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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_周时来与况连新、江西高安建发油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民事赔偿 年份:2011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14

8 周时来与况连新、江西高安建发油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周时来;况连新;江西高安建发油脂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雇员在油罐顶部电焊时油罐爆炸起火烧伤五级,雇主况连新与定作方建发公司共担责,建发公司赔10.5万

来源:https://gas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12/10/id/4923961.shtml

受害者在对油罐铁板进行焊接时,油罐突然爆炸起火、油罐盖子被掀开,被大火烧伤却得不到最终赔偿,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原告周时来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418281.23元,扣除被告况连新已付215000元,被告建发公司已付20000元,尚18

  1. 23元。由被告况连新赔偿77796.86元给原告周时来;由被告江西高安建发油脂有限公司赔偿1
  1. 37元给原告周时来。 2011年6月13日被告况连新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建发公司签订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按该协议书为被告建发公司施工建造了钢结构工程,参加施工的人员其中有原告。该工程完工后,在2011年10月份,被告建发公司需要在该厂为6个油罐做棚盖。2012年1月11日,被告况连新委派其雇佣的人员3人(周时来、黄凯、周欢)到被告建发公司内去为六个油罐做棚盖,在刚一电焊油罐顶部的铁板过程中,油罐起火,掀起油罐顶盖,将原告周时来烧伤,原告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原告在该院住院66天,用去医疗费258813.66元,原告伤残程度为伍级。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况连新认可双方是雇佣关系,原告是雇员,被告况连新是雇主。

被告况连新与被告建发公司是承揽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损失应由雇主即被告况连新承担。由于被告建发公司与被告况连新共同商定在油罐顶部立柱又明知油罐内有油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原告在电焊时油罐起火烧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民事赔偿/2011_744_周时来与况连新、江西高安建发油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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