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张海波与菏泽市宁丰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下一篇:赵某某失火案 ›

陈某与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26
类型/民事判决书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2997_陈某与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陈某与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正文

2014年9月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对于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尹某房屋维修费20,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1时许,被告家车库内炉子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致使原告185平方米的房屋被烧,屋内存放物被烧。2011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房屋内财产损失赔偿15,000.00元,不包括房屋待维修的费用,房屋维修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由被告另行给付,如被告不给付,原告可另行起诉。之后原告雇佣了人员、购买了材料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原告在维修房屋时,被告知道并多次出现在现场,对维修房屋这一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原告购买的材料及雇用的人员也没有表示反对。房屋修完后,原告拿着27,866. 60元的材料费票据和11,150.00元人工费票据,找被告要钱,双方就给付数额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维修材料费27,866.60元,人工费11,150.00元,合计39,01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家车库内炉子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致使原告房屋及屋内存放物被烧是事实,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在本案起诉之前已经法院调解就屋内存放的物品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房屋维修费双方协商待房屋维修完毕后,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由被告另行给付。原告维修火损房屋时被告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默许原告的维修行为,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维修房屋所花费用。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材料费27,866.60元、人工费11,150.00元,合计39,016.60元是装修费还是维修费,原、被告都未能举出直接的证据证明这些费用全部都是维修费或是装修费,但无论是维修费还是装修费,都必然会产生相关的费用。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居民对房屋维修和装修的普遍认同的合理标准,本院酌情确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0,000.00元。     法院遂作如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民事赔偿/2011_2997_陈某与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md
‹ 上一篇:张海波与菏泽市宁丰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下一篇:赵某某失火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