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_福州晋安兰某某电热棒木屋失火案
8 福州晋安兰某某电热棒木屋失火案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法院
裁判日期:20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兰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5户受灾,59万余元损失,电热棒干烧)来源:https://news.fznews.com.cn/shehui/2010-8-1/201081wreCrgwIoo224217.shtml
电热棒干烧引发象园木屋区失火 粗心租户获刑1年 “象园一木屋区失火”追踪 福州新闻网讯 1月 22日,晋安区象园村一座民房突发火灾,消防部门调集上百名消防人员到场灭火,大火烧毁多座民房,损失严重(本报1月23日曾报道)。据调查,租户兰某某因为用电热棒烧水,忘记拔插头引发了火灾。日前,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兰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1月22日下午2时许,兰某某在晋
安区象园村的租住处用电热棒烧水,随后因为急事外出,忘记拔掉电热棒插头。3时35分许,电热棒长时间干烧引发了火灾。 由于起火房屋周围都是木结构民房,大火迅速蔓延,烧毁了多座民房建筑,过火面积达935平方米,烧损总面积为2424.7平方米。15户常住人口受灾,火灾造成59万余元财产损失。 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起火建筑位于木屋毗邻区,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没有消防车通道,施救困难,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消防部门在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中了解到,最先起火的是象园村一座民房的西侧房间,租住在那里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兰某某。消防人员联合社区人员找到兰某某,他供述了自己在住所忘记拔掉电热棒的事实。随后,兰某某被警方控制。 法院审理以为,兰某某由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火灾的蔓延扩大由于房屋耐火等级低、施救困难等原因所致,因此责任不在于兰某某一人,法院遂酌情从轻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张中 陈莹) 【责任编辑:陈玲云】 社会 时政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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