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2_刘_乙、刘_甲消防责任事故罪案(陕西延川水厂)
8 刘_乙、刘_甲消防责任事故罪案(陕西延川水厂)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川)
裁判日期:2015-04-1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乙、刘甲
裁判结果摘要: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乙、刘甲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2172502.html
审理经过 陕西民法院审理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刘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延川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延川术中心大楼于2005年建成,共8层,局部地上6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约14000m2;负一层为全家福超市,正一层、正二层为综合性商场,均由延川公司管理;东侧正三层为影剧院,正四层为数字电影放映公司;西侧正三层至正六层为延川县文化馆及文物展厅;负二层为停车场,有东、南两个通道,东通道为通车坡道。整栋大楼物业由延川管理公司管理。 2006年8月1日,延川办公室将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2039.7m2(减除其它楼层公用面积和维修通道面积202.3m2)出售给张某某和曹某某,用途为商业经营。后*某某、曹某某将大楼负二层西侧320m2出租给全家福超市砌墙
用作库房。2010年1月6日,张某某、曹某某将大楼负二层东北侧剩余部分出租给被告人刘乙经营使用,租期10年。随后,刘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所租负二层大厅及东通道吊顶、安装电路装潢成娱乐美食城,出租给他人经营小吃、碰碰车、跳床、KTV和台球等;在东通道北侧隔装出商铺3间租给他人使用;在东通道中部上空搭建房屋1间租给他人经营理发馆。刘*乙还在东通道顶部安装灯笼,在东通道入口上方安装广告牌匾,从负二层总配电室接电经东通道吊顶内引线到监控室门口的控制箱,再分别给通道内的商铺、监控室、灯笼和广告牌匾供电。2010年3月11日,延川**管理公司通知刘乙办理娱乐美食城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经营期间,刘乙未能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刘丁受雇于刘乙从事保安工作。 2011年1月5日
,张某某将所占50%股权折价转让给曹某某。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刘**将所租负二层除台球室和KTV占用面积外约1000m2转租给被告人刘甲使用,租期8年。2011年5月18日,刘甲与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丙共同出资300万元,以刘甲之前注册的延川县**限责任公司的名义,
在负二层经营百汇家电商场,刘*甲占股40%,任公司董事长。商场将东通道顶部的灯笼改装为
广告灯箱,在通道入口处上方安装LED广告显示屏。刘*丁为商场保安人员,晚上在监控室值班。后刘**将负二层的KTV和东通道内的3间商铺也租给刘甲,刘甲将通道中部2间商铺转租给他人经营小家电和照相、摄像器材,将入口处1间商铺用作售后服务部。2012年5月18日,百汇**股东共同决定由刘甲承包经营商场。商场时常将促销后的帐篷、家电产品、纸箱等物品堆放在通道南侧,将个人摩托车、商场送货工具车放在东通道内。2012年8月15日,延川县公安消防大队检查发现百汇家电商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圈占消火栓,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等问题,责令立即改正,百汇家电商场未办理消防许可证。 2012年11月27日,保安刘丁因事向被告人刘甲请假,当晚百汇家电商场监控室无人值班。刘甲安排售后服务人员柴*在售后服务室值班。11月28日5时53分前,延川术中心大楼发生火灾,造成负二层百汇家电商场、负一层全家福超市、正一层和正二层综合商场、正三层东侧影剧院、正四层东侧数字电影放映公司全部过火。2012年12月12日,延川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大楼东北角通往负二层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百汇家电商场通道中部上空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延川**证中心测算,此起火灾造成大楼装修经济损失6866809.3
8元,全家福超市经济损失3665600元,商铺经济损失93063
73元,延川**公司经济损失(自报)1210795元,文化系统单位经济损失(自报)7373665元,共计28423242.38元。另有马某某的库房、百汇家电商场经济损失未予测算。