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法刑初字第154号
title: 2010_广东海丰蔡丰祥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0)海法刑初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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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蔡丰祥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蔡丰祥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海法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丰祥,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暂住海丰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丰祥犯放火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丰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丰祥于2010年10月13日0时许,因与其妻子吵架后心情不好及吸食毒品后,而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用打火机点燃家中的窗帘,导致发生火灾,烧毁房内的财物及房屋(价值共计12539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照片,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丰祥无视国法,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丰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丰祥因与其妻子吵架后心情不好及吸食了毒品,而在其居住的租住屋用打火机点燃屋里的窗帘,导致发生火灾,烧毁屋里的财物及房屋(价值共计12539元)。被告人蔡丰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手中缴获放火用的打火机1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我家族的地方所搭建的瓦房被租住的蔡丰祥引火烧掉。2010年10月12日晚,我在家时听见有消防车的警笛声,还不知我家族的地方搭建的瓦房起火,所以当晚没有到现场去,事后才知道起火。13日上午我去看了现场,整个瓦房已被烧掉,屋顶的瓦片和杉木垮下来。听讲是由租住的蔡丰祥放火引起的。该屋子是由红砖垒墙,屋顶由杉木和瓦片构成,屋高大约3米,较矮。该屋子平时由蔡丰祥及他妻子、小孩,还有他的1个兄弟居住。每月租金人民币100元,租住的时间长达4、5年,平时与我家族成员没有发生矛盾。2、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3日0时许,当时我在出租屋房内睡觉,突然闻到一阵烧焦东西的味道,于是我就起身查看,这时我看到家中着起了大火,当时的火势已经很大了,就马上跑出来,先到厨房拿水救火,这时我看到儿子蔡丰祥在大厅的沙发上盖着个毯子躺着,我叫他他也不应,我看他这样就走过去用水将他身上泼湿并拉到外面去,我看火势越来越大就大叫救命,周围的邻居看到后也赶出来帮我一起救火并报警。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和119火警赶到现场才将大火熄灭,这时整栋房子已被烧毁了。当时房子内只有我和儿子蔡丰祥2人。我去睡觉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不过这几天我儿子蔡丰祥曾多次说过要自杀。我儿子蔡丰祥最近染上毒瘾,媳妇王萍知道后劝他不要吸食,但他不听,于是2人在家中大吵了一架,我和亲戚等人知道后也一起劝说他,但他不听并动手打了他的小叔,之后亲戚们就不管他了,媳妇王萍也跟他说如果不戒除毒瘾就要跟他离婚,2人又大吵了一架,媳妇提出要跟他离婚,之后就回陆丰娘家了。所以这几天蔡丰祥经常说要自杀什么的。蔡丰祥最近吸食冰毒后精神有点恍惚。我家中损失的财物有电视机、2辆摩托车和家中的生活用品等全都被烧掉了,价值约人民币几千元。我居住的房子是北门社区的居民看我孤苦无依就让我居住。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我因发现林厝公厅里租给他人居住的两间平房着火而报警的。租住房子的是一家人从附城鹿境过来租住的。他们一共住有4人,其中住有1名老妇女,人称拜神婆的及她的1个儿子和媳妇及孙子。2010年10月13日凌晨0时许,我在北门二巷的1间麻将馆看电视,突然看见我对面屋的房顶冒出黑烟,我马上大叫失火,并和其他在打麻将的人冲出房子并用水桶装水准备去救火,当我走近那房子时,我看见拜神婆的儿子“阿强”身上盖着毛巾,站在2米多远处观看,他看见我们拿水去救火就对我说:“看你们哪个敢来”。我们没有去理会他,而是不断的用水救火,并打电话报警,不久,消防官兵来到将火扑灭。我听“阿强”母亲说,可能是“阿强”吸毒之后发神经放火烧房子。我看见“阿强”最近几天老是打他的母亲和老婆,具体原因不明。我听“阿强”母亲说他有吸毒。4、证人唐某都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2日晚,我在北门居委会值班时,见到蔡丰祥租住的瓦房起火,火势很大,我就先打“119”报警,并立即赶赴现场,到该瓦房门口时,见蔡丰祥的母亲站在该瓦房门口,我立即上前询问瓦房里还有没有其他人被困,她讲都逃出来了,我又问是怎么引起火灾的,她接着讲是她自己的儿子蔡丰祥干的。当时她儿子蔡丰祥就站在旁边,面上没有任何表情。于是我组织部分群众引水救火,不久消防车到来。5、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在案证实。6、案发现场照片在案证实。7、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扳手型打火机1个清单在案证实。8、证物扳手型打火机照片在案证实。9、海丰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12日晚12时许,该所接110指令称海城镇北门二巷发生火灾。接指令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协助消防武警将火扑灭,后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蔡丰祥有放火的重大嫌疑,据此在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蔡丰祥抓获并从其手上缴获涉嫌放火用的工具打火机1个。经审,犯罪嫌疑人蔡丰祥供认其因染上毒瘾后和家人发生矛盾,当晚服食毒品后精神恍惚时放火烧屋意图自杀。10、海丰县公安局消防中队火灾扑救经过说明材料在案证实。11、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丰祥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5月18日,身份证号码。1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房屋及卷闸门被放火烧毁的财产损失,合计12539元。被告人蔡丰祥的的供述和辩解,我因于2010年10月13日0时许放火烧自己住的房子而被公安机关传来问话。因我心情不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再加上我服食了冰毒,因此放火烧屋。我放火烧的是我租住在北门二巷的一间2房的屋子。屋子具体是谁不知,是姓林的。房内被烧毁的财物有无牌红色豪迈摩托车1辆,价值约1000元;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约1200元,另外还有25寸组装电视机1部,价值500元,一共损失3000多元。在1、2年前,我染上了毒瘾,因此经常和我妻子、母亲发生矛盾,在几天之前,我吸食冰毒的时候被妻子发现,当时我们又吵架,直到2010年10月12日下午,我叔叔等人到我家,发现我又在吸食冰毒,就劝我不要吃,我和他们吵了起来,之后我妻子和我吵了之后就回了陆丰了。我吵了架之后心情非常不好,再加上我吸毒之后整个人迷迷糊糊,就在家里躺着,不知在什么时候,我用打火机点燃了家中的窗帘,并任由火烧起来,我则继续盖着毯子睡觉,后来,我感觉我母亲将我拉出去,接下来我就被派出所问话了,刚到派出所时我整个人还不清醒,后才清醒了一点。当时有阿炎等邻居帮忙救火。我母亲住在我住那屋的隔离第2间。我放火用的火机被我带出来,现已被公安同志缴获。上述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丰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丰祥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蔡丰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丰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钟玉岗审判员 陈伟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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