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title: 2009_吉林前郭王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失火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在前郭县套太乡长坨子村二龙山屯南约4华里的自家责任田放荒时失火将额如乡营林区部分林地烧毁,过火面积2.3公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年龄证实、现实表现、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在前郭县套太乡长坨子村二龙山屯南约4华里的自家责任田放荒时失火将额如乡营林区部分林地烧毁,过火面积2.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王主动赔偿被毁林地管理单位深井子林场经济损失,深井子林场对王失火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3、证人朱xx(深井子林场护林员)的证实内容与丁**的证言一致。
5、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载明了林地过火面积为2.3公顷。
7、年龄证实、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8、破案经过证实了案件的侦破情况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由于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林地被烧毁,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并能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林地管理单位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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