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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8/刑事案件 年份:2008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1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浙江年份/2008

title: 2008_浙江淳安谢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谢*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失火罪,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谢*在本村土名“后田山”的窑棚边上坟祭祀时,因焚烧纸钱等物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淳安县林业局鉴定,火灾损失面积130亩,烧毁林木计蓄积311立方米,毛竹2000株,经济油茶10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谢顺利、吴、蒋**等人的证言,森林火灾案件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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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8/刑事案件/2008_浙江淳安谢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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