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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刑事案件 年份:2012 大小:4.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1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浙江年份/2012

title: 2012_浙江文成雷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雷*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甲犯失火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温文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甲在文成县黄坦镇新康村横降山场一稻田内烧稻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这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8.7亩,过火有林地面积148.7亩。树种为马**、木荷、杉木、毛竹等,树龄为幼、中、近熟龄林,受害森林蓄积量147.8立方米、毛竹338株、烧毁幼树7951株。

2012年4月5日,被告人雷*甲与受灾村民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雷*甲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钟、雷、雷、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文成县林业局文林鉴字(2012)第21号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调解协议书,被告人雷**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雷*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雷*甲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48.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原判鉴于雷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村民的经济损失,已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雷*甲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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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刑事案件/2012_浙江文成雷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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