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乙作为所租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大部分和东通道的管理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使用可燃材料在东通道搭建商铺和理发馆,雇佣不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电路,经物业管理单位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并蔓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甲作为百汇家电商场的主要负责人和承包经营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改装电路,在东通道堆放可燃物品,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案发当日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以致发生火灾并蔓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乙、刘甲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认定;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以被告人刘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甲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多处事实错误,事故发生系多种原因导致,与上诉人无直接关系,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乙、上诉人刘甲犯消防事故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信证明,刘乙生于1972年11月15日,延川县马家河乡杜木塬村人;刘甲生于1958年11月1日,延川**东居委会居民。
日,延川办公室委托延川公司将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出售给张某某,减除其它楼层应当负担的负二层配电室、储水渠公用面积90.2m2和维修水、暖、消防和配电设施保留的通道面积11
- 1m2,负二层实际买卖建筑面积2039.7m2,单价1400元/m2,价款共计2855580元,用途为商业经营。 3、租赁合同证明,2010年1月6日,张某某将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东北侧剩余部分(除全家福超市租赁部分)出租给刘乙经营使用,租期10年,年租金为226000元;房屋装潢由刘乙负责,不得使用明火设施,不得超负荷用电,更不得私自给他人接挂电路。 4、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由张某某与曹某某共同购买,各占股50%;2011年1月5日,张某某将所占50%股权折价120万元转让给曹某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产权归曹某某所有。 5、租赁协议证明,2011年8月10日,曹某某将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西侧320m2出租给全家福超市使用,租期1年,年租金96000元;由全家福超市砌筑隔墙,到期后享有优先租赁权。 6、租赁合同证明,2011年3月20日,刘*乙将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除台球室和KTV占用面积外约1000m2租赁给刘*甲经营使用,租期8年,年租金23万元。 7、公司工商注册、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资料证明,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于2011年11月14日在延川管理局核准,
法定代表人刘*甲,住所地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经销和电器维修;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外露、无自备发电机组、消防器材配备不够等问题向县政府申请经费予以维修。2008年2月20日,延川管理公司以大楼消防管道冻裂、主水泵停止工作、水箱接口冻裂导致消防灭火系统不能启动为由向县政府申请经费予以整改。2008年3月21日,延川管理公司以大楼使用单位延川公司、文化馆、电影公司长期拖欠暖气费和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县政府予以协调解决。2009年9月4日,延川管理公司以大楼供排水、供暖设施、消防设施冻坏为由申请县政府协调解决。2009年 10月15日、2010年5月15日,延川**管理公司分别向县政府申请经费维修消防设施。2010年10月28
日,延川购中心就消防系统维修向延川管理公司作出询价意见。2010年3月11日,延川**管理公司通知刘*乙办理娱乐美食城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用途为商业经营,房产证登记在张某某名下。通往负二层东、南两个
通道不在协议约定的面积之内。之后,全家福超市租赁负二层320m2作为库房使用。2010年1月6日,他与张某某将负二层剩余面积出租给刘乙,期限10年,年租金226000元。2011年1月5日,张某某将负二层50%的股权以120万元转让给他。后他与刘乙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刘乙将所租负二层用于经营娱乐美食城,将东通道也进行了简单装修。约1年后,他发现娱乐美食城变成了百汇家电商场,租赁费由刘乙继续支付。 1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大约2006年还是2007年,延川县政府公开拍卖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他与曹某某分别出资50%共计280多万元以他的名义从延川办公室购得负二层建筑面积约2030m2,不包括东、南两个通道和大厅内泵房、配电室,用途为商业经营。房产证已办理在他的名下。通道内没有消防栓,负二层大厅顶部原先装有喷淋头和照明荧光灯。第二年,他给全家福超市出租负二层320m2,其余部分闲置。大约2009年,他将负二层大厅剩余面积出租给刘乙,不包括东、南两个通道,租期10年,年租金20多万元。过了不长时间,他将负二层大厅的全部股权以120万元转让给了曹某某。 17、证人惠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冬天,刘乙雇佣他给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安装电路,要求不使用原来的电源,电
