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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陕西_渭南高新良田花卉0503火灾.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28.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7:09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5:11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类型/统计分析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违章动火地域/陕西年份/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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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渭南高新区良田花卉市场东侧大棚“5·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渭南高新区良田花卉市场东侧大棚“5•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3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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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日11时51分许,渭南高新区良田花卉市场东侧大棚发生火灾,造成王某某、渭南高新区铭瑞蔬菜种植设施大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9个大棚过火、烟熏,烧毁烧损四川康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东方艺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6方机械设备、车辆、盆栽花卉等物,过火面积约4300平方米,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44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迅速成立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公安高新分局党工委委员任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和综合协调组负责调查处理工作,区纪检监察工委全程派员参加。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下一步事故隐患防范提出了科学建议。现就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陇海线关环桥与西高速城市引道中间,建筑东侧为南湖公园、南侧为陇海线、西侧为良田花卉市场、北侧为步前村村道。大棚为单层钢结构,高度6米(编号如图一所示,长度、宽度如图二所示)。2号大棚西侧与3号大棚东侧共用界墙下方为1.8米砖墙,上方为泡沫彩钢板,5、6号大棚东侧与3号大棚西南侧相通,5号大棚北侧与4号大棚南侧界墙下方为2米砖墙,上方为泡沫彩钢板,7至10号大棚之间无分隔,7号大棚北侧与2、3和6号大棚南侧墙体共用界墙为泡沫彩钢板。棚内无固定消防设施,仅在3号大棚配备灭火器。1号棚完好未过火,2至10号大棚不同程度过火、烟熏。

图一 起火大棚俯拍图及编号

图二 起火大棚平面图

(二)大棚建设及租赁情况

  1. 渭南高新区铭瑞蔬菜种植设施大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大棚(图一红框标注):于2018年6月建成1、2、7至10号(6个)大棚,2020年在棚顶加盖岩棉层。2023年起至今,口头约定将10号大棚免费提供给渭南东方艺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存放花盆、花卉的库房使用,其余棚自用。
  1. 王某某自建大棚(图一绿框标注):3至6号大棚总面积约1500平方米,2019年8月主体完工,2024年5月建完地坪和墙体。2022年5月王某某将4号大棚租赁给渭南高新区星辰圣花卉店用于加工微景观和绿植销售,2024年11月底将3、5、6号大棚租赁给四川康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存放工程机械设备。王某某于2019年1月、2022年3月、11月分别搭建3、5、6号大棚棚顶光伏,2025年4月19日起开始搭建1、2号大棚顶部光伏,“5·3”火灾发生时正处于施工状态。

(三)建筑证照情况

渭南铭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蔬菜花卉苗木基地项目设施农用地于2016年11月25日向原渭南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备案,备案编号2016-1,该农业生产项目总规模为53333.7平方米。本次发生火灾地块包含在已备案的土地范围内,3至6号大棚土地使用权归属王某某个人,1、2、7至10号大棚土地使用权归属步前社区一组村民,渭南铭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月陆续与村民签署租赁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王某某口头委托田某联系工人于4月19日起搭建1、2号大棚棚顶光伏项目。5月3日8时6名工人入场施工,期间白某、田某某、田某3人于2号大棚顶南侧平台搭建彩钢板,田某某、赵某某2人于3号大棚顶实施电焊作业,赵某某于3号大棚顶南侧光伏板下进行喷漆。9时许,四川康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厨师黄某某发现棚顶施工的火星落在3号大棚东南角厨房里的锅盖和冰箱上。11时许黄某某在厨房开始做午饭,接近午饭时间时余某进来端饭与黄某某同时看到厨房南侧着火,黄某某随即呼喊,11时40分许,王某某在棚外听到有人喊着火后到厨房查看,发现东南顶部有黑烟和明火,王某某与张某某用附近灭火器及水管灭火但未能有效控制,随后王某某前往2号棚发现西南角有浓烟。同一时段,周边人员许某某、刘某某等陆续发现火灾并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1时51分,渭南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调派高新区朝阳大街特勤站、临渭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临渭区站北路消防救援站6车37人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

12时1分,朝阳大街特勤站到达现场开展火情侦查,组成两个灭火组开始处置。临渭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临渭区站北路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相继到场。12时43分,灭火机器人进入内部进行灭火,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12时44分,现场指挥部调集华州区杏林消防救援站2车6人前往增援,良田街道办调集3辆挖掘机到达现场。华州区杏林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场后进行供水,挖掘机进入厂房对存在坍塌的建筑进行拆除。

