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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刘高山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刑事案件 年份:2009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1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学校教育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江西年份/2009

title: 2009_江西上饶刘高山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高山失火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9-12-22 15: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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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高山,男,1965年8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080633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上饶县铁山乡西岩村高塘25号;2009年9月2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刑诉字[2009]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山犯失火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高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刘高山到上饶县铁山乡西岩村高塘小组“小岭”山场自己的老屋菜地锄茅草,然后将锄好的茅草堆在菜地边用打火机点燃烧灰。因燃烧的茅草余火未完全扑灭,引发森林火灾。经上饶县林业局调查设计大队调查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43.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8.2亩,造成直接损失109,9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高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证人黄兴春、汪德东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火灾调查报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高山违反森林法规,在山场燃烧茅草,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188.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高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高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永南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9/刑事案件/2009_江西上饶刘高山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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