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
类型/起诉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农业设施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地域/新疆年份/2015
title: 2608_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
updated: 2026-08-04
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
-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01-23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伊市检刑诉(2014)236号
- 当事人:崔某
- 裁判结果摘要:崔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仓库违规明火取暖引发火灾,直接损失901166.66元)
- 来源:https://www.chinadaily.com.cn/dfpd/xj/2015-03/12/content_19790504.htm
正文
因自己违规导致火灾发生,并酿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的崔某,成为新疆首起因引发火灾被判刑的责任人。 11日,伊犁州公安消防支队伊宁市大队大队长邓卫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崔某因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邓卫军说,2012年12月13日凌晨零时42分,位于伊宁市国道218线旁的伊宁市苏洋商贸有限公司(苏洋农机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将大火扑灭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是苏洋商贸有限公司编号为B15号库房(崔某接货点)办公室内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的。 2014年7月18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崔某接货点”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使用明火,导致发生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王前喜李乐)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刑事案件/2012_2608_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