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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与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民事赔偿 年份:2009 大小:8.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00
场所/商场市场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09

title: 755_李旭与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李旭与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

正文

电动车深夜无故起火烧伤房客 厂商连带赔偿

2009-12-09 16:01:58

   中国法院网讯(史建颖) 深夜3时许,房客停放在底楼的电动车在未使用、未充电的情况下,突然着火并烧伤其他房客。因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将车辆使用人、所有人、房主以及销售商家、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38000余元,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在张明的三层小楼房里租住着李旭、王平和张玲等几户人家,房客们平时各自上班,下班回家见面总是客气的打上个招呼,倒也相处融洽。但是,一场突发的火灾改变了这一格局。2008年6月某日凌晨3时许,李旭夫妻二人被一阵浓烟呛醒后,发现房间已经着火且火势难以控制,李旭夫妇不幸被烧伤。李旭后被紧急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38203.11元。 2008年7月,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作出如下认定:电动车(停放在客厅靠北墙从西往东数第三辆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2009年1月19日,为讨回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李旭一纸诉状将车主、车辆使用人、房东、电动车销售商某大型连锁超市以及生产商上海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一起告进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辆电动车登记在张玲名下,但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王平。2005年2月,张玲在嘉定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由上海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并于2005年3月办理了上牌登记手续。本案中肇事的电动车生产商上海某电动车公司于2004年取得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合法生产企业。那么车辆是怎么着火的呢?事发当天夜里车辆一直处于静止状态,也没有进行充电。 为查明意外着火是使用不当还是质量问题所致,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电动车电气故障原因进行鉴定。但因电动车电气系统已经烧坏,所以鉴定机构认为分析电动车电气故障原因的条件已不具备,因此没有受理法院该委托。 法庭上,几方当事人就火灾损失的责任承担展开辩论。王平认为车辆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火灾系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所致,故应由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认为,其销售的电动车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产品质量均是合格的,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超市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生产厂商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系争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火灾原因系电动车电气故障所引发,虽然根据现有条件,无法对电动车电气故障原因进行鉴定,但事发时该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进行充电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违规操作,张玲自超市购买该车辆后未对该车辆进行过改装,销售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故法院推定电气故障系电动车缺陷所造成。因此火灾造成的损害应由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作为销售商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平、张玲分别系车辆的使用人及所有人,火灾原因并非其使用电动车不当所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平、张玲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明仅系房屋出租人,其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张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嘉定法院近日依法判决生产商上海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李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8644.11元,销售商某大型连锁超市生产商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在张明的三层小楼房里租住着李旭、王平和张玲等几户人家,房客们平时各自上班,下班回家见面总是客气的打上个招呼,倒也相处融洽。但是,一场突发的火灾改变了这一格局。2008年6月某日凌晨3时许,李旭夫妻二人被一阵浓烟呛醒后,发现房间已经着火且火势难以控制,李旭夫妇不幸被烧伤。李旭后被紧急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38203.11元。

2008年7月,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作出如下认定:电动车(停放在客厅靠北墙从西往东数第三辆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2009年1月19日,为讨回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李旭一纸诉状将车主、车辆使用人、房东、电动车销售商某大型连锁超市以及生产商上海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一起告进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辆电动车登记在张玲名下,但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王平。2005年2月,张玲在嘉定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由上海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并于2005年3月办理了上牌登记手续。本案中肇事的电动车生产商上海某电动车公司于2004年取得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合法生产企业。那么车辆是怎么着火的呢?事发当天夜里车辆一直处于静止状态,也没有进行充电。 为查明意外着火是使用不当还是质量问题所致,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电动车电气故障原因进行鉴定。但因电动车电气系统已经烧坏,所以鉴定机构认为分析电动车电气故障原因的条件已不具备,因此没有受理法院该委托。 法庭上,几方当事人就火灾损失的责任承担展开辩论。王平认为车辆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火灾系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所致,故应由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认为,其销售的电动车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产品质量均是合格的,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超市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生产厂商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系争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火灾原因系电动车电气故障所引发,虽然根据现有条件,无法对电动车电气故障原因进行鉴定,但事发时该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进行充电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违规操作,张玲自超市购买该车辆后未对该车辆进行过改装,销售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故法院推定电气故障系电动车缺陷所造成。因此火灾造成的损害应由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作为销售商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平、张玲分别系车辆的使用人及所有人,火灾原因并非其使用电动车不当所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平、张玲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明仅系房屋出租人,其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张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嘉定法院近日依法判决生产商上海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李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8644.11元,销售商某大型连锁超市生产商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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