政府领导、省直部门负责人政企沟通交流会、走进企业家会客厅活动。
(二十九)深化政策“直达快享”改革。以政策文件发布为起点,以资金拨付完成为终点,常态化推进发布上线,提升推送精准率。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重大政策事项资金纳入“鲁惠通”平台统一拨付,构建“任务自动派发、进度实时跟踪、临期自动预警”闭环工作体系,着力实现惠企、人才政策“一个平台发布、一口申报办理”。
(三十)推进营商环境监测改革。聚焦服务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平台,建立健全“要点部署、监测整改、案例示范、调查反
馈”工作推进体系,强化指标监测、预警、整改,优化典型案例遴选、应用,深化差异化、精准化满意度调查,完善政府行为精准监测、市场感受精准捕捉、改革举措靶向落实闭环。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协调推进,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健全改革攻坚推进机制,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持续跟踪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用通俗的语言、鲜活的场景加强政策解读,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要常态化梳理总结改革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2026年3月7日印发)
省政府部门文件
SDPR-2026-0040002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绿发[2026]41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提高工业企业节水效能,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
是指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工序、设备用水效能达到相应行业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且持续提升用水效能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省政府部门文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一)认定对象主要为钢铁、炼焦、石油炼制、乙烯、氯碱(烧碱、聚氯乙烯)、氮肥(合成氨、尿素)、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合成天然气、煤制烯烃)、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造纸、啤酒、发酵、氧化铝、电解铝、多晶硅、船舶制造、平板玻璃、水泥、铅冶炼、锌冶炼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二)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
(三)根据国家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更新我省重点行业和细分行业目录。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四)申报上一年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
(五)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
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七) 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第六条 认定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和有关依据文件如有更新,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重点行业用水企业自愿申报。
第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申报企业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遴选出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名单。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拟认定的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部门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称号实施动态化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已评为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
(一) 在企业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山东省重点行业
水效“领跑者”企业宣传,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荐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全行业用水效率整体提升。鼓励各地设计多元化政策、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等。
第十四条 获得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水效“领跑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5 月 7 日。
(2026年4月7日印发)
SDPR-2026-0230001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
鲁卫医学〔2026〕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委属(管)医疗机构,山东大学各医院:
为落实《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长期处方管理,更好地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山
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10日
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局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应该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省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七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八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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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一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省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结合本机构慢性病药品配备和临床使用情况,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所患慢性病病种的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
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五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用药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保障患者长期处方药品需求。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四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八条 鼓励优先由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
第十九条 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医疗机构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由与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优先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第二十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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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不超过 12 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判断该患者是否符合开具长期处方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二十三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病情控制情况、用药方案、依从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长期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4周。
第二十四条 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开具用量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或在上级医疗机构医师指导下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做好门诊病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的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
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
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 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患者使用的多种药物经医师或药师判断有相互作用的;
(三)罹患本细则规定病种以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四)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五)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右上角标注“普通处方(长期)”。
第二十九条 鼓励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为长期处方提供书写、保存、查阅等功能,为记录长期处方的电子病历提供患者签字认证功能。
第三十条 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具的处方应当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五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三十一条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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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三十二条 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三十三条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长期处方药品应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或医疗保障凭证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六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将长期处方纳入专项点评,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使用情况监管,每半年将监管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将
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情况。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同时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做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
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七章长期处方医保结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四条 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防止医保基金违规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综合考虑患者诊疗需要及病种治疗特点,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确定部分慢性病病种作为长期处方适用病种(适用病种见附件)。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依据适用病种的最新诊疗指南和规范等,制定本机构相应病种的长期处方用药目录。
第四十七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2026年4月1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省政府部门文件
SDPR-2026-0240001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 [2026] 12 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
现将《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4月2日
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
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第三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
对不能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荣军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省政府部门文件
第四条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时间,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荣军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省、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疗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
第七条省退役军人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和市属荣军优抚医院是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后的短期疗养服务管理。
第八条 每年初,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辖区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市属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并报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短期
疗养应暂停,并视情恢复。
第九条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符合入院短期疗养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短期疗养协议。
