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5·11一般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
8 霞山区“5·11”一般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版)
编制单位:霞山“5·11”一般船舶火灾事故调查组编制时间:202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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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5·11”一般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11 日 20 时许,湛江市霞山区东堤市场对开海域发生了一起船舶火灾事故,事故造成 8 艘乡镇船舶受损,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48.5204 万元。
事故发生后,湛江市、霞山区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全力施救,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调查事故原因,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区领导批示,按照上级批示要求,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5 月 12 日,霞山区人民政府授权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林智伟同志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区渔业渔港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派人组成的霞山“5·11”一般船舶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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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取证分析,霞山爱国特呈 050 船在进行补漆作业时,船舱内蓄电池突发短路引发火灾,未发现人为故意纵火或者操作失误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霞山“5·11”一般船舶火灾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船舶所有人情况
船 舶 所 有 人 为 陈 某 发 , 身 份 证 号 码 :440803********3479,家庭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特呈东村巷号*房,户籍所在地:霞山区爱国派出所。
(二)船舶情况
事故船舶为乡镇船舶,船名为霞山爱国特呈 050,由陈某发于 2019 年购于雷州市东里镇。
- 事故船舶主要技术参数:根据《霞山区涉渔乡镇船舶明细表》记载,船长 9 米;主机功率 44.1 千瓦;材质:玻璃钢;作业类型:养殖辅助。
- 安全设备配置情况:救生衣 2 件,灭火器 2 个,定位设备 1个。
- 船舶参保情况:未参保。
(三)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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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11 日,最高气温 31℃,最低气温 25 摄氏度,降水概率 4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1 日 17:00 时许,涉事船主陈某发委托其亲兄陈某祥雇 2 名工人(王某娇及王某娇丈夫)对乡镇纳管船舶“霞山爱国特呈 050 号”船艏外壳进行补漆作业。当天 19:44 时,渔港视频监控拍摄到船舱开始冒烟,其时陈某祥、王某娇及其丈夫在船艏部沙滩上补漆作业,由于视线被船艏遮住,他们未察觉船舱冒烟的异常情况。当天 19:57 时,陈某祥发现船舱机舱冒烟,随即三人用水扑救,码头保安人员闻讯赶来,开启消防栓登船对船舱右舷起火部位进行喷淋。20:06时,火势越烧越大,此时船舱发生一次爆炸,由于风助火势结合风浪等作用,最终导致其他船舶燃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霞山区政府:根据聂兵书记(事故发生时正在省委党校学习)的调度指示,区委副书记、区长吴王铭,常务副区长李荣泽,副区长梁虎泉、李博龙迅速到场指挥消防救援工作。一是请求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派出执法船艇协助,同时组织爱国街道办和码头管理企业人员参与海上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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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二是组织公安、医护等人员到场维持现场秩序,随时应对伤亡事故,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利用车载灭火剂及渔港固定消防设施架设岸上灭火阵地。
- 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警情后,迅速调派 5 个消防救援站、14 辆消防车、55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首战力量于当天 20 时 10 分到达现场,成立前方指挥部,利用车载灭火设施铺设双干线水枪实施近战强攻,成功压制岸边渔船火势蔓延。20时 50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王伟轩政委远程联线指导现场灭火,采取“快速转移灭火阵地、逐个堵截火点”的作战原则,利用消防车接力供水方式,架设 32 米高喷消防车,延伸高喷水炮至海面着火船只实施灭火作业。
-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消防救援部门和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指挥 15 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执法人员和动员 10 多艘渔船,在海上利用海水和消火器压制火焰的同时,立即调派直属大队龙王湾中队的 1 艘消防艇参与扑灭工作,直接靠近起火船舶灭火,成为扑灭火灾的关键。
- 湛江港集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派湛江港船舶分公司多艘消防拖轮赶赴现场,协同行政单位开展联合救援行动。
部分船只参与现场灭火救援,部分船只负责港区港池外围布设警戒,监视火场外围水面,扑灭漂流火源。
22 时 40 分成功扑灭火势,本次事故有 8 艘船舶受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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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乡镇船舶,无人员伤亡。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救援部门在此次事故中应急反应快速、指挥协调顺畅、配合默契、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应急处置有效。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受损乡镇船舶有 8 艘,根据湛江市麻章区兴泰船舶修造厂定损报告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8.5204 万元。
四、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调查组通过勘察火灾事故现场、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走访周边群众和调取相关人员询问谈话笔录等情况对爱国特呈 050 号船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同时提取船舶机舱的蓄电池和相关电气电路的残留物送往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综合分析起火原因。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事故船舶蓄电池及电气线路残骸的鉴定意见,事故船舶是由于船舱内蓄电池短路起火。
间接原因:受强风影响,起火船舶的缆绳被烧断,船体随水流飘动,火苗借助风力蔓延至相邻船只,周边 7 艘停泊船只相继引燃,短时间内形成连片火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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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责任认定
由于霞山爱国特呈 050 船舶蓄电池意外短路起火,导致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最终波及附近船舶并造成不同程度损失,霞山爱国特呈 050 船舶所有人陈某发作为船舶的法定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运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隐患排查仍有盲区。“5·11”事故暴露出部分乡镇船舶日常维护不到位,船主忽视机舱电路老化、蓄电池保养缺失等问题,反映出对“隐蔽部位”隐患排查不够深入。
(二)应急处置协同有待加强。事故救援中,部分单位信息共享不够及时,海上消防艇与岸上消防车配合衔接存在间隙,暴露出应急演练针对性不足。同时,渔港消防设施分布不均,如特呈岛渔船集中停泊点虽按照二级渔港要求配置了消防设施,但部分老旧停泊点仍依赖移动式灭火设备,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救援效率。
(三)休渔政策宣传深度不足。部分渔民对“免休渔船”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等政策理解不透彻,安全意识仍停留在“被动接受”层面。此外,针对涉渔乡镇船舶船主的精准宣传存在缺口,个别船主存在“侥幸心理”,对网具封存、人员上岸等规定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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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反思“5·11”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消除隐患,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严格开展渔港安全检查。加强对渔船集中港口的沿岸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主及责任单位在休渔实施前整改完毕,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适用状态。划分区域,确保有序停泊,预留消防通道,引导渔船有序停泊,确保应急情况下船舶畅通无阻。同时开展休渔渔船登记和网具封存工作。
(二)开展渔船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渔港渔船安全大检查。对辖区内渔港、避风塘等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点开展安全大检查,并持续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保持“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拆解一艘”高压态势。督促船主开展自查。休渔渔船停泊后,督促船主对渔船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包括对电路、船体以及船内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引发休渔期渔船安全事故的隐患逐一进行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使宣传工作更接地气,让渔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意识真正融入渔民群众的思想当中。加强对职务船员、普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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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持证上岗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组织专门的渔船火灾险情、灭火方式、利用通导设备发出求救信息、操纵船舶控制火灾蔓延、正确穿戴使用救生设备、撤离火灾现场等培训演练,切实增强涉海涉渔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上各类事故能力。
(四)加强休渔期渔港联合值守。渔业、渔政、渔港、街道联合建立完善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密切关注休渔期间渔港及渔港停泊船舶安全情况,畅通信息渠道,确保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及处置,保障休渔期渔港及船舶秩序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