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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山东烟台_龙口徐福街道3·12火灾事故认定书.pdf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2026 年份:2026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3:0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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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消防救援局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2026年3月12日8时27分,龙口市徐福街道唐家村民房发生火灾。经我局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及集体议案,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龙消火认字〔2026〕第 0001 号)。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一、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复核权利

如对该认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消防救援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复核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领取方式

公告期满后,可前往我局办公地点领取《火灾事故认定书》原件。

联系地址:龙口市石黄路119号,龙口市消防救援局

联系电话:0535-8526837联系人:臧存城

龙口消防救援局 2026年4月14日

龙口市消防救援局

火灾事故认定书

龙消火认字〔2026〕第0001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8时27分,龙口市消防救援局 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龙口市徐福街道唐家村民房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起火场所为龙口市徐福街道唐家村村委所有,火灾烧损龙口市徐福街道唐家村村委房屋、烧毁姜恒见的电动车、废旧物资等物品一宗,火灾造成 1 人死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8时2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西侧棚屋内北部;起火点位于西侧棚屋内北部距北墙1.2m,距东墙1.2m处;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认定起火原因为姜恒见用火不慎引燃棚屋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于鹏《询问笔录》1份、于水乐《询问笔录》1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5张、《现场方位图》1份、《现场平面图》1份、《电气线路图》1份、《气象资料证明》、《尸检报告》1份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烟台市消防救援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签收:

2026年04月10日

一式三份,交当事人二份,存档一份。

〔图〕局10\n

源文件:02_火灾事故认定书/2026/2026_山东烟台_龙口徐福街道3·12火灾事故认定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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