线须经吊顶装成暗线。电力材料由刘乙从县城河东光大电料门市购买提供。他与清涧县的“小”共同安装了不到20天。他从负二层的总配电室使用10mm2的铜线以三相四线方式引线到配电室的外墙上安装了二级箱,使用6mm2的铜线安装了七八路回路。主线穿用PVC线管安装在房顶,再从房顶引线,分别安装电表给负二层的六七家小吃摊点、KTV包间、游戏厅供电。东通道内的照明、小门市、监控室和通道外的广告牌安装了一路电线,主线使用6mm2的铜线,引到通道南墙的背墙上安装了三级箱,在通道西南角墙上窗户窗梁上打洞,用2.5mm2
的软铜钱引进两相电,经过理发馆地板槽钢与五金门市上方吊顶之间的空间呈对角引线到监控室门口的控制箱内,安装了1个空气开关,然后又从控制箱内引出3路电线,分别安装小空气开关,一路再经吊顶接好照明线,一路用明线引进监控室,还有一路引进监控室西侧的门市和监控室东侧的门市,各装了1块电表。通道内装了两排20多个灯笼,灯笼内装有12W的节能灯。灯笼的电路是串连的,一直连到通道外面的广告灯箱里。刘乙经营娱乐美食城1年后将负二层转租经营家电了,他再没去维修过电路。 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月,刘乙租赁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后经营美食娱乐城,由他负责进行了装修。他将连接铁丝的膨胀螺丝固定在天花板上,再将铁丝的另一头绑在木龙骨上作为支撑,然后将石膏板贴在木龙骨上装成了吊顶。吊顶距离天花板约50cm。装修时,电工惠某某将套了线管的电线放置在吊顶内,他根据电工的需要预留了
电源位置。东通道的装修方法与负二层大厅一样,电工也在吊顶内放置了电线,他预留10多个电源位置。刘乙在东通道上方用槽钢搭起架子隔出1个理发馆,他按要求在槽钢底部用木龙骨作为支撑,然后贴上石膏板,在槽钢架上面先铺了竹胶板,再铺上木地板。理发馆的南墙和西墙是水泥墙,他用木龙骨做架子,贴上石膏板装成了东墙。理发馆的电路是老板自己找电工安装的,他不知道从哪里引进的电源。 19、证人刘丁证言证明,2009年冬,他的舅舅刘*乙租赁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装修美食娱乐城,联系惠某某安装了电路,他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4月,刘*甲与
刘*丙、杨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租赁负二层经营百汇家电商场,他受雇从事保安工作。家电商场东、南通道各有2道卷闸门,下班后全部关闭,他只负责外面的卷闸门,里面的卷闸门由老板负责开关。他平时住在监控室。监控室往西依次是五金门市、相机门市、水房和卫生间。商场的电源在配电室,上下班时由他负责开关闸刀。通道
内的监控室和门市、水房、卫生间电源为一路,经常有电。监控室里放有电视机、饮水机、电暖器、监控器主机和液晶显示器,靠北墙放有单人硬板木床,电热褥电源插在北墙的插座上,还放有木柜、木质桌子、写字台和沙发等物品。监控器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9分。门市里面分别装有闸刀,由商户自己开关电源。水房里有灯泡、换气扇和热水器,热水器供上班时烧水使用,装有专用闸刀,下班后都是关闭的。卫生间有换气扇和灯泡,下班后也是关闭的。东通道的南墙上粘有喷绘布,南墙上有从配电室引来的两路明线,装在PVC管里,给商场外面的电子显示屏供电。电子显示屏每天21时自动断电关闭。2012年11月27日10时许,他给刘*甲和武某某请假去了西安,离开时将电热褥、电视机、饮水机、电暖气的电源都关了,插头还插在插座上,只有监控器和电灯电源没有关掉。东通道里经常放有冰箱和包装冰箱的空纸箱,还放有洗衣机和送货的小工具车。11月28日6时45分,他接到同学的电话告知延川**术中心大楼着火了,当即乘车于13时30分回到县城见消防人员正在灭火。 20、证人冯某证言证明,刘*乙装修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时将东通道顶部用槽钢搭架隔出约50m2的空间,于2010年2月出租给他经营剪王发廊。4月,他装修发廊时在槽钢上面铺了竹胶板,在竹胶板上铺了泡沫塑料,在塑料上铺了木地板,于5月1日正式开业。发廊下面是五金门市和进入百汇家电商场的通道,南墙与全家福超市相连,墙上有缝隙用木板遮挡了。发廊的电路是由贸易总公司的电工杨将电源接入后自己安装的。发廊内有柜式空调、热水器和美发用具等电器,电源总开关安装在吧台内。2012年11月27日21时许,他离开发廊关门时将室内全部电源关掉了。11月28日早上,他看到大楼着火了,卢**打电话告知火情时手机显示时间6时28分。
总公司的电工从楼上引出在地板上打孔接入理发馆了。他按要求在房间东北角吧台上方墙上安装了电源总开关,分别使用4mm2的单根铜钱穿用线管从吊顶内经过到西北角供给空调,到西墙中央供给热水器,到房顶供给10多个照明节能灯,到中央4根立柱供给理发区用电。 22、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她在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东通道内经营百慧小家电门市。通道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百汇家电商场售后服务部、监控室、百慧小家电门市、照相机门市、水房和厕所。百慧小家电门市使用百汇家电商场的电,在西墙上单独安装电表,跟前装有黑色闸刀,下方有个插座供室内用电。2012年11月27日17时30分,她下班离开时拉闸关掉了电源。11月28日7时30分许,她得知大楼着火到场后见已被戒严,百慧小家电门市被烧了。 23、证人张*丙证言证明,她在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东通道北侧经营照相、摄像器材和电脑门市。通道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百汇家电商场售后服务部、监控室、小家电门市和她的门市,南侧放有百汇家电商场的空纸箱。在她的门市东墙外隔出1间三角小房,房内东墙上单独装有电表,下方装有闸刀及照明开关。2012年11月2 7日4时许,她因事提前离开拉闸关掉了电源。11月28日7时30分许,她接到电话赶到现场时大楼
