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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17.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6:07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6:41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5

title: 2025_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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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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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29日00时40分(报警时间),“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造成1人死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1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有关规定。2025年4月29日,经轮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青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为成员,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的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送检物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4·2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一般“小火亡人”意外事故。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轮台县314国道交通东路3号磊金城17号楼,位于314国道614公里+300米处南侧,该建筑呈东西向沿314国道座落,东侧为16号楼,南侧为磊金城家居市场,西侧为18号楼,北侧为314国道,建筑东西向长56米,南北向长19米,共分为南北两排门面房,对称布置,地上二层,建筑高度9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使用功能为商业沿街门面房,一层分为东西两间门面房,一层东侧门面房内设钢架楼梯通往2层,一层通过木板和方钢承重梁改造增设夹层,每间门面房每层东西向宽3.77米,南北向长8.83米,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二层分为东西两间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为2间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起火场所门头挂“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广告牌,经核实,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无营业执照注册记录,有名称为新疆豪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台镇314国道一中门面房33号,该起火场所挂牌“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未注册营业执照,也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起火场所运营情况。

起火场所为崔某、王某二人所有,2024年4月14日,阿某分别与两位房东崔某、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截止火灾发生当日,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四)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轮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大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县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份,拍摄现场照片75张,绘制现场图6张,制作询问笔录7份,取得《火灾物证鉴定书》2份、《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理化检验报告》1份。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5年4月29日00时40分,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轮台县314国道交通东路3号“豪店装饰装修店”发生火灾。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轮台县青年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于02时10分处置完毕。

据报警人武某反映,2025年4月29日00时30分许,当时他下班经过起火场所,看见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二楼有烟气从窗户冒出,上前查看后发现店内有烟气及起火痕迹,并且门从内部反锁,怀疑里面有人,于是立即联系警务室民警,随后警务室民警报了火警。

经调取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东南角的卫浴经营店铺的摄像头,监控显示,4月28日23时42分02秒(时间已校准),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一层东侧展厅区灯光亮起,23时43分05秒灯光熄灭,店内出现火光,23时43分08秒灯光重新亮起,23时43分09秒灯光亮起一秒后彻底熄灭,随后火光逐渐明亮,23时51分07秒店内出现浓烟,23时53分37秒浓烟加重,火光彻底消失,4月29日00时30分左右火灾第一发现人武某发现起火。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现场勘验发现:

(一)一层东侧房间顶棚吊顶脱落,木质顶板整体呈黑色烟熏痕迹,木质顶板底部距北侧钢制楼梯2米、距东侧墙面2米处呈碳化状,部分表层木皮碳化材质翘起、脱落;吊顶木龙骨呈黑色碳化状,碳化痕迹由北至南逐渐减轻。

(二)一层东侧房间东侧墙面上半部分靠北侧墙皮脱落,脱落范围由上至下逐渐减小,西侧墙面上半部分靠北侧墙皮脱落,脱落范围由上至下逐渐减小,墙面其余部位呈黑色烟熏痕迹。

(三)一层东侧房间和西侧房间的南侧入户门为双层玻璃材质铝合金门框,入户门内侧玻璃呈黑色烟熏痕迹,部分碎裂,外侧玻璃完好,未见过火痕迹。

(四)一层东侧房间北侧楼梯间下方设置的卫生间内部呈黑色烟熏痕迹,未见明显过火痕迹,木质隔板外侧及卫生间木门的外层木皮呈鱼鳞状黑色过火痕迹,由上至下逐渐减轻。

(五)一层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洞由装修材料门套包覆,门套为木质材料,外层木皮呈鱼鳞状黑色过火痕迹,由上至下、由东向西逐渐减轻。

(六)一层东侧房间北侧钢制楼梯与货架之间地面掉落五块长条形吊顶材料,长3.7米、宽0.4米,呈上下堆叠状,靠南侧吊顶材料中段部位呈褐色过火痕迹,部分烧损缺失,其余四块吊顶材料上表面呈黑色碳化烧损痕迹。

(七)一层东侧房间中央摆放的墙布展示货架共有十根摆放墙布的铁杆,左右各五根由上至下呈等腰三角形横置摆放,东侧由上至下第一根、第三根、第四根铁杆上的墙布完全烧毁,仅剩墙布卷轴残留呈高温熔融滴落状,西侧由上至下第二根、第三根铁杆上的墙布完全烧毁,仅剩墙布卷轴残留呈高温熔融滴落状,其余墙布呈高温熔融滴落状,货架底部地面残留塑料高温熔融材质及部分吊顶残骸。

(八)一层东侧房间东南角地面堆放的踢脚线等装修材料呈熔融变形状,未见明显过火痕迹,西南角墙面的室内消火栓箱外壳呈黑色烟熏痕迹,未见明显过火痕迹,亚克力材质的柜门呈熔融状。

(九)一层西侧房间未见明显过火痕迹,南侧吊顶板材断裂脱落,断裂处呈熔融状,墙面、地面、顶棚均呈黑色烟熏痕迹,附着黑色燃烧残留颗粒物;二层货区未见过火痕迹,墙面、地面、顶棚均呈黑色烟熏痕迹,附着黑色燃烧残留颗粒物;三层区域未见过火痕迹,墙面、地面、顶棚均呈黑色烟熏痕迹,附着黑色燃烧残留颗粒物,三层东侧房间茶几和床铺未见过火痕迹,表面呈黑色烟熏痕迹,附着黑色燃烧残留颗粒物;三层南侧两扇窗户玻璃完好,呈黑色烟熏痕迹、未见破损;三层区域西侧房间紧贴西墙地面有一处人形印记,头部朝南,脚部超北,印记头部位置有一处直径0.2米的圆形血液残留痕迹,距离南侧墙面3.7米。

