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title: 2012_安徽舒城冯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冯某某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2012-11-27 舒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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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2012)舒刑初字第00016号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55岁。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5月4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字〔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其承包的责任田做农活时因乱扔烟头引起附近山场发生火灾,经舒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失火造成杉树林损失面积23亩、马尾松及枫香树林损失26亩、油茶损失面积26亩,总过火有林地面积75亩(5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自行到舒城县公安局河棚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2011年5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庐镇乡和平村民委员会调解,购买了油茶树苗种植到被烧毁的山场,并且与和平村新民组王XX等十户受灾群众达成赔偿协议,履行部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照片、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失火面积、受灾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较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亲属主动上门向受灾户道歉,请求谅解;被告人重新购买树苗栽种,积极与受灾户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弥补损失,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余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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