14时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现场救援力量正在配合挖掘机清理残火。

14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留2车12人监护,其余人员全部返回。

期间,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应急、公安、环卫等部门及属地乡镇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协同处置及保障工作。110指挥中心调派警力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封闭管控,环卫部门全程落实供水保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综合认定高新“5·3”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3日11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3号大棚棚顶平台;起火点为3号大棚棚顶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界墙;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在3号大棚棚顶外部南侧光伏板支架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滚落至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的彩钢板界墙,引燃界墙内部的夹芯泡沫蔓延成灾。主要依据为:

1.起火时间

2025年5月3日8时王某某雇佣人员进场搭建光伏,黄某某11时许来到3号大棚东南角的厨房做午饭,接近午饭时间时余某进来端饭与黄某某同时看到厨房南侧着火,黄某某随即呼喊,11时40分左右王某某在大棚外听见黄某某呼喊后跑进棚内厨房,发现东南顶部有黑烟和明火。11时51分许,119指挥中心接警称,渭南高新区良田花卉市场东侧大棚发生火灾。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3日11时40分许。

2.起火部位

通过现场勘验发现,3号大棚东侧为2号大棚、西侧为4至6号棚、南侧为7号大棚。2号大棚棚顶烧损程度及西墙上方的泡沫彩钢板材质墙体变形程度均为南重北轻,2号大棚南端泡沫彩钢板墙烧损程度西重东轻且2、3号大棚共用界墙,3号大棚界墙南侧变形及烧损程度重于2号大棚界墙南侧。4、5、6号大棚棚顶烧损程度南重北轻,南侧两大棚内设备、物品等烧损烧毁、北侧棚内盆景等物品未过火。7号大棚棚顶烧损程度北重南轻,棚北墙挨2、3、6号大棚,3号大棚处的泡沫夹芯彩钢板墙体烧损最重且立面勘验发现其受热变形程度上重下轻。3号大棚东墙烧损变形程度、棚顶烧损程度均呈现南重北轻。对3号大棚南侧进一步勘验发现,南侧紧挨界墙设置厨房、淋浴室、卫生间,上方南部搭建单层彩钢板平台,北高南低,其东侧紧邻2号棚平台,3号平台烧损变形,扭曲严重,重于2号平台。3号大棚南墙立面勘验发现烧损程度上重下轻,厨房东南有钢质立柱与3号平台相连。结合询问笔录,黄某某、余某在3号大棚厨房发现起火时同时看到南侧起火。王某某听到黄某某呼喊后进入查看时发现厨房东南顶部有黑烟和明火,随后进入2号棚查看,发现西南角有浓烟。认定起火部位为3号大棚棚顶平台。

3.起火点

对3号大棚棚顶平台勘验发现,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扭曲变形严重,此处界墙多处烧穿、烧损变形重于其他部位,其上搭建的光伏板烧毁掉落重于其他部位。平台上搭建的光伏板支架受热变形弯曲,自南至北第一根横梁变形弯曲程度大于第二根横梁弯曲程度。认定起火点为3号大棚棚顶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界墙。

4.起火原因

根据询问及勘验可知,3号大棚棚顶平台未敷设其他电气线路,光伏板下方放置两台电焊机,从地面引至棚顶一插线板处取电,电焊机、插线板及线路均完好未过火,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施工期间起火点附近无人吸烟,排除人员吸烟引发火灾。根据勘验可知,平台南侧靠西光伏板架子上的焊把残留半截焊条;光伏板支架南北方向的5根横梁上的斜撑焊接痕迹明显,且周边有掉落焊渣;东南角放置一包焊条;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的泡沫彩钢板界墙内部泡沫夹芯已全部烧毁。根据询问可知,赵某某、田某某起火前在3号大棚棚顶进行电焊作业;黄某某9点左右在3号大棚东南角厨房内看到有施工火星落在锅盖和冰箱上,接近午饭时间时与余某两人发现厨房南侧着火。根据现场复原可知,电焊位置与起火点距离约2米左右,平台与7号大棚彩钢板界墙相连,且平台北高南低,高于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的彩钢板界墙,界墙上部未封堵,焊渣可实现滚落至夹芯层,引燃界墙内部的夹芯泡沫。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起火点周围提取的焊渣、焊珠与3号大棚棚顶提取的焊条检测元素成分一致。认定起火原因为施工人员在3号大棚棚顶外部南侧光伏板支架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滚落至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的彩钢板界墙,引燃界墙内部的夹芯泡沫蔓延成灾。

