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余江许应远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011_江西余江许应远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被告人许应远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1-09-19 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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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应远,绰号和尚,男,1940年2月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赣余检刑诉[20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应远犯失火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应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许应远到余江县锦江镇联盟村郑家组胡家源山场扫墓时,因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胡家源、樟树源等山场过火。经余江县林业局工程师对过火山场进行鉴定,造成过火山场面积216亩,其中有林面积80亩(折合5.33公顷),荒山136亩的损害后果。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许应远至余江县公安局中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应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丁某、胡某、许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应远在林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5.33公顷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应远所犯的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许应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应远能自首,决定对被告人许应远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应远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俊峰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小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