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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5_麻城湖北锡成食品科技5·21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麻城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21”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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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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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21”
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1日9时41分,位于麻城市黄金桥街道办事处的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聚醋酸乙烯酯生产车间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万元。
事故发生后,麻城市委书记汪国兵、市长裴永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叶旭等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援,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麻城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8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黄金桥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麻城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21”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监控、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21”一般闪爆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进行生产时,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在打开人孔向搅拌锅加入原料时,PE材质的原料包装袋与搅拌锅接触,以及物料投放时摩擦产生静电火花,从而引起搅拌锅内残留的丁酮蒸汽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闪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公司地址:湖北麻城经济开发区亭州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HJYM3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帆,经营范围:松香甘油酯、氢化松香甘油酯、聚醋酸乙烯酯系列、胶母糖胶基、糖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年产松香甘油酯系列产品、聚醋酸乙烯酯系列产品、胶姆糖胶基及糖果系列产品约5000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242118150113,发证机关: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21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7日。
公司总占地面积50亩,建筑物按照三排整体呈网格型布置。第一排依次为7#糖果车间、8#糖果车间、1#综合楼;第二排依次为6#胶基车间、2#综合仓库;第三排依次为4#存储区、5#生产车间、3#综合车间。
图1 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平面图
(二)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3、主要原、辅料特性分析。
(1)醋酸乙烯。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液体,密度约0.934 g/cm³,微溶于水,但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如醇、醚、酮、烃类)混溶。醋酸乙烯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爆炸极限范围 2.6%-13.4%,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2650,聚醋酸乙烯酯原料之一。
(2)丁酮。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液体,闪点:-9℃,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液体,密度约0.805 g/cm³,与醇、醚、苯等有机溶剂完全互溶。蒸气密度3.5(空气=1),易在密闭空间底部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静电易爆炸,爆炸极限:1.8%~11.5%,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236,聚醋酸乙烯酯原料之一。
图2 5#车间平面图
(3)聚醋酸乙烯酯。是乙酸乙烯酯(醋酸乙烯酯)的聚合物,无色黏稠液或淡黄色透明玻璃状颗粒,溶于苯、丙酮和三氯甲烷等溶剂。易燃,燃烧时产生黄色火焰,有乙酸气味。在常温下对空气和氧气相对稳定,热稳定性一般,在 200℃以上开始明显分解,释放出乙酸(醋酸味)及其他产物。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3、顾军农,男,59岁,江苏省无锡市人,锡成公司生产部经理。
5、曾祥超,死者,男,50岁,麻城市鼓楼办人,锡成公司聚醋酸乙烯酯车间工人。
(四)事故发生单位管理情况
1、5#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1)聚醋酸乙烯酯生产工艺。将醋酸乙烯与丁酮分别加入至搅拌锅,低温(60℃,常压,蒸汽加热)常压状态下加工成聚醋酸乙烯酯,经汽提器干燥,经造粒/制块,检验、包装,入库。
图3 聚醋酸乙烯酯生产工艺流程图
(2)PVAC(二次回炉加工)生产工艺。将成品聚醋酸乙烯酯废料通过人孔投入搅拌锅,加入丁酮后搅拌溶解,蒸汽加热5小时后将物料打入气提器,经脱水后打到成品存储罐,制片/造粒后入库。
2、锡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锡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丁诚任主任,公司各部、各车间负责人作为成员,公司任命韩钢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丁诚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韩钢均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聚醋酸乙烯酯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但未制定PVAC(二次回炉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以来未组织过演练。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针对食品添加剂及糖果研发生产项目开展了安全设施设计,并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3日,为降本增效,锡成公司总经理丁诚决定将2023年一批约13.4吨的不合格聚醋酸乙烯酯产品进行二次回收(PVAC)利用,按一次2-3吨在A1搅拌锅处理,计划共6批次处理完毕,至事故发生当天共进行了5批次(4月23日、4月26日、5月7日、5月17日、5月21日)生产。
