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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场失火熏坏食品出租人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05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河南年份/2015

title: 602_郑州市场失火熏坏食品出租人赔偿案

updated: 2026-08-04

郑州市场失火熏坏食品出租人赔偿案

正文

俗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事儿还真让做生意的陈先生撞上了。因郑州市某商贸批发市场失火,陈先生租下的仓库内的价值数万元场食品被烟熏变质。日前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先生向出租人某投资公司的索赔请求。     四年前,做食品生意的陈先生与郑州市某投资公司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该公司投资改造的某商贸批发市场7排1 3号进行食品经营,并按被告方的要求交纳不同阶段的各项费用。2 0 11年1月,该市场7排25号、27号、28号、29号、30号商铺发生火灾,虽未烧到陈先生承租的7排1 3号商铺,但因投资公司出租的商铺未密封到顶,致使大量浓油烟涌入1 3号商铺,把陈先生承租商铺内1 7 00多件食品熏黑,无法清理,无法销售,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陈先生认为房屋出租人某投资公司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对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以上经济损失应付赔偿责任。事发后陈先生已及时通知了投资公司,出租方管理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拒绝赔偿。无奈之中陈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州市某投资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货物损失5 2115元。     被告郑州市某投资公司辩称,火灾事故发生时,双方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过期,即已不存在合同关系, 投资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另外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显示,出事地点与陈先生仓库很远,原告所称的经济损失不应赔偿。     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投资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于同年2月17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形成原因为火灾发现不及时,缺少灭火水源,货物存储量过大,建筑耐火极限低。火灾导致陈先生所承租的7排1 3号商铺的二层所存储的大量食品被熏黑,陈先生采取措施处理了一部分货物,剩余货物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在庭审期间申请对因火灾烟熏造成物品损坏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9634元。     二七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租金收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被告收取原告租金的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某投资公司对市场的商户及商铺负有管理职责,而火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缺少灭火水源、货物存储量过大、建筑耐火极限低,因此被告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承担50%,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24817元。被告辩称火灾发生时,原、被告已不存在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此项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某投资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此次火灾中因食品被烟熏造成的经济损失24817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民事赔偿/2011_602_郑州市场失火熏坏食品出租人赔偿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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