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门炮引发火灾)
title: 187_陈某与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门炮引发火灾)
updated: 2026-08-04
陈某与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门炮引发火灾)
-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07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梁某;被告陈某
- 裁判结果摘要:大年初一放开门炮引燃邻居家,陈某赔偿221936元,二审维持
- 来源:http://paper.lqnews.cn/html/2007-02/08/content_2_5.htm
正文
□缪逸之 李谦友 大年初一按习俗放“开门炮”,但因此引发了一场大火,将自己和他人的三间房屋烧毁。日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路桥法院关于由陈某赔偿火灾受害人梁某221936元的判决。 初一凌晨零时两分许,陈某在距自家门前14米处燃放16冲烟花爆竹,点燃后回到自家门口,但烟花只响了6-7冲。随后陈某回到屋里,准备将后门的狗牵到前间圈养,这时狗叫得很凶并冲出前门。陈某跟着狗来到门前空地,此时看见隔壁梁某家起火。陈某立即喊救火,并于零点六分许打电话报警,后开车赶往附近的寺庙里告知其父老陈。 等消防队及周围群众赶到时,梁家前间一楼火势已很大,邻居陈甲家前间一楼也起火了。这次火灾烧毁了梁家屋内的一批制衣器及布料等,损失较大。火灾发生后,路桥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照相、录像、勘查制图,对10名相关人员做了19份调查笔录,并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燃放烟花爆竹,起火部位为梁家、陈甲家的后半间。 事后,梁某向路桥法院起诉,要求陈家父子赔偿损失25万元。路桥法院金清法庭经开庭审理后,委托路桥消防大队对火灾责任作出认定。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陈某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梁家的火灾损失经路桥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221936元。 收到责任书后,陈某不服,先后就责任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经路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了路桥消防大队的责任认定书。陈某不服,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台州中院也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点评:公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尽到必要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案中陈某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使梁某财物损失,存在过错,所以应由陈某赔偿梁某所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