2025年5月21日8时,曾祥超开始上班工作,8时至9时,他将用PE材质包装的含有杂质(不合格)的聚醋酸乙烯酯成品搬运至5#车间二楼A1搅拌锅旁;9时开始他将聚醋酸乙烯酯成品通过A1搅拌锅人孔倒入锅内;9时41分,在搅拌锅即将注满时发生闪爆,曾祥超被爆炸冲击波冲击至约9.5米外的称重罐底部,头部朝向西南,身体呈趴卧式。听到爆炸声后韩钢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19分,医生对曾祥超进行身体检测后,当场宣布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5#生产车间二楼,3#综合车间位于该车间东北侧15米处,4#存储区位于西南侧23米处,西北方向13米为围墙。现场勘验时,车间地面和距离A1搅拌锅2.7米的顶部横梁上洒落及吸附许多聚醋酸乙烯酯颗粒,死者尸体位于东北侧回用料罐平台与A3搅拌器平台的缝隙中,地面有大量血迹。事故未对5#生产车间及周边其他建筑的结构造成破坏。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曾祥超,男,50岁,身份证号:420204****4599,麻城市鼓楼红石咀村人,事发前系锡成公司聚醋酸乙烯酯车间工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经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0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3万元。
(八)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当日天气晴朗,最高气温34℃,最低气温24℃,光照充足。
2、社会舆论关注热点情况
此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应急处置得当,社会舆论关注热点得到了有效控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5月21日9时41分左右,事故发生;
5月21日9时55分,韩钢向丁诚反映事故情况并拨打120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
5月21日10时30分,丁诚向黄金桥街道办事处报告;
5月21日10时45分,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黄金桥街道办事处报告;
5月21日11时30分,麻城市应急管理局经现场核实后向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锡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韩钢迅速赶至现场后,立即拨打120并简单清理曾祥超身上的杂物。黄金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迅速采取管制和围蔽措施并勘查现场,10时15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立即对事故当事人开展救治,经检查后确认曾祥超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在事故现场迅速进行救治,黄金桥街道、锡成公司等单位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锡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死者家属对此次事故处理意见表示接受,情绪稳定,死者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看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后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A1搅拌器在前4次进行PVAC生产时注入的丁酮残留物未清扫、置换,丁酮蒸汽聚集在搅拌器底部,随着聚醋酸乙烯酯的加入,丁酮蒸汽上升,与打开的人孔处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曾祥超未穿戴防静电服和静电鞋在向搅拌锅加入聚醋酸乙烯酯时,PE包装袋与搅拌锅接触,以及料块投入时与搅拌锅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燃爆炸性混合气体并发生闪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此次事故不涉及相关检验检测和需要鉴定的情况。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询、综合分析,以及现场采集资料、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判断,现场无突发灾害及其他影响因素,未发现人为故意情况,排除他杀。
(四)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锡成公司采用新工艺进行生产时,未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及糖果研发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项目编号:HD2020-G1066,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中的要求,在5#车间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
三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一是锡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对5#车间的罐体、危险物料管道进行静电接地;二是公司未组织对PVAC生产工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防控,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公司未制定PVAC生产工艺的操作规程,凭经验办事,盲目参照聚醋酸乙烯酯生产操作规程,每批次生产完成后并未对搅拌锅进行清扫置换,导致投料前搅拌锅内有残留的丁酮;四是曾祥超在进行投料作业时,未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五是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走过场。从企业提交的资料来看,隐患排查台账仅记录至3月17日,台账中未发现对车间搅拌锅、管道等设备静电接地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等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工作不实不严、浮于表面。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湖北锡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闪爆事故,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锡成公司对生产车间管理不到位,对PVAC操作工艺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不够,擅自改变生产设备使用方式,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针对新工艺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风险,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切实推动安全防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
(二)压实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锡成公司要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查找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全面排查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关设计、安全评价等单位改进PVAC生产工艺,提高工艺和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强化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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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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