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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_镇平吴少辉电焊电梯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民事赔偿 年份:2009 大小:1.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4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59

8 镇平吴少辉电焊电梯失火案

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吴少辉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损失309万余元)来源:https://ny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76

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力致使电焊切割铁板产生的火花熔渣掉落引发大火。2010年6月1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少辉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1月 24日中午,被告人吴少辉在镇平县华龙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安装电梯,在施工过程中,因采取防护措施不力致使电焊切割铁板中产生的火花熔渣掉落在四楼电梯井道口处引发大火,导致407辆摩托车、29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房屋被烧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摩托车、电动车价值1812750元。房屋被损毁进行加固所需费用987524.30,造成天隆快捷酒店经济损失295053元,共计309532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少辉在施工过程中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因防护不到位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9/民事赔偿/2009_52_镇平吴少辉电焊电梯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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