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福建_玩忽职守罪
updated: 2026-08-04
黄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04年8月至2013年7月间担任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驻彭田村民警期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彭田村综合市场南侧封闭式铁皮屋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检查中发现铁皮屋存在经营与住宿合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致使该铁皮屋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1年10月8日凌晨,该铁皮屋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铁皮屋租户蔡甲、代某某、蔡乙一家三口被烧死、蔡丙、蔡丁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仅仅是工作失误,不能认为是犯罪。2、即使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仅应负事故的间接责任,对造成的事故后果仅应承担部分责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原系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民警,于2004年8月至2013年7月间担任灵秀镇彭村驻村民警,负有对彭村辖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被告人黄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彭村综合市场南侧封闭式铁皮屋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检查中发现铁皮屋存在经营与住宿合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致使该铁皮屋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1年10月8日凌晨,该铁皮屋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铁皮屋租户蔡甲、代某某、蔡乙一家三口被烧死、蔡丙、蔡丁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石狮市灵秀镇彭村溪西区四柱路边钢结构简易搭盖建筑汤居住房厨房处可燃物,酿成火灾;灾害成因为:一是起火建筑为钢结构简易搭盖建筑,耐火等级低,未形成必要的防火分隔,着火后火势蔓延迅速;二是该钢结构简易搭盖建筑的电气线路敷设凌乱,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三是未设置消防设施、未配备消防器材,导致初起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经泉州市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案火灾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石狮田村委会对违章搭盖的铁皮建筑物查纠措施不力、对租户的管理不到位,石狮市灵秀镇彭村第四安全生产责任片区责任人(下村干部)、灵秀派出所彭警务室责任区民警、灵秀工商所彭村所在的第一监管片区负责人监管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整改不到位为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责任区民警,负有向辖区内居民和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辖区内居民、单位安装消防设施的职责,被告人黄某某对铁皮建筑物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灵秀镇彭村委会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3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停止执行职务60日(从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4月1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到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全某某,犯罪嫌疑人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4、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火灾起火原因及灾害成因。
1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按规定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致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仅仅是工作失误,不能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驻村公安民警,负有对辖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其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发现事故铁皮屋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按规定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致使本案事故铁皮屋长期存在并最终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驻村公安民警,除了负有对辖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还负有侦查刑事犯罪等其他公安民警的职责,其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也有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且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多个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共同造成的,被告人黄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仅负有部分责任,其犯罪情节较轻,结合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案发后死者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和彭*村委会达成调解的情况,可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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