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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20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21

title: 286_赵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赵某某失火案

正文

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火灾面积112.5亩,其中有林地95.7亩,灌木林地16.8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俊峰 书记员: 张晶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民事赔偿/2011_286_赵某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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