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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株洲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行政诉讼 年份:2011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43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湖南年份/2011

title: 2845_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株洲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株洲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正文

“法官,感谢你们为我们上了一课。作为开发商经济利益固然重要,但也应该为大厦的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负责。今后我们一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做到位!”近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在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时说到。   2011年4月,被告株洲市某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原告株洲市某公司开发的一家市场一楼、二楼、五楼改造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随后,被告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罚,于6月21日向株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19日,株洲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10月28日,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原告确实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述的违法行为,且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告及其代理人,耐心释法明理,并阐明重视消防安全的意义所在。同时,为了消除原告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其与市场商户的矛盾,承办法官还主动前往该市场,向各位业主说明情况,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最终,业主们同意暂停开业一段时间,待市场完成消防验收后再行营业。   经过法官们的积极协调,问题得以圆满解决。原告欣然接受了处罚,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行政诉讼/2011_2845_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株洲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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