已经着火了,消防人员正在灭火。 24、证人柴*证言证明,他在百汇家电商场主要负责给客户安装家电及售后服务。商场的保安叫刘**,晚上住在监控室。2012年11月27日20时许,他与曹某某安装空调后回到商场,曹某某将小工具车放在东通道内,通道底部放有新进的电视机。他在售后服务部时,刘*甲来告知刘**请假了,让他晚上把门看好。当晚,房内很冷,他脱去棉袄穿着毛衣睡觉了。11月28日6时许,他感觉西墙发热,还能听到“砰砰”的响声,用手电照时见烟很大,赶紧起床跑到街道上,见售后服务部里烟不大,通道的卷闸门缝和超市玻璃门、货梯缝里都冒着浓烟。他用钥
匙去开卷闸门,因锁芯冒火花有电没有打开。路边有四五个男子,其中有个出租车司机和送牛奶的男子。他冲进房子拿出棉袄穿上,打119火警电话报了案。他给刘*丙打电话说明情况后,有辆
警车来了,下来2个男子推开超市玻璃门进去拉出消防管。过了一会儿,有辆消防车来了,刘丙、刘甲、武某某也来了。刘甲用钥匙打开卷闸门拉起约1尺高,火苗从卷闸门下冒出,消防人员往里喷水。此时,冒出的火苗将售后服务部燃着了。他到广场见全家福超市有浓烟冒出。消防车没水离开了,再来时全家福超市的门面已经烧着了。百汇家电商场有东、南两个通道,东通道原来很宽,占用通道在北侧有监控室和2个门市。东通道里外都有卷闸门,他只有第一道卷闸门的钥匙。 25、证人刘丙证言证明,2011年5月18日,他与刘甲、杨某某、武某某、王某以资金或者实物共同出资300万元用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的名义创立百汇家电商场,刘甲占股40%,任董事长负责全盘工作,他与杨某某、武某某、王某各占股15%,分别负责招聘、财务、日
常经营和售后服务。柴、王、曹某某负责售后安装、调试和维修,另有17名业务员。刘*丁是
刘乙配给商场的保安,商场每月补助1500元。商场的电路由杨安装,经营中出现问题由杨负责检修。东通道卷闸门内北侧的监控室有监控设备、落地式电暖器、电视机、饮水机等电器,还有木柜、沙发、茶几等物品,刘丁每晚住在监控室;售后服务部每晚也有人住。商场下班时由最后离开的人关闭电源,只有监控室和售后服务部有电。到了2012年5月18日,百汇家电商场经营整1年,赢利60万元,股东分红后签订协议按每年80万元的利润将商场承包给刘*甲经营1年,
其他股东仍负责原来的工作,月工资3000元,刘甲的月工资3500元。2012年11月27日,商场进回 50多台电视机放在东墙下的小家电区。当日下班后,他先离开商场,听说武某某与刘甲离开时关闭了商场
电源,监控室的电暖器、空调也不在使用,照明灯亮着,刘丁请假了,柴住在售后服务部。11月28日6时14分,柴打电话告知商场着火了,他赶到商场见负二层东通道卷闸门门缝里往出冒烟,他与刘甲、武某某、柴将卷闸门抬起约50cm,见通道内有大量浓烟无法进入。全家福超市内有灯亮着,也有大量浓烟。他与刘甲、武某某从南通道下去到商场,借助手电光见有浓烟从东通道里侧的门缝里涌进来。他们返回到东侧门口时,消防人员已经到场。 26、证人杨某某证言
证明,2011年春,刘*乙将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出售给刘甲。5月18日,他与刘甲、王某某、武某某、刘*丙共同以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的名义创立百汇家电商场,刘甲占股40%任董事长,其他4人各占股15%。刘丁是刘乙配给商场的后勤人员,负责安全、卫生和污水处理。商场营业2个月后,刘丁给商场干些零活,商场发给补助1000元,后来员工工资调整后,刘*丁的
补助调为1500元。2012年5月18日,他们5人协商将百汇家电商场承包给刘甲经营1年,刘甲每季度给其他股东各分红3万元。刘甲聘用其他股东参与经营,月工资3000元。他负责财务,刘丙
负责海尔、格力产品业务,王某某负责售后服务,武某某负责商场营销。 27、证人武某某证言
证明,他与刘、刘、杨某某、王某某在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共同经营百汇家电商场,刘占股40%,其他4人各占股15%。刘任董事长,总负责商场事务,刘负责招聘员工及对外协调事务,杨某某负责财务,王某某负责售后服务,他负责商场经营,重大事项共同决定。他们经营百汇家电商场时对东通道基本沿用原先的装修,只让延安的广告公司给顶部换装了2排20多个照相灯箱,电源线是以前安装的旧线,使用明线在南墙上新装了3个控制开关。东通道内靠南墙堆放有没有卖掉的洗衣机、空调,放些没有包装的旧洗衣机,还放些纸箱和帐篷,一直堆到
出口处。通道内还放有商场的小工具车。2012年11月27日,商场进回51台电视机。当日5时30分,商场下班后,他与刘**最后离开商场,他将商场的全部电源关闭了,又关掉监控室的电视机、饮水机和照明灯的电源,关掉通道顶部的灯箱电源,也没看到2个门市有任何灯光,但没有关掉监控室巷道的照明灯。 28、证人杨*丙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公司的电工,负责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一层全家福超市的用电维修和正一层、正二层商场的用电管理。负二层百汇家电商场营业区的电路主线和灯线是他安装的,厂家安装了分区的线路。通道内原先装有灯笼,电源线布在装潢过的顶部,在通道南侧的墙上装有3个开关分段控制灯笼。商场将通道内的灯笼换装成灯箱,他将灯笼使用的多股软质铜线与灯箱上的多股软铜丝线相连,接通了灯箱电源,接好后用电正常。百汇家电商场由于开关负荷太大出现过跳闸现象,他从总配电房用425mm2的电缆线接线供给商场用电。 2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三四月份,他给百汇家电商场制作展台后,老板要求给
东通道顶部安装2排灯箱。他到联系专业门市订做了十七八个灯箱挂装在通道顶部。每个灯箱长1 m、宽35cm,厚15cm,内装2根21W的T5灯管,外壳为亚克力材质,安有灯座插头,插头的另一端留有两根长约10cm的20.75mm2的铜丝线头。 30、证人刘*乙证言证明,延川术中心大楼于20 05年建成,他受聘于延川县人民政府任延川管理公司经理,于2006年起负责大楼的物业管理,具体负责收取各单位的水电费和消防工作。2006年,公司在大楼背后打了口水井,在大楼顶部建了水箱,存水量约20m3,用于大楼消防、公厕和生活用水。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公司对大楼消防设施进行过维修。大楼负二层的总配电室共有文化馆、电影公司、贸易总公司和负二层商场4个用电单位,分别装有配电柜,除负二层商场从配电室接电到商场外,其他都是通
