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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502室“12•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1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6:3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1:40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城中村棚户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陕西年份/2025

title: 2025_昌吉市延安南路12·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关于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502室“12•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2025年12月15日10时07分,昌吉州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3号楼3单元502室起火,昌吉市石河子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火灾造成1名居民被困并死亡,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1180元。2026年1月10日昌吉州消防救援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昌州消火认字〔2026〕第0001号)。

事故发生后,昌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昌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马建明任组长,副市长海拉提、史建杰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局牵头,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绿洲路街道、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火灾直接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四章第一节第十四条之规定,该起火灾为亡人火灾,不适用第十二条中简易程序。

经调查认定,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502室“12•1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家属院,1992年建设,2020年进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针对外墙保温、消防通道进行改造合并。该建筑使用性质为居民住宅,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五层、地下一层。该建筑共有3个单元,总建筑面积为2333.52平方米,起火房屋建筑面积为64.82平方米,过火面积11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经对报警人小儿子王*询问可知

当日早上10点左右起床发现屋内都是烟,打开卧室门后发现烟气是从父亲王*所住房间门内传来,于10点07分打电话报警。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15日10:07分,昌吉州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3号楼3单元502室起火,石河子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车15人赶赴现场,10:20分到达现场,10:22分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后,得知还有一名被困人员在另一房间内,10:22分出水,10:26分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10:30分扑灭明火,10:40分火情处置完毕。

三、消防产品情况

消防产品情况该起火灾为多层居民住宅火灾,起火建筑1层放置有1具MFZ/ABC3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四、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信息: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2323********2373,打工人员,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不排除醉酒后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财产损失情况

昌吉市消防救援局委托由新疆金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1180元。

五、事故直接原因

昌吉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昌吉州消防救援局、昌吉市消防救援局、昌吉市公安局共同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制作调取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78张,询问笔录9份、气象证明1份、国家电网电力记录1份、火灾现场平面图1份、火灾现场方位图1份,火灾现场物品复原图1份,法医尸检报告1份、昌吉市公安机关询问笔录4份、非正常死亡尸体信息登记表1份、死亡证明1份、昌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1份。

(一)认定起火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8时至9时30分。

(二)认定起火部位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502室西北角卧室。

(三)认定起火点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502室西北角卧室床铺处。

(四)认定起火原因

根据昌吉市公安局出具尸检鉴定意见书可知,王死因为不排除醉酒后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据昌吉市绿洲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当事人王经医疗机构查验已经死亡,刑科所,法医到达现场已排除刑事案件。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房屋院内大门及客厅门均未发现人为破坏痕迹,在客厅门口及窗户地面处水泥地完整,未出现低位燃烧痕迹。

经过询问小儿子王及社区干部,未发现王与他人存在社会矛盾。

北侧卧室屋内未使用供暖设备,厨房内无灶具,电饭煲位于厨房货架上,未使用。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起火点处床头上方墙面处有一插头,无电器设备使用。

根据询问小儿子王*起火时家中电灯处于通电状态。

根据询问物业工作人员笔录可知,当时小区内未出现断电的现象,得知火灾发生后物业人员及时到达电表箱位置,电表箱位置无异常,起火后国家电网工作人员将502室空气开关调整为断开状态,起火前该空气开关处于闭合状态。

根据国家电网653000100000026499****电能表记录显示:当日9时0.44kW•h,10点后电表数据为0kW•h,起火后该房屋仍处于通电状态。

通过现场勘验,王*所在北侧卧室为独立房间,窗户处于关闭状态,周围无其他火源。

通过询问死者家属、警务站民警和社区干部,均证实死者有喝酒抽烟的习惯。

从现场勘验情况来看:在客厅阳台下地面发现有两个塑料瓶,北侧窗台下发放置一蓝色垃圾桶,垃圾桶上半部分烧损熔融,垃圾桶内部放置有无盖玻璃瓶一个,玻璃瓶底部朝上,底部位置已炸裂。玻璃瓶下方存在七匹狼纯净烟盒一个,烟盒下发有塑料碗一个,塑料碗内部有烟头两根,塑料碗周边垃圾桶内有烟头若干。

根据昌吉市公安局提供的理化检验报告(昌州)公(物)鉴(理化)字【2025】442号检验结果的得知:经过检验死者王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含量为48%,已达到致死量;死者王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38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根据小儿子王询问笔录可知,12月14日晚上20点左右回家后闻到家里有白酒味道,王房间门处于关闭状态。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外来火源引发火灾,认定起火原因为王*酒后吸烟引燃周围可燃物。

六、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七、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八、火灾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该期火灾造成1人死亡,已达到追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拟移交昌吉市公安局处理。

经调查,昌吉市石河子路消防救援站出警过程中馨康公寓北苑安全出口存在锁闭的现象,昌吉市消防救援局已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特此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组

昌吉市消防救援局(代章)

202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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