(十)勘验人员对房间内电灯、插座、插线板进行勘查,发现一层东侧房间西北角地面吊顶材料表面上方有一段电灯供电线路,电线外绝缘层被烧毁,多股铜包铝芯线裸露,部分电线被吊顶材料压住,电线一端连接在一个电灯底座上,电灯底座供电线路存在线路扭接痕迹,电线中段发现存在电气线路融痕。

综上所述,确定起火部位位于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一层东侧房间北侧区域;起火点位于一层东侧房间西北角可燃吊顶。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一)排除放火引发火灾因素。

据现场勘查:起火房间内无贵重物品丢失,死者阿某体表未见机械性损伤。经法医检验,其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排除放火引发火灾可能。

(二)排除天气原因引发火灾因素。

根据轮台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显示,起火当日无雷击现象。

(三)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因素。

经现场勘查及调取视频监控,未发现任何火灾前起火范围周围有异常人员活动轨迹。

(四)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因素。

起火房间为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一层东侧,起火时房间处于密闭状态,不受外来飞火影响。

(五)对一层东侧房间照明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吊顶蔓延成灾引起火灾的认定。

1.经询问死者妻子麦某,证实一层东侧房间使的照明电灯电线未进行穿管保护。

  1. 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阿某酒精含量135mg/100ml,证明其在火灾前曾过度饮酒。
  1. 一层东侧房间北侧地面散落的吊顶材料表面上方有一段电灯供电线路,电线外绝缘层被烧毁,多股铜包铝芯线裸露,部分电线被吊顶材料压住,电线一端连接在一个电灯底座上,电灯底座供电线路存在线路扭接痕迹,电线中段发现存在电气线路融痕。
  1. 一层东侧房间顶棚吊顶脱落,木质顶板整体呈黑色烟熏痕迹,木质顶板底部距北侧钢制楼梯2米、距东侧墙面2米处呈碳化状,部分表层木皮碳化材质翘起、脱落;吊顶木龙骨呈黑色碳化状,碳化痕迹由北至南逐渐减轻。
  1. 一层东侧房间东侧墙面上半部分靠北侧墙皮脱落,脱落范围由上至下逐渐减小,西侧墙面上半部分靠北侧墙皮脱落,脱落范围由上至下逐渐减小,墙面其余部位呈黑色烟熏痕迹。
  1. 一层东侧房间北侧楼梯间下方设置的卫生间内部呈黑色烟熏痕迹,未见明显过火痕迹,木质隔板外侧及卫生间木门的外层木皮呈鱼鳞状黑色过火痕迹,由上至下逐渐减轻。
  1.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50720),证明起火部位电气线路形成的熔痕为火烧熔痕,由于照明灯的线为多股铜包铝线,熔痕在火灾中不易留存,结合图像内容分析《鉴定书》(编号:SX250368),起火初期照明灯出现异常的明灭现象,证明照明灯电气线路故障。

综上所述,认定此起火灾起火原因为:一层东侧房间照明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吊顶蔓延成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阿某,男,维吾尔族,39岁,户籍地/现住址:轮台县群巴克镇诺乔喀村,身份证号:652822XXXXXXXX1118。

(二)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室内烧毁地面、墙面、墙布、踢脚线、墙板等装修材料物品,直接财产损失49910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15000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20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5110元。

六、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场所属为“九小场所”,典型的“下店上宅”建筑,存在违规住人问题,从业人员未具备基本的逃生技能,火灾防范意识淡薄,且遇难人员生前过度饮酒,导致逃生能力下降。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一层经营区域与二层休息区域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且一层设置夹层,二层墙上开设的门洞未设置门,二层疏散楼梯需要穿越一层经营区,场所内堆放的可燃物较多,导致人员无法逃生。

(三)起火场所内存放的可燃物多,一层经营区域存放有大量墙布,火灾负荷大,火灾发生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烟气蔓延快。

(四)属地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轮台县工业园区高新区社区按照属地监管,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存在盲区,开展指导检查不够彻底,发现隐患能力不足。

(五)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轮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社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上效果不明显,导致社区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力不高。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阿某,群众,轮台县豪殿装饰装修店经营者,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不予立案。

(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轮台工业园区高新区社区:责成轮台工业园区高新区社区向轮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轮台县消防救援大队:责成轮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向轮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各乡镇、社区要通过开展两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集中攻坚行动,紧盯重点场所、聚焦突出风险,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小区两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深刻吸取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分析研判,扎实推进日常火灾防控工作,推动基层网格员、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等力量开展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三合一”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对于本行业领域存在“三合一”问题的自建房要加大检查、宣传频次,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围绕住宅小区、村居民自建房及“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和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牧民等群体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充电和初期火灾扑救、火场逃生等消防科普、警示案例和安全提示。要强化社区、乡镇网格员的业务素质教育培训,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和任务,指导社区、乡镇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提高基层网格员排查整治问题隐患、处置火灾报警、消防疏散等方面工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网格员的消防工作水平。

此报告。

轮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6月17日

联系我们/

开办单位: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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