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下一篇:陈志伟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海口美兰液化气爆炸) ›

被告人农新德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5/刑事案件 年份:2005 大小:7.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0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0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广西年份/2005

title: 2005_广西靖西农新德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被告人农新德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新德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新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农与陆XX、农XX(均已判刑)、黄X(已过世)经商量后四人决定到靖西县岳圩镇四明村下透屯附近的“绿木堂”(地名)烧马蜂窝。随后由被告人农从其家中带去数两柴油和一把柴刀,后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绿木堂”,到达马蜂窝所在的桦树下,四人先制成一个火把,被告人农和农XX爬上马蜂窝所在的一棵桦树,由被告人农在稍低的地方握住火把,农XX在高处点火,黄X和陆XX则在树下负责灭火。四人烧取马蜂窝后,未彻底检查熄灭桦树周围的余烬便开现场,致使余烬复燃,造成森林火灾。经百色市林业设计院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2.1159公顷。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1159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农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农与陆XX、农XX(均已判刑)与黄X(已过世)相约到靖西县岳圩镇四明村下透屯附近的“绿木堂”(地名)烧取马蜂窝,由被告人农准备了装有数两柴油的油瓶和一把柴刀,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绿木堂”。四人在挂有马蜂窝的桦树下等天暗下来,期间砍下附近的一棵小树截取一节树干缠上破布浇上柴油制成火把。等到7时许天黑下来后,由被告人农**和农XX爬上桦树用火把烧蜂窝,陆XX与黄X在树下扑灭掉下来的带有火苗的布块及引燃的杂草。四人烧取马蜂窝后,把火把熄灭扔在桦树下,未彻底检查熄灭桦树周围的余烬便离开现场,致使余烬复燃,造成森林火灾。经靖西县林业局工程师勘查、百色市林业设计院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2.1159公顷。

另查明,靖西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于2005年3月3日以被告人农新德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同年5月16日将被告人农新德释放,期间被羁押了5个月零10日。本案同案人陆XX、农XX已因本案事实于2013年3月1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已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XX、农XX、农XX、覃XX就本案事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农XX、农XX、农XX、陆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靖西业工程师关于岳圩镇四明村森林火灾起火原因鉴定,靖西县林业局关于本案山火损失鉴定、百色市林业设计院关于本案山火过火八角幼林地的面积鉴定,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柳某某、秦某某、蒋某某证言、农XX、农XX、谭XX证言,同案人陆XX、农XX、黄X供述,本院(2012)靖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百色**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农新德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因疏忽大意,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2.1159公顷,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国家林业局、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农新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5个月零1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5/刑事案件/2005_广西靖西农新德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 上一篇: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下一篇:陈志伟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海口美兰液化气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