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5·1房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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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 5.1房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 5.1房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30 15:59
赤峰市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
目 录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3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3
(二)人员居住情况4
(三)亡人个人身体情况4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4
(一)发现情况4
(二)处置情况5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5
(一)灭火救援5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6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6
(二)起火点的认定 6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8
(四)人员死亡原因分析7
(五)延伸调查情况.......................................................8
五、事故暴漏出的问题9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10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
5.1房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01日00时56分,赤峰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松山区英金小区对面平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过火区域位于住宅的前栋房内),火灾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着火现场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属于王XX住房,2016年4月1日王XX将该房转租给童XX,童XX负责向外出租,童XX生病后该房屋由其妻子梁XX经营,梁XX在2025年4月5日将西厢房转租给李XX,2025年4月11日将东厢房转租给赵XX,租金由梁XX和王XX平分。
着火现场为砖木结构的房屋,南侧为道路,东侧为民房,西侧为民房,北侧经过一狭窄空地后与主房相邻。东侧、西侧和北侧民房均未发现过火痕迹。在火灾现场南侧道路的西南侧有一监控摄像头。
图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王XX家地理位置示意图
(二)人员居住情况
该住宅日常居住2人,李XX(租户)、赵XX(租户)。
李XX,男,53岁,务工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XXXXXXXXXX415X。
赵XX,男,64岁,务工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XXXXXXXXXX3135。
(三)亡人个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李XX生前身体状况良好。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一)发现情况
2025年5月01日凌晨,赵XX(东厢房租户)在睡觉时听到门洞嘭嘭的响,同时闻到烟气,走到厨房门缝发现门洞有火光,随后从后窗跳到后院逃生。凌晨1点左右,童XX和张XX睡觉时听见外面有动静,透过餐厅玻璃发现王XX房屋起火,随后参与救火。着火当晚,马XX在从木兰小区回家路过着火建筑胡同时发现火情,并拨打119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图为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灭火救援
2.接警出动和火灾扑救。
灭火救援力量出动、到场情况统计表
时间项目
作战力量
接警时间
出动时间
到场时间
到场用时
松山大街消防救援站
00时56分
00时57分
01时11分
14分钟
主战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消防救援站(辖区站)05月01日01时11分到场,到场时火灾处于下降阶段,05月01日01时32分处置结束,确认火灾现场无复燃危险,由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火灾调查。并于05月01日02时01分归队。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生活情况等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勘验。初步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火灾现场为门面房,该门面房由东向西依次为东厢房、门洞房和西厢房。
东、西厢房内分南北两个房间,北侧为居住区,南侧为厨房。由门洞房进入厢房内,东、西厢房卧室均有烟熏痕迹,但西厢房卧室烟熏痕迹重于东厢房卧室。西厢房厨房的烟熏痕迹重于东厢房的烟熏痕迹。东、西厢房出入口的门均已烧穿,出入口门面向门洞侧的烧损程度重于内侧烧损程度,东侧出入口门的烧损程度重于西侧。两侧厨房靠近出入口处的窗户均已炸裂。且两个厨房的窗户越靠近出入口位置的玻璃炸裂越严重,西侧厨房的窗户炸裂程度重于东侧厨房。两个厨房的窗户外侧无烟熏痕迹。南侧铁门烟熏痕迹较重,南侧门口上方墙面呈现倒“V”字形烟熏痕迹。
门洞房经过中间的铁门后,梁上的灯座靠近南侧变形较其他部位严重。门洞房中间的铁门上方有烟熏痕迹,但门洞房北部未过火。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八组王XX家南侧房屋的门洞房的南部。
(二)起火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
门洞房南部停放的两辆电动车均过火烧损,门洞房南部上方的横梁均已过火。西侧电动车倒向东侧,车头位于门洞房南部的西北角,车尾位于门洞房南部居中偏西的位置。东侧电动车未倾倒,车头位于门洞房南部的东北角,车尾位于门洞房南部居中偏东的位置,两辆电动车的车头距离较远,车尾距离较近,由南向北呈现“八”字形排列。
西侧电动车整体车架呈现铁红色,前车轮的轮胎有部分残留,轮毂的上方部分烧损缺失。前轮靠近的西侧墙面墙皮脱落。车辆中间电池仓未发现变形,电池上方烧损。车辆后侧车轮轮胎有部分残留,车辆后轮电机仓外侧上方烧损变形。
东侧电动车整体车架呈现铁青色,前车轮的轮胎有部分残留。前轮靠近的东侧墙面墙皮变形变色。车辆中间电池仓未发现变形,电池上方烧损。车辆后侧车轮轮胎有部分残留,车辆后轮电机仓外侧上方烧损变形。东侧电动车后座椅的上方木横梁龟裂较大,且有光泽。
2.检验鉴定
现场提取了火灾现场南侧道路的西南侧的监控视频。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分析,《视频分析报告》(编号SY2521010805000452)结论为最早可见火光的部位位于门洞房南部的东部区域。
综上认定起火点为王XX家南侧房屋的门洞房南部的东部区域。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查阅当地气象记录及现场询问得知,事发日无雷击气象情况。
2.排除外来火源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阅监控视频,起火前未见可疑人员进出门洞房。
3.检验鉴定意见
现场提取了门洞房南部东、西两辆电动车的电线及设备,并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意见书(编号:SY2521010805000403)结论为车牌为19XX0的电动车线束内和车牌为19XX0的电动车的电瓶连接线内检测为一次短路熔痕和电热熔痕。其余检材中为二次短路熔痕、火烧熔痕和未发现有鉴定价值的痕迹。
综上认定起火原因为车牌为19XX0的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引发火灾。
(四)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死者李XX生前身体情况佳,起火过程中逃离现场,根据赤峰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患者核实表,死者全身大面积烧伤,呼吸道烧伤。
(五)延伸调查情况
- 建筑合法性调查情况。该住宅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8组,于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属于个人宅基地自建房屋不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2.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经核实,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松山大街消防救援站于05月01日00时56分接警,01时11分,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松山大街消防救援站2车9人前往事故现场,到场后,迅速出1支水枪进行灭火处置。
(2)相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经调查询问了解,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派出所片区民警及辖区社区网格员,对该小区居民进行了防火常识宣传。
(3)赤峰市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对松山区派出所进行了业务指导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