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王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09
title: 2009_前郭县王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
updated: 2026-08-04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失火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中午,二龙山屯南林带着火,被告人王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林地被烧毁,危害了公共安全。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载明林地过火面积为2.3公顷。深井子林场说明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已赔偿其林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王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前郭县人民法院认为,王由于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林地被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并能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林地管理单位的谅解,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处王**失火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7月14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9/刑事案件/2009_前郭县王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