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林刑初字第14号
title: 侯丽丽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2)庆林刑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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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丽丽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丽丽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庆林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丽丽,女。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林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丽丽犯失火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丽丽在上坟烧纸时引发火灾,过火宜林地面积3.2公顷,经济损失7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丽丽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判缓刑。被告人侯丽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递交了悔过书,念其年事已高,家庭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清明节,被告人侯丽丽携带了冥币、烧纸、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与儿子段某一同前往华池县柔远镇公墓给去世的老伴上坟烧纸。10时许到达公墓,段某用土块填堵坟头的鼠洞,侯丽丽开始点火烧纸,刚烧了两张纸时,一阵大风将烧着的烧纸吹起,引燃了坟上的荒草,侯丽丽母子俩即奋力扑救。火势最终被闻讯赶来的县林业局职工、消防官兵和周围群众共同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3.2公顷,烧毁天然生狼牙刺20丛,经济损失720元。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侯丽丽向法庭提交了华池县林业局一份便函和一份悔过书,便函证明了被告人侯丽丽在失火后积极组织当地群众灭火,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于今年春季对过火林地进行了补植,华池县林业局给予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鉴定结论,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书证、物证笔录,华池县林业局和庆阳市林业局证明各一份,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侯丽丽户籍证明,华池县林业局便函;证人段某、韩某某、张某某、慕某某、李某某证言。上列证据与被告人侯丽丽供述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丽丽因给其夫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林地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2公顷,经济损失72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主动对火灾损失进行了补偿,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丽丽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受害方已对其给予了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丽丽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新平审判员 李志贤审判员 穆 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云晓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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