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才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009_上海铁路苏家才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苏家才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家才犯失火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家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苏在其位于本市翔铁东路1号的上海公司门口燃放烟花时,不慎将马路对面的上海昊限公司仓库引燃,发生火灾。失火仓库被烧毁面积达1,500平方米,仓库内存放的粉丝、废旧泡沫等物品全部烧毁。经上海消防支队核定,火灾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59,607元。当日晚,公安机关在苏的公司内将其抓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苏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410,0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张、甘**的陈述,证人苏、苏、王、沈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件,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家才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可能会发生火灾,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6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苏家才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并向被害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中的赔偿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家才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苏家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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