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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海口美兰液化气爆炸)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5/刑事案件 年份:2006 大小:7.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01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化工危化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燃气泄漏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地域/海南年份/2006

title: 2588_陈志伟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海口美兰液化气爆炸)

updated: 2026-08-04

陈志伟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海口美兰液化气爆炸)

正文

液化气泄漏爆炸夺走6条命 2维修管理员一审被判刑

2006-03-24 11:40:27 | 来源:新华网-南国都市报 | 作者:纪燕玲 唐海英 方继云

  一场大火本可避免,但因为各方责任人的疏忽,大火夺去6条生命,酿成近10年来海口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火灾之后,美兰区法院近日一审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分别判处两名事故责任人有期徒刑。

燃气服务部老板维修失职 造成液化气爆炸 2005年6月21日晚7时左右,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美舌下村的综合楼二楼租住的周爱平(另案处理)正在煮饭,当时他就在公共走道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由于他发现有液化石油气泄漏气味,便打电话给与其签有购气协议的海口市利民燃气服务部。 随后,燃气服务部老板郭汉山过来维修,郭汉山经检查后,发现调压阀和气瓶连接点的地方有些松动,于是凭经验将调压阀胶垫反过来安装,经其维修后,在未确保液化石油气没有泄漏的情况下便离开,让周爱平继续使用。 周爱平于是继续煮饭。但他并没有照看炉火,而是到房间督促小孩做作业。不料泄漏的液化气渐渐聚集,遇燃气灶上明火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包括周爱平的妻子,两个孩子和一个妹妹,17户人家受灾,直接财产损失36190元。 海口公安消防局认定:郭汉山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管理人员只收费不管理 领刑3年 法院查明,起火的综合楼由陈志伟管理,负责收取综合楼水电费和二楼40户出租屋的租金,这些收上来的钱除了用以日常水电及管道维修外,其余归陈志伟所得。 陈志伟管理期间,在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隐患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整改,仅配备三个灭火器。虽然火灾发生后,陈志伟也拿灭火器灭火,并到一搂关掉电源总闸。但是经法院认定:陈志伟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因为周爱平在知道有液化气泄漏的情况下,点火做饭时不照看炉火,直接导致火灾发生。而陈志伟和郭汉山虽然对事故后果负有责任,但主观方面属过失犯罪。 结合陈志伟和郭汉山的具体客观行为,对两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汉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志伟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失火罪解读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丁金亮律师介绍,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本罪属结果犯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够成该罪。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客体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自信的过失。

燃气服务部老板维修失职 造成液化气爆炸

2005年6月21日晚7时左右,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美舌下村的综合楼二楼租住的周爱平(另案处理)正在煮饭,当时他就在公共走道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由于他发现有液化石油气泄漏气味,便打电话给与其签有购气协议的海口市利民燃气服务部。 随后,燃气服务部老板郭汉山过来维修,郭汉山经检查后,发现调压阀和气瓶连接点的地方有些松动,于是凭经验将调压阀胶垫反过来安装,经其维修后,在未确保液化石油气没有泄漏的情况下便离开,让周爱平继续使用。 周爱平于是继续煮饭。但他并没有照看炉火,而是到房间督促小孩做作业。不料泄漏的液化气渐渐聚集,遇燃气灶上明火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包括周爱平的妻子,两个孩子和一个妹妹,17户人家受灾,直接财产损失36190元。 海口公安消防局认定:郭汉山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管理人员只收费不管理 领刑3年 法院查明,起火的综合楼由陈志伟管理,负责收取综合楼水电费和二楼40户出租屋的租金,这些收上来的钱除了用以日常水电及管道维修外,其余归陈志伟所得。 陈志伟管理期间,在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隐患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整改,仅配备三个灭火器。虽然火灾发生后,陈志伟也拿灭火器灭火,并到一搂关掉电源总闸。但是经法院认定:陈志伟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因为周爱平在知道有液化气泄漏的情况下,点火做饭时不照看炉火,直接导致火灾发生。而陈志伟和郭汉山虽然对事故后果负有责任,但主观方面属过失犯罪。 结合陈志伟和郭汉山的具体客观行为,对两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汉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志伟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失火罪解读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丁金亮律师介绍,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本罪属结果犯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够成该罪。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客体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自信的过失。 责任编辑:陈秀军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5/刑事案件/2005_2588_陈志伟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海口美兰液化气爆炸).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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