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重庆_巫溪菱角水田村1·31民房火灾_调查报告.md
title: 2025_重庆_巫溪菱角水田村1·31民房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巫溪县菱角镇水田村"1·3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31日,巫溪县菱角镇水田村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50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要求,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该起火灾进行延伸调查,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5年1月31日16时许,巫溪县菱角镇水田村发生一起火灾,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未接到报警,火灾被群众自行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陈仁亮,男,84岁,身份证号码:512228194104211337)。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巫溪县菱角镇水田村2社,建筑地上共2层,为自建建筑,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烧损建筑一楼客厅区域部分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5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巫溪县菱角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16时左右,起火部位位于自建房一楼客厅,起火点位于客厅北侧火盆处。起火原因为火盆内无烟煤烤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询问,陈仁亮无自主行动能力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遇难群众陈仁亮偏瘫多年无自主行动能力,平时生活起居由儿子照看,事发前儿子因有事去邻居家帮忙,每隔一会回来看下父亲,遇难群众陈仁亮独自一人坐在火炉旁烤火,火炉内明火引燃烤火盆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陈仁亮个人无自救和逃生能力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惨剧。事故暴露出:一是监护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老弱病残"人员未做到全程看护;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类人群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和提醒;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菱角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菱角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 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菱角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未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相关工作佐证资料仅提供部分照片。
(2)2022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实施方案》(巫溪府办发〔2022〕92号),要求"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配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菱角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陈仁亮,属于典型的"老弱病残"人员,菱角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菱角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菱角镇水田村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菱角镇水田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水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村民委员会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对特殊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对特殊重点人群登记入册、入户宣传提醒和重点帮扶指导。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水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村民委员会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对陈宗玉父亲陈仁亮基本情况未随时跟踪掌握,未开展针对性的入户宣传教育。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调查。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火盆内无烟煤烤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陈仁亮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建议责令菱角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冉鹏进行谈话提醒。
建议由菱角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水田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王世忠进行谈话提醒,由支部书记王世忠向菱角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建议巫溪县人民政府在2025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菱角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以上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资料由相关责任单位按期落实后于1个月内报县消防救援局备案。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菱角镇人民政府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工作中不足和问题短板,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此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是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制度,针对独居、残疾老人等重点人群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是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
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防灭火力量。按照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综合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应急处置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实地熟悉演练。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入户宣传教育,重点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