过竖井垂直引线分布到各单位的。负二层最早由刘乙租赁后铺设了电路,并在东通道顶部吊装的木龙骨内铺设了电路,安装了灯笼。东通道顶部原先没有任何电路。刘乙还在东通道内隔出几个商铺。后来,刘乙将负二层转租给刘甲,刘甲将东通道的灯笼换装成宣传家电商品的灯箱。2012年11月28日6时20分,王乙打电话告知大楼着火了,他赶到大楼前见有辆消防车正在百汇家电商场门口向售后服务部喷水,约二三分钟后没水离开了。火苗从商场东通道、售后服务部上方窜出将广告牌烧着了。他让杨启动消防泵,杨告知已经启动过,因大楼断电无法启动。
他问值班的雷某某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报警,雷某某回答于6时8分接到大楼东部的烟感报警,而后通知了杨。消防车再来时,大楼东部完全烧着了,全家福超市大厅也烧着了,再到后来就控制不住了。 31、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公司副经理。延川术中心大楼的用电由延川管理公司管理,总配电室设在负二层,共有文化馆、电影公司、贸易总公司和负二层商场4个用电单位,文化馆、电影公司和贸易总公司的电路是经竖井引线到各单位的。 32、证人雷某某证
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6时10分许,她在消防报警控制室值班时,报警器出现火警,她准备出
去查看时,听到了消防车的警笛声。她回到控制室将电源切断后来到环城路边,见大楼负二层通道口的卷闸门上往出冒烟冒火。过了一会儿,火势蔓延到全家福超市门口,之后,剪王发廊也着火了,最后顺楼烧了上去。大楼的消防装置有些是后来改装的,有些地方着火,报警装置不会及时报警。 33、证人张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7日晚上,他与刘、高某某在延川**术中心大楼值班室值班。11月28日5时许,贸易总公司文书杨*电话告知商场发现烟雾,他们巡查到正一层电梯口见全家福超市有浓烟,看不到着火点。公司领导到场拉消防水管时商场里浓烟弥漫,呛得无法救援,只得撤出商场。
过了几分钟,消防、公安人员来了,整个大楼烟雾包围,人员无法接近。 34、证人刘*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公司的保安,与保安张、高某某住在正一层的值班室,负责正一层、正二层商场的夜间安全。2012年11月28日6时许,张**回到值班室告知全家福超市着火了。他们持手电筒来到电梯口见超市内烟雾很大,看不清着火位置。过了不长时间,公司领导到场让他们撤出了商场。
后来,火势越来越大烧到楼上去了,负二层的百汇家电商场也着火了。 3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
明,2012年11月28日6时许,张**回到值班室告知全家福超市着火了。他们持手电筒来到电梯口见超市的烟雾很大,看不清着火位置。过了一会儿,公司领导到场让他们撤出了商场。他在外面看到火烧到楼上去了,负二层的百汇家电商场也着火了。 36、证人王*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7日晚上,他住在延川**术中心大楼上电影公司的办公室。11月28日6时许,他闻到有烟味,起来
在窗子上看到楼下有烟冒上来,就给贸易总公司的曹打了电话。下楼后,他看到大楼东侧负二层入口处有烟向外冒出,看不到明火。消防车到场后,消防人员打开入口处的卷闸门,明火冒出来将顶部的广告牌烧着了。消防人员扑灭广告牌上的明火后没水了,他们去拉楼内的消防栓灭火,水压不够。然后,广告牌又烧着了,火势蔓延到楼上去了。 37、证人卢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 11月27日晚上,他与金在全家福超市值班,分别睡在靠北墙玩具区和日化区通道里。11月28日5时多,金**跑过来告知超市里有烟,他起来看见超市里烟很大,打开大门看见烟是从负二层通道冒出来的。6时10分许,他给总经理周和财务经理黄某某分别打电话告知负二层着火了。周和黄某某过来约10分钟后,消防车到场向负二层门上喷了几下水,撬开卷闸门往通道里面喷水。消防车没水了,他与消防人员到超市里面接上水管打开消防栓灭火,消防栓里没水,他又与周*、
黄某某
进去找来湿毛巾到进货区看消防栓是否有水,超市里没电了,烟很大,什么也看不见。他与周、黄某某出来后,百汇家电商场的广告牌起火将楼上的玻璃烧碎了,火势从窗户进去烧到了超市。后来整个大楼着火了。 38、证人张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6时许,他驾驶出租车从延川县城河东街行至环城路时,车上的呼某某告知百汇家电商场门口有烟。他停车看见商场卷闸门里面有黑烟冒出,门口有个没穿外套的年青男子和1个送牛奶的男子,旁边的售后服务部门开着,里面也有烟。呼某某打了报警电话。 39、证人呼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6时许,他与刘某某在延川大桥上看到延川术中心大楼百汇家电商场的卷闸门里往外冒烟,到了环城路时还在冒烟。当时有个年青男子推了一下卷闸门,告知门上有电。在场还有个送牛奶的男子。他打电话报警,接警员告知已经有人报过警了。 4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5时40分,他在县城河东街看见延川术中心大楼东侧有黑烟冒出。到了楼下,他看见百汇家电商场的卷闸门里有浓烟冒出,旁边的房子里出来1个没穿外套的年青男子告知已经报过警了。有个送牛奶的男子也在现场。他让那个年青男子将卷闸门打开,那个男子动了一下卷闸门告知门上有电,再没敢动。当时还有一个送牛奶的男子来到了现场。 41、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6时许,他在延川县城送牛奶路过环城路时,看见百汇家电商场通道卷闸门上方的缝隙里有黑烟冒出,旁边的售后服务部门开着,外边站个没穿外套的年青男子告知就住在售后服务部。他让那个男子打119电话报了警,并到房里拿出棉袄穿上。期间,送牛奶的冯**来了,全家福超市的2个值班员从东侧的玻璃门里出来了,超市里的灯也亮着,那个年青男子过去摸了下卷闸门告知门上有电。
警车到场后,有人从超市里将消防水管拉出来,但因没有压力喷不到卷闸门上。接着消防车来到了现场,有个男子过去将卷闸
