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_浙江淳安余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title: 2008_浙江淳安余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余*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失火罪,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余*在本村土名“塘底”的自家桑树地里干活,在焚烧地头的芒杆时,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汾口镇宋京村、汪家桥村的110亩森林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8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已支付救火人员的工资6000元,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余、余**、汪书庙的证言,森林火灾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自愿认罪,并积极支付救火人员的工资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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