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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128_中山潘某蚊香引燃货物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8/民事赔偿 年份:2009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23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地域/广东年份/2009

title: 128_中山潘某蚊香引燃货物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中山潘某蚊香引燃货物失火案

正文

蚊香烧掉三百万 保安失火判入狱

2009-07-03 14:45: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保安夜班点蚊香不慎失火引发的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晚,任职中山市牛仔服装直销市场保安员的被告人潘某在市场值勤时,从市场内拿了两张懒人椅,放在过道处用于休息,又在椅子的左右扶手下方和椅背后吊挂了三盘蚊香用以驱蚊。后睡着,6点30分左右醒来,因急于交班,未留意蚊香是否烧完,就把懒人椅放回原位——旧货堆处,即回宿舍睡觉。结果未燃尽的蚊香导致货物燃烧。7点左右,清洁工雍某发现火苗,由于火势太大,蔓延得很快,消防部门到场后才将火灾控制并扑灭。经认定,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26.8万元,幸无人员伤亡。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晚,任职中山市牛仔服装直销市场保安员的被告人潘某在市场值勤时,从市场内拿了两张懒人椅,放在过道处用于休息,又在椅子的左右扶手下方和椅背后吊挂了三盘蚊香用以驱蚊。后睡着,6点30分左右醒来,因急于交班,未留意蚊香是否烧完,就把懒人椅放回原位——旧货堆处,即回宿舍睡觉。结果未燃尽的蚊香导致货物燃烧。7点左右,清洁工雍某发现火苗,由于火势太大,蔓延得很快,消防部门到场后才将火灾控制并扑灭。经认定,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26.8万元,幸无人员伤亡。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8/民事赔偿/2008_128_中山潘某蚊香引燃货物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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