门抬起约60cm,火苗从卷闸门下和上方的缝隙里窜了出来,消防车往通道内喷水。约1分钟后,火势越来越大,将旁边的售后服务部和卷闸门上方的广告牌以及停在门前的电影车烧着了。消防车没水了,不知道去哪里拉水了,他也离开了现场。 42、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 6时许,他驾驶摩托车送牛奶路过百汇家电商场前的环城路时,看见商场通道的卷闸门左上角往外冒黑烟,时不时闪火花。他到了延川大桥上打了报警电话。他到河东街送牛奶返回商场门口时,送牛奶的白某某和一个年青男子站在门口,卷闸门的中上部也开始冒黑烟了。 43、证人杨某
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6时许,他在延川县文化艺术广场打扫卫生时,看见百汇家电商场
的通道往外冒烟,跟前有3个人,其中1个人是百汇家电商场的值班员。他给杨**打电话告知了火情,打开了消防通道。消防车到场后往通道内喷水,有明火从卷闸门里冒出来烧着了广告牌。后来整栋大楼都烧着了。 4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县农村数字电影服务站职工。2012年 11月28日6时15分,邻居打电话告知单位着火了,他给办公室主任杨乙打电话后跑到延川术中心大楼前,看见弟弟刘在四楼值班的房间亮着灯,打电话没人接。百汇家电商场的卷闸门已被烧开,里面有火冒出来,旁边的售后服务部也烧着了。他与杨乙从背后楼梯上去经过三楼报告厅到四楼找到刘**下楼了。下楼后,放在楼下的1辆工具车已经着火,另1辆工具车被杨乙挪离了现场。 45、证人杨乙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县务站办公室主任。2012年11月28日5时许,领导刘某某打电话告知单位大楼着火了,他立即赶到文化广场,看见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有火喷出烧着了百汇家电商场的广告牌。他与刘某某从大楼背侧楼梯上去经过报告厅上到四楼找到值班的刘**下楼了。报告厅里全是烟,什么也看不见。下楼后,他将放在楼下的单位公车挪开了,另 1辆车被烧了。
百汇家电商场的通道卷闸门向上抬起约50cm,卷闸门下和门缝里有烟火冒出,通道北侧的售后
服务部也有火苗和浓烟冒出,卷闸门上方的广告牌着火了,门口有辆数字电影放映车被掉下的火
苗引燃了。他们迅速向着火点喷水施救,但因火势较大无法控制。约5分钟后,消防车没水了,高与马加水去了,他与郭*在全家福超市找到了消防栓,消防栓没水。火势越来越大,他们
无法进入室内施救,只得疏散群众,等待消防车加水后再次施救。 47、证人杨*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公司职工,负责管理延川术中心大楼正一层的商户。延川**公司在大楼正一层的70家商户和正二层的54家商户在火灾中全部过火烧完了,有4户门面房商户损失较小。 48、被告人刘*乙供述证明,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部分面积由全家福超市租赁砌墙用作库房。2010年1月6日,他向张某某租得负二层剩余部分约1700m2,期限10年,年租金226000元。当时,负二层没有装修过,没有水路,顶部只有几根灯管,没有其他电路,墙面上装有五六个消防装置,顶部有些喷淋头。他在所租负二层东通道里安装了卷闸门,由李某某在负二层用铝合金格子和木龙骨吊顶,下面装上石膏板,装修成娱乐美食城,由惠某某在总配电室接电,在外墙上安装电表,安装了电路。他在负二层招来碰碰车、跳床、KTV和小吃等七八家商户。他在东通道北侧隔出3间房子出租给他人作为商铺,在通道口上方装了娱乐美食城牌匾,由李某某用铝合金格子吊顶,下面装上石膏板,由惠某某在顶部装了10多个灯笼,从负二层引出电线,在吊顶上面使用套管铺设电路,引到通道顶
部,给灯笼和牌匾通电,并安装了控制开关。通道内的商铺单独安装了电表,电费由他收取交给物业公司。他在监控室安装了监控主机及显示器,从主机引出视频线套上线管在吊顶下装成明线,分别引到东通道进口处、大厅进口处、南通道、碰碰车室、台球室安装了5个视频头。电力材料是他从县城河东的门市买来的。他还在东通道上方隔出1个理发馆,底部安装槽钢作为底架,未通电,租给冯自己装修,租期10年,年租金2万元。他装修、改造负二层及东通道未经安监、消防部门许可,物业公司两次通知办理营业执照。过了1年,张某某将负二层的股份转给了曹某某,他与曹某某续签了9年的租赁合同。由于娱乐美食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他于2011年3月将所租负二层除台球室和KTV而外约1000m2转租给刘甲经营家电商品,租期8年,年租金27万元。
刘甲拆除了原先的卷闸门又在通道里外安装了卷闸门。通道内的商铺租期届满后,他又将商铺和负二层的KTV租给刘甲。刘甲将通道内的商铺转租出去了,将通道口的房子改成了售后服务部。 49、被告人刘甲供述证明,延川**术中心大楼负二层原先是娱乐美食城,有台球、碰碰车、旱冰场等经营项目。2011年3月,他从刘乙手中租得大楼负二层,但不包括台球室和商场的通道。他更换了刘乙原先安装的卷闸门,重新安装了两道卷闸门。2011年5月18日,他与杨某某、王某某、刘*丙、武某某以实物或者资金共同出资300万元用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的名义在所租负二层经营百汇家电商场,他出资120万元,占股40%,其他4人各出资45万元,各占股15%。
公司办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丁是刘乙无偿配给商场的保安,负责东、南通道的卫生、安全、用水和水电费的收取,晚上住在监控室值班,监控设备和监控室的办公用品也由商场无偿使用。经营两三个月后,刘乙提出由商场给刘丁付点儿工资,他最终同意每
月补助1500元,但不存在劳动关系。东通道里原有3个商铺,为了便于管理,租期届满后他向刘乙租来转租给他人经营,电费由刘丁收取交给物业公司。到了2012年5月18日,商场共盈利60万元,各股东分红后决定由他承包经营1年,完成利润80万元由股东分红,超出部分归他个人。承包经营后,他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他股东仍然负责原来的工作,王某某负责售后服务,杨某某负责财务,刘*丙负责接待、招聘、空调和海尔家电业务,武某某负责销售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元。商场里面的电线不符合要求,全部更换重新进行了铺设。商场东通道原先安装2排灯笼,由美的公司装修商场展台后改装成2排灯箱,由杨**接通电源,共有3个开关控制。东通道外面安装了LED广告显示屏,电线是从配电室接出来的,于每晚21时自动关闭。东通道内的监控室和靠北墙的小家电门市、照相机门市、售后服务部的电线是刘*乙原先安装的,没有出现过问题。商场没有专职电工,每年出资2000元,雇佣杨**临时处理线路和灯具。商场东通道靠南墙放有柜式空调机、冰箱、旧洗衣机、帐篷、空油桶、零碎家电和纸箱包装物,都是进行促销活动后放在那里的。公司有辆小工具车晚上也放在通道中间,有辆个人的摩托车也放在通道里。商场没有
