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军与某电器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title: 669_沈军与某电器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沈军与某电器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08-02-1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沈军;某电器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车间烘房起火农民工90%三度烧伤,单位担80%赔38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4.8万元
-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2/id/287987.shtml
正文
农民工上班睡觉被烧伤 单位应担责80%赔偿52万
2008-02-13 14:01:49
中国法院网讯(朱梅) 一农民工在上班时睡觉被火烧伤,因要求单位赔偿不成而引起诉讼。2月13日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农民工单位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今年20岁的农民工沈军,在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在公司干了半年多,劳动合同却一直没签。2007年4月,车间烘房突然起火,沈军恰好在里面睡觉。他不幸被火烧伤,经诊断为90%的三度烧伤。为此,单位一次性补偿了沈军医疗费等损失10万元,但在实际的治疗中,沈军花费了60多万,超出了单位赔偿的金额。 沈军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没能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导致其受伤,要求追加55万余元的赔偿。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电器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沈军在工作场所睡觉,其本人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起因是单位烘房起火,作为单位有义务为公司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单位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时,沈军在工作场所休息的行为,也有不当之处,与火灾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根据事故中双方过错的大小,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扣除已付的10万元,公司再支付沈军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
今年20岁的农民工沈军,在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在公司干了半年多,劳动合同却一直没签。2007年4月,车间烘房突然起火,沈军恰好在里面睡觉。他不幸被火烧伤,经诊断为90%的三度烧伤。为此,单位一次性补偿了沈军医疗费等损失10万元,但在实际的治疗中,沈军花费了60多万,超出了单位赔偿的金额。
沈军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没能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导致其受伤,要求追加55万余元的赔偿。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电器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沈军在工作场所睡觉,其本人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起因是单位烘房起火,作为单位有义务为公司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单位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时,沈军在工作场所休息的行为,也有不当之处,与火灾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根据事故中双方过错的大小,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扣除已付的10万元,公司再支付沈军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 责任编辑:张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