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贵州_独山县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title: 2026_贵州_独山县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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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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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位于独山县影山镇家居产业园11号厂房的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3楼库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200.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20〕19号)《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黔府办发〔2023〕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影山镇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火灾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某,注册资本2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沙发、床垫、木质家具等。公司租用独山县影山镇家居产业园区11号厂房用于家具生产及仓储,其中1-2楼为生产加工区,3楼为仓库储存区,4楼为成品展示区。
(二)起火建筑情况
独山县影山镇家居产业园11号厂房于2017年正式投入使用,为地上4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约13米,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8800平方米。该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问题,仅完成建筑主体施工,配套消防设施均未完工,建筑主体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厂房1-4楼仅配置干粉灭火器,未按设计标准配置其他消防设施。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0日7时30分,该公司管理人邓某用遥控器开启一楼前后两处卷帘门。7时55分左右,员工联系李某通知其起床进行货物搬运。8时04分左右,一楼办公室卷帘门上方监控显示,李某从一楼生产区走出至大门外空地,随后返回一楼生产区,此后监控视频因断电中断。8时08分左右,东鑫木业厂外围监控显示,该公司三楼员工宿舍东南侧窗外开始冒烟,西南侧窗户的防晒遮阳布因高温脱落,上部伴有火光晃动。8时12分41秒,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火灾于当日11时20分扑灭。火灾造成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3楼库房存放的软床、沙发和床垫等成品家具货物大部分烧毁,3楼库房屋面墙面被高温烘烤脱落,并有烟熏痕迹,多处玻璃外窗被高温烘烤破损脱落,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结合现场烧毁情况及经当事人申报,综合统计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贰佰万零伍仟捌佰壹拾叁元整(¥2005813.00)。
三、火灾事故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3楼库房西南侧员工住宿房间内,床上的手机充电器及连接线路发生故障并电气打火,引燃床上可燃物质(棉、纤维等制品),进而引燃房间隔断泡沫彩钢板材及库房内堆放的海绵、软床、沙发和床垫等成品货物,最终快速燃烧蔓延成灾。
(一)起火原因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本次火灾发生于11月20日早晨,气温5-8℃,经查阅气象局当日监测数据,无雷击记录。
2.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未发现油纸、油布、煤、谷物堆垛等易自燃物质及自燃条件;结合监控视频资料和当日天气情况分析,亦不具备自燃引发火灾的条件。
3.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走访调查及查看监控视频,事发时段火灾现场无小孩活动。
4.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县公安刑侦部门协作调查、询问相关知情人员,未发现可疑线索;现场勘验未发现流淌火痕迹、外部侵入痕迹及纵火相关痕迹。
5.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了解、现场勘验、查看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知情人员,现场未发现使用明火及遗留火种痕迹;结合起火时间与火灾蔓延时间推断,不具备遗留火种起火燃烧的时间条件。
6.排除油品泄漏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了解、现场勘验、走访调查、查看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知情人员,现场未发现汽油、油漆、溶剂等疑似易燃易爆物品残留及可疑情况。
7.结合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对现场提取物证的鉴定结果(《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应急消川研司鉴中心〔2025〕物鉴字第1148号),3号物证(烧毁的手机充电器残留物)的体视外观及金相组织,符合标准描述的电热熔痕代表性特征,判定为电热熔痕样品鉴定结果,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器及连接的线路故障电打火后引燃床上可燃物质(棉、纤维等制品),导致房间隔断泡沫彩钢板材及库房内堆放的海绵、软床、沙发、床垫等成品货物快速燃烧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原因
经调查了解、现场勘验、查看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知情人员:火灾发生前,厂区突发停电,该公司1楼监控显示,8时07分52秒监控设备及厂房区域断电;东南侧邻近的东鑫木业厂外围监控显示,2025年11月20日8时08分09秒,该公司三楼员工宿舍东南侧窗外出现少量黑色烟雾,随后烟雾量快速增大。起火楼层库房内堆放的海绵、软床、沙发、床垫等成品货物均为易燃物品,且火灾荷载量大,导致火势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最终酿成灾害。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根据独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描述,死者尸斑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低下部位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头发未见火烧,剃除头发后头部未见外伤,面部被熏黑,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见,口腔紧闭,口鼻腔内大量烟黑,齿列齐,舌位于齿线内;颈部,胸部,左肩部,双上肢,双下肢等躯体前侧部位见烫伤,部分表皮脱落;死者躯体背侧未见烫伤;综合判定符合烟熏窒息特征。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消防设施缺失,导致火灾风险性增高
此次火灾暴露出起火建筑消防设施严重缺失、建筑主体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影山镇人民政府在盘活闲置资产过程中,未充分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工及建筑主体安全状况等前提条件,便将该厂房出租给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使用,直接增加了场所火灾风险。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致灾因素叠加
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普遍不了解、不熟悉,反映出该公司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意识,未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及应急演练培训,也未结合场所实际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此外,场所电气线路敷设杂乱,部分用电线路荷载与用电功率不匹配;公司违规将三楼局部区域设为员工宿舍,允许员工在仓库内居住使用,进一步增加了致灾风险。
五、处理建议
一是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是县住建局负责核查起火建筑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相关问题。
三是责令影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影山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向镇党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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