办理过消防许可手续。2011年夏天,县消防大队于队长来商场检查时提出负二层原先规划是停车场,改变了用途。他提出之前已由刘乙改变用途。于队长又提出烟感器、喷淋头位置太高,没有配备灭火器、指示牌,物业公司派人按消防大队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整改。2012年,消防等有关部门来商场检查过几次,提醒要注意安全。商场里面平时没有值班人员,只有刘丁在监控室里值班。2012年11月27日,刘*丁有事请假了,当晚监控室无人值班。下班时,他与武某某关掉了
商场电源,但没有关掉通道内的照明电源,吩咐住在售后服务部的柴*晚上注意安全。火灾发生后,他到现场见东通道第一道卷闸门上有
浓烟和火苗,他与刘*丙、武某某到商场里见冰箱区东北角有火苗在燃烧。 50、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12月1日,经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环境勘验,起火单位延川**术中心位于文化艺术广场北侧,共8层,局部地上6层,地下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 4000m2,东西方向为错层结构,西面6层,东面4层,其中:负二层为家电商场,负一层为全家福超市,正一层、正二层为综合性商场,东侧三层为影剧院、四层为数字电影放映公司,西侧三至六层为延川县文化馆及文物展厅。整栋建筑除西南角三至六层延川县文化馆及文物展厅外部局部烟熏未过火外,整栋建筑均过火。 经初步勘验,该建筑东北角有一处通往负二层的坡道,坡度约18%,东西走向,宽度7.2m。坡道中线南侧为通道,北侧有5级平台,由东向西依次为室外平
台,商场售后服务部,监控室走道、小家电门市,摄影器材门市、卫生间,全部过火。在卫生间西侧通道发现钢制卷帘门塌落物。其中,第二级平台通过钢架结构改建和室外地面在同一平面上,出口向外直通地平,现场有钢结构塌落残留;第三级平台过火残留物上部有钢架结构物塌落物残留,钢架严重变形,西高东低,向下呈“V”字形,靠近通道部分为“V”字形底端。通道入口处停放小型货运车1辆,沿南侧墙下部有大量家用电器过火残留,上部覆盖墙体表层剥落物。
在通道中部距北侧平台1.9m处有1辆摩托车过火残留物。坡道南北两侧墙过火严重,面层剥落,内部砖体结构暴露。通道内共有4道横梁,东侧3道横梁均为西侧面过火严重,呈灰白颜色,东侧面较轻,并有大颗烟粒附着物;第四道梁东侧面烟熏痕迹较重,第三道横梁*部边缘部分水泥保护层剥落,内部钢筋暴露。第三平台小家电门市北侧墙上部开有2.41.26m的长方形孔洞,孔洞内部过火严重,外部较轻,屋檐下有大量烟熏痕迹;与之相对应的南侧墙体底部开有5.730.9m的长方形孔洞(东端距地面0.3m,西端距
地面1.5m),与负二层家电商场连通,孔洞边缘上有金属窗体残留物;同时,墙体顶部紧贴梁*开有6.60.9m的长方形孔洞,与负一层超市连通,孔洞上有8格金属窗体残留物。 经细项勘验,根据现场勘查需要,将第三平台小家电门市上方的钢架切割清理后,对第三平台的小家电门市内外进行重点勘查,该小家电门市位于监控室走道和摄影器材门市之间,为6.63.6m长方形结构,在
距监控室走道出口处向西约0.2m处开有一处宽1.8m的门洞。从该门市门洞处由南向北清理依次有商品展示柜、玻璃铝合金柜台、插板、电饭锅、豆浆机、电缆线、电暖器、灯具等家用电器残骸。在门市距西侧平台边缘0.6m,距北侧墙体0.45m处发现1具南北方向摆放的20.9m的钢丝床,上部有塌落物品依次为商品、碳化木质地板、层顶水泥,床底部成捆堆放的格栅灯等商品上部过火严重,下部较轻,此处另有碗、财神等生活用品。门市内部塌落层次由下至上依次为地板砖、玻璃、家电残骸、石膏板残留物、碳化木质地板、玻璃、屋顶水泥保护层。小家电门市外部走道上塌落层次由下至上依次为水泥地面、玻璃和广告灯箱残留、屋顶墙面水泥保护层。门市门口玻璃大部分倒向通道,上部无烟熏痕迹,下部烟熏痕迹较重。与之相对应的小家电门市门口里侧地面上玻璃下部无烟熏痕迹,相反上部则较重,同时门口地板砖过火严重开裂。 经专项勘验,(1)小家电门市南侧通道(东西走向长4m、宽2.5m)地面上距门市南墙1.05m、距东墙1.3m处紧贴地面有1块亚克力灯箱残留物,靠地面一侧未过火,无明显烟熏痕迹并有“朵唯女性手机”字样,背面及边缘过火熔化,同时发现此广告灯箱熔化残留物上粘贴1根铜质导线(软质4股),粘贴部分导线外部绝缘层尚在,其余部分不存在,在此导线上一端发现有不规则熔珠(已现场提取),除此外在距该广告灯箱残留物东西3m处,各发现广告灯箱残留物1块,损毁情况与此相似。(2
)在对小家电门市内西北角进
行彻底清理时发现在距西侧墙体1m处的北侧墙角有1束凌乱的铜质导线残留(硬质),对其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其一端有圆形熔珠(已现场提取)。(3)由于小家电门市西侧墙体已经烧穿,在第四平台(与第三平台高差1m)靠近第三平台处进行清理,在东北角处发现闸刀残骸,陶瓷底座与刀片已经分离(已现场提取)。(4)在建筑1层西北角消防控制室内有联动型消防控制柜1台(北京狮岛SD2200),控制柜西侧中上部受高温外部呈淡黄色由下至上依次加重,直至为灰
色,中下部消防直拨电话受高温变形。控制柜主板背面上部一元件受高温,塑料保护层熔化,内部线圈裸露,其他部位有不同程度烟薰痕迹,未过火。控制柜打印机外壳脱落,内部放置的打印纸掉落于控制柜前方地面,打印机机芯处有部分打印纸残留,靠外侧部分受高温碳化,呈灰黑色,靠内侧部分基本完好(已现场提取),打印纸取下后展开可见有5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报警数据,依次为:火警东大厅感烟探测(Zu003d00Lu003d04Au003d038Fu003dd112/11/2 805:53)、火警东大厅感烟探测(Zu003d00Lu003d05Au003d057Fu003dd112/11/2805:56)、火警东门口感烟探测(Zu003d00Lu003d04Au003d033Fu003dd112/11/2806:08)、火警东大厅感烟探测(Zu003d00Lu003d04Au003d035Fu003dd112/11/2806:05)、火警东大厅感烟探测(Zu00 3d00Lu003d04Au003d037Fu003dd112/11/2806:05)(已现场提取),鉴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时已经动作,并有部分报警记录留存,故在勘验中对联动控制器主板进行提取进行技术处理,恢复报警数据。 现场进行了照相和制图。方位照5张、重点部位照8张、细目照13张、现场方