(二)蔓延扩大原因

  1. 违规动火作业。王某某委托田某召集工人搭建2、3号大棚光伏项目,两人均未核对人员证照。起火当天3人无证电焊,且施工队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起火,安全意识淡薄,造成蔓延扩大。
  1. 初起火灾处置不当。光伏施工已持续数天,5月3日起火前已有人发现电焊火星掉落情况却未引起重视,起火后周边人员听到“呲呲”异响依旧未警觉。火灾发生后棚内人员用水管和灭火器灭火,因现场灭火器数量不足且自来水管压力有限,未能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扑救,导致灾害蔓延扩大。
  1. 建筑耐火等级低。该区域大棚为单层钢结构,起火大棚之间的隔墙采用易燃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耐火等级低。
  1. 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当。大棚建筑区域总面积约4600平方米,其内未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勘验中仅在3号大棚南侧发现2具4KG干粉灭火器。

(三)火灾性质认定

“5·3”火灾经统计,房东王某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70余万元,四川康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铭瑞蔬菜种植设施大棚农民专业合作社、渭南东方艺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渭南高新区星辰圣花卉店、田某某等其他单位及个人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70余万元,共计约为440余万元。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综合认定:渭南高新区良田花卉市场东侧大棚“5·3”火灾系王某某在自建大棚顶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法电焊作业,焊渣滚落至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的彩钢板界墙,引燃界墙内部的夹芯泡沫导致起火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调查情况

(一)相关人员责任

  1. 房东王某某。投资建设的2、3号大棚光伏发电项目,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委托人员施工时未签订劳务合同,未对施工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核实,未将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进行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监护。
  1. 工头田某。受王某某委托召集工人建设2、3号大棚光伏发电项目,4月19日至4月30日期间其召集白江等4名工人连同自己共5人入场施工,5月1日起赵某某加入施工队伍。田某联系工人时未核实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导致含田某在内的6名施工人员仅2人持证,火灾当天田某分配工作时安排无证的白某、赵某某、田某某3人进行电焊作业。
  1. 无证电焊人员。工人白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起火当天在2号大棚实施电焊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系无证电焊作业。工人赵某某、田某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起火当天在3号棚顶实施电焊行为,该起火灾系施工人员在3号大棚棚顶外部南侧光伏板支架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滚落至平台南侧与7号大棚顶部连接处的彩钢板界墙,引燃界墙内部的夹芯泡沫蔓延成灾。

(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管理中心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之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信息更新等工作。

经调查,街道办将流转土地协议、测量的范围线、书面申请和申请表等资料审核后报至原渭南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原渭南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34号于2016年11月25日向渭南铭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核发了《关于渭南铭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蔬菜花卉苗木基地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2016-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管理中心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2.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经调查,区应急管理局一是印发《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清单》,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作业许可、异常工况处置、人员资质审核、现场监护等风险防控关键环节。二是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提级管理,要求企业增加监护人员,且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全程监督指导,强化现场安全管控。三是结合今年典型动火作业事故案例,组织企业专题学习,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经过及教训,将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要求纳入重点培训内容,督促企业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四是组织全区工贸领域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能力培训班,将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参训204余人,督促区内35余家生产经营单位1340人关注陕西应急、渭南应急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提示、事故警示24条,印发《关于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工贸企业要在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电梯间以及所有动火作业区域醒目部位张贴《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五是组织专家对23家重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累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2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3份,指导整改问题隐患88项。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3.朝阳大街特勤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调查发现:朝阳大街特勤站牵头处置此次的灭火救援行动,联动增援消防站,技战术运用正确,处置措施得当,指挥员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各战斗小组分工明确,及时联动辖区公安、电力、街道办等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三)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1.良田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根据《渭南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第五条之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

良田街道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划分三级网格设413名网格员全面落实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发生前组织开展了18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良田花卉市场2次,3次消防演练,7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步前社区制定了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2025年“五一”前街办组织召开了假期安全生产暨消防工作专题会议,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办公室节前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二季度及清明、“五一”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良田街道办联合区级职能部门对辖区108家中小企业和“九小场所”进行了检查。但调查发现,良田街道办事处对步前社区安全隐患台账建立不全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督促社区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情况,相关工作职责落实不细。

2.步前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渭南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配合消防执法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情况;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

