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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甲、杭*乙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绍兴华元化工萘储罐爆炸)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刑事案件 年份:2024 大小:7.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21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化工危化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浙江年份/2024

title: 2024_浙江绍兴华元化工萘储罐爆炸杭某甲乙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杭甲、杭乙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绍兴华元化工萘储罐爆炸)

杭甲、杭乙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4)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甲、杭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杭甲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杭乙及其辩护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2日,绍兴有限公司被绍兴市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2010年3月8日,该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绍兴市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自2010年3月9日起暂时停止生产活动;2011年11月22日,该公司因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被绍兴市监督管理局警告并处罚款;2013年2月4日,该公司因不接受依法实施的责令停产监督管理被绍兴市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2013年6月25日,该公司被绍兴市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书。

被告人杭甲作为绍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经绍兴市上虞区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多次作出处罚决定后仍不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又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2013年9月14日上午,该公司的液萘储罐区三号罐至一号罐间的输送管道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堵塞,被告人杭甲指示被告人杭乙到现场组织人员疏通管道,被告人杭乙组织员工严等人进行疏通管道作业,严在蒸汽加热等方法无法疏通的情况下提出用氧气、乙炔气割方法进行疏通,章对此种疏通方法提出反对意见,在劝阻无效下离开了现场。被告人杭乙作为公司生产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兼安全员,明知严的行为严重违反动火作业规定、违章操作,仍叫章将气割工具搬至现场,又在章提出劝阻的情况下仍没有予以制止,致使严使用气割工具违章进行动火作业,对堵塞实施烘烤,致使熔融的液萘外溢,遇到明火后发生着火。随即杭乙等人连忙呼救,在仓库附近的公司员工董、许新听到喊声后跑上罐顶进行扑救。随后,一号储罐内液萘引发爆炸后燃烧,造成严、董、许新三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的重大事故。被告人杭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杭*乙负事故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杭甲、杭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事故的赔偿问题已处理完毕,分别赔偿三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杭甲、杭乙取得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杭甲、杭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章、陈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绍兴有限公司“9.14”萘储罐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对华元化工安全生产监督基本情况,华元公司安全现状评估报告,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元**公司用电记录表,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死亡医学证明及病历资料,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杭甲、杭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甲、杭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杭甲、杭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杭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杭乙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杭甲、杭乙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杭甲、杭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杭*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杭*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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