第十条优抚对象入院后,由荣军优抚医院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一条荣军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的医疗、护理、生活、教育、娱乐等服务标准和流程。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一般不批准回家探亲。确因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离院的,由其亲属来院签署安全返程协议后接回。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谨遵医嘱。荣军优抚医院对不符合入院短期疗养条件或严重违反院规经教育不改的优抚对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由其亲属来院签署安全返程协议,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并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荣军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滑、防摔伤、防坠床、
省政府部门文件
防走失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的,荣军优抚医院应及时组织转院。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转院后的相关工作。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优抚对象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医疗保障规定办理;转院后发生的陪护等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发生猝死等意外情况的,荣军优抚医院应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及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丧葬事宜根据短期疗养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原因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满,应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接回。
对逾期无故不办理出院手续的优抚对象,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与本人签订的短期疗养协议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每年6月下旬向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半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12月下旬报告全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及人员名单,并建立疗养人员数据库。
第十九条 市属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及人员名单,定期报本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短期疗养工作时应及时将参加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市属荣军优抚医院短期疗养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优抚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山东省优抚管理系统统计、比对全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名单,杜绝重复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重复安排疗养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及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优抚对象意外伤害、走失等情况的荣军优抚医院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利用光荣院和其他养老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疗养服务,每期疗养时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26年4月2日印发)
省政府部门文件
SDPR-2026-0430002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兽医保发[202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评估,现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4月9日
(2026年4月9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省政府部门文件
SDPR-2026-0440002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的通知
鲁金管字[2026]13号
各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
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情况承担信息统计、适格性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并负责组织做好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及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租赁物要求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
省政府部门文件
货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配件、附属设施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价值。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突出融资租赁业务特色,积极探索开展与大型设备、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回归“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不得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以及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所有权凭证、资产交付手续、产权转移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办理权
属登记,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强化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章 租赁物风险管理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按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不得仅以第三方相关报告作为尽职调查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并完善租赁物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租赁物管理相关内设部门业务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租赁物采购、交付、租后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应定期开展租赁物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依法取得租赁物发票,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评估租赁物,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资产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规定加强租赁物评估机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评估工作人员应掌
省政府部门文件
据评估专业知识,对评估机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深入分析,形成评估分析报告,不得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会计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切实加强租赁物公允价值评估、减值计提、核销处置、残值核算等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租赁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强化租赁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租赁物资产清单管理,实行双人负责,详细记录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应加强对租赁物档案管理、租后检查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独立开展审计,并按规定向公司有权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定期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确保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或损坏租赁物。对高风险租赁物(如高价值设备等),应实施重点监控,至少每季度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一次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风险防控、补偿等措施,鼓励为租赁物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处置预案,明确租赁物回收、拍卖
等流程,确保承租人违约或租赁期满时,及时有效处置租赁物。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管理相关约束与激励措施,强化内部管理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租赁物业务数据统计,按季度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租赁物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按规定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进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租赁物管理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水平、合规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
人事任免
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动态监测融资租赁公司涉租赁物业务经营风险情况。市、县地方金融组织主监管员应按季度汇总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情况,并逐级报送至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未按规定管理租赁物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26年3月31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张涛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第一位)、办公厅主任;
谢宁为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局长;
孙早军为山东省信访局局长;
张伟为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
刘建军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杨海泳为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免去:
孙起生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职务;
李建华的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局长职
务;
柳景武的山东省信访局局长职务;
谢宁的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 董事长、董事职务;
李兆祥的曲阜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
李目海的枣庄学院副院长职务。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徐艳丽为山东省公安厅反恐专员(副厅级);
庞松涛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郑元杰为聊城大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杨宏力为聊城大学副校长(试用期)
人事任免
一年);
桑红燕为聊城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勇为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唐音波为临沂职业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冉维山为山东交通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王兴盈为山东管理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冯泽静为聊城科技职业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张桂林为山东广播电视台总编辑(正厅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
丛林的山东省公安厅反恐专员职务;
白成林的聊城大学校长职务;
赵明吉的聊城大学副校长职务;
李兆俊的聊城大学副校长职务;
李进京的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院长职务;
安丰和的临沂职业学院院长职务;
孙晓筠的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
王勇的山东农业大学副校长职务;
郑元杰的山东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
王润晓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于前为山东省公安厅经济范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李祝群的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职务;
吕伟东的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职务。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斯杰为山东省统计局局长。
免去:
刘斯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职务;
马金栋的山东省统计局局长职务。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彦超为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
免去:
孟凡志的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职务。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任泽龙为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新竹为山东省商务厅副厅长(正厅级,列第一位)。
免去:
靖涛的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职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刊载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应经未经省政府公报和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为旬刊,必要时不定期出版发行。以面向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以上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免费赠阅为主,并在市、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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