火灾发生前步前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年内组织开展了12次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教育活动、覆盖良田花卉市场5次,1次消防演练。但调查中发现,对照台账资料显示步前社区支委委员、二级网格员刘晨在五一期间对良田花卉市场开展了每日巡查,但其却未发现辖区内存在光伏建设施工情况,工作不实不细。

(四)其他调查内容

1.起火建筑未设置自动消防系统,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1.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2具4KG干粉灭火器均被烧损,无法进行现场判定及送检。灭火器规格型号为MFZ/ABC4,生产单位为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强制认证证书编号为2018081810000019,经“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查询,产品判定为“合格”。

五、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后,于7月14日向良田派出所移送该起案件,派出所7月14日受理并立案,截至目前,对王某某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高公(良)行罚决字[2025]5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其他违法情况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二)步前社区因在安全生产巡查和风险防控存在漏洞,责令步前社区向良田街道办事处做出深刻书面检讨;

(三)良田街道办事处因督促社区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责令良田街道办事处向高新区管委会做出深刻书面检讨;

(四)步前社区支委委员、二级网格员刘晨巡查不到位,未发现辖区内存在光伏建设施工情况,工作不实不细,由良田街道纪工委对步前社区支委委员、二级网格员刘晨进行谈话提醒。

六、事故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一)事故整改措施

  1. “5·3”火灾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抽调6个行业部门业务骨干成立联合调查组,采取联席会议、检查考核、隐患督办、宣传培训、信息报告、联防联治、档案规范等八项实时举措,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调查组强化“5·3”火灾结果运用,由区消安委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约200人次进行专题警示教育;消防部门联合应急部门进行行业安全职责类培训,覆盖了200人次,约谈单位8家,全面推动落实“风险自知、隐患自查、隐患自改”的自查机制,并指导酒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制定预案30余份、修订预案20余份;组织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80余份,开展初期扑救及疏散演练30余次,切实提升了单位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推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1. 区主要领导带队检查2次,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3次,对30余名党政机关及行业部门领导干部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及隐患排查整治能力。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刻汲取渭南高新区良田花卉市场东侧大棚“5·3”火灾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向16个行业部门函告《火灾风险提示单》,明确提出“三个一”要求:即就“5·3”火灾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召开一次行业领域火灾风险研判会议、开展一次重点区域消防安全排查起底、建立一本不放心点位底数台账。同时,进一步实现部门联动,推动违法隐患信息共享、凝聚综合监管整治合力,并由政府主导整治实施,期间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隐患17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现已全部跟踪整改完毕。
  1. “5·3”火灾后,消防部门举一反三,第一时间结合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研判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联动相关行业协同治理。同时提请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全力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整治行动。应急、消防等单位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动火作业纳入企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范围;城建等单位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市场监管、公安等单位严厉打击无证作业、人证不符、制售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挖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防、应急、城建、公安、市场监管开展联合检查3次,对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共30家单位的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夜间营业、使用和夜间装修事故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8处,已按行业监管职能全部处理、消除,期间同步摸排地区电气焊设备及人员持证情况,经查全区现有电气焊设备企业6家、电气焊设备235台、持证从业人员188人,已全部入档建立管理台账。
  1. 为切实强化消防宣传成效,将安全教育末端覆盖至关键点,消防部门联合教育、广电、民政、公安、街办等单位采取多项举措,依托媒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广泛开展高层建筑保温材料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基层消防所、乡镇网格员力量加大防火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用火用电、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全区居民小区楼宇视频上持续滚动畅通消防“生命通道”、严防违规施工动火作业等安全提示;指导大棚园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面对面宣传、发放消防宣传品形式定期对种植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加强火灾预防与自救能力提升。

(二)防范建议

  1. 针对分散性、临时性强的动火作业,部门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措施:建立“小、散、微”备案登记制度,监督指导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六必须”“两应当”要求;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1. 为实现隐患排查“全覆盖”,联合检查组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运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发动公众共同监督,并采取“日间核查+夜间复查”的双管模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1. 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积极发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强化农村区域群租房、加工作坊、工贸企业、沿街商铺、仓库、“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针对违章住宿、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用火用电等重点,加大排查和夜间巡查频次,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检查易燃可燃杂物乱堆乱放、外窗违规设置栅栏障碍物等问题,及时消除影响疏散堵塞安全通道等行为。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督促搬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场所清单台账,逐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明确责任人。

网络编辑: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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