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2张。
器SD2200主板数据进行恢复,首次报警时间:11/2805:53d1层东大厅,从首警直到最后报警时间:11/2806:42d4层报告厅顶部。 53、事故调查报告证明,2012年11月28日6时许,延川术中心大楼发生火灾后,消防机构邀请陕西省消防总队副总工程师任、火调处工程师雷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消防支队5名工作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于11月29日15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经初步勘验,大楼东北角通往负二层的通道部位建筑结构过火较其他部位较为严重,并以此部位为中心向四周蔓延,初步确定起火部位为火场东北角通往地下二层的斜坡通道处。经重点勘查,通过对起火部位建筑结构、火灾荷载情况、建筑构件的过火痕迹、蔓延方向和塌落层次比对,进一步将起火部位缩小到通道中部位于监控室走道和数码摄影器材门市之间的百汇小家电门市和相对应的外部走道处。在对这一部位的全面清理过程中,分别在百汇小家电门市的南侧通道地面上和门市内西北角处发现一端有熔珠的铜质导线2条;在摄影器材门市东北角与百汇小家电门市相邻处发现闸刀1具(底座与刀片已分离);在建筑一层西北角消防控制室内发现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外部过火变形,有部分报警记录残存。以上物品已现场拍照提取。经天津消防科研所对现场提取的导线进行金相分析检验,结论同前;经生产商子有限公司对受损联
动控制器主板进行数据恢复,结论为:首次报警为“11/2805:53d1层东大厅”(探头编号038
,位于负一层东大厅与北侧通道通往负二层通道上部高窗相邻处,东大厅即为负一层超市与通道相邻处)。2012年12月11日,延川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现场勘验和鉴定结论分析,认定火灾原因如下:延川术中心大楼东北角通往负二层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百汇家电商场通道中部上空电线发生短路,引燃下方临时堆放的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54、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2012年 12月12日,延川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延川术中心大楼火灾的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建筑东北角通往负二层延川县翔升家电任公司百汇家电商场的通道中部上空电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55、火灾财产损失测算意见书及单位经济损失证明信证明,2013年6月6日,经延川证中心测算,延川术中心大楼火灾造成大楼装修经济损失6866809.38元,负二层何*等5家商铺经
济损失837400元,负一层全家福超市经济损失3665600元,正一层冯**等68家商铺经济损失5696319
元,正二层段小等54家商铺经济损失2432903元,王等3家商铺经济损失339751元,延川公司经济损失(自报)1210795元,文化系统单位经济损失(自报)7373665元,共计28423242.38元。 5 6、县政府火灾调查报告证明,2013年3月26日,延川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延川术中心大楼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大楼负二层通道中部上空电线发生短路,引燃通道下方临时堆放的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间接原因是延川管理公司对大楼安全管理不力,检查不彻底,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县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检查督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负二层通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弥补疏漏;刘乙擅自改变通道用途,在通道内违章搭建商铺,形成事故隐患;水厂于早
6时开始供水,水压不足延误了灭火时机。建议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刘乙、刘甲的刑事责任;由有关部门对延川**管理公司经理刘乙、职工杨、雷某某,延川理局副局长梁,延川管理局局长贺、副局长呼,延川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于军利,延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延川县处经检书记李分别予以处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乙、上诉人刘甲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发火灾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上诉人刘*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无证据支持,故对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