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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2.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18
类型/起诉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农业设施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地域/新疆年份/2015

title: 2608_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

updated: 2026-08-04

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

正文

因自己违规导致火灾发生,并酿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的崔某,成为新疆首起因引发火灾被判刑的责任人。 11日,伊犁州公安消防支队伊宁市大队大队长邓卫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崔某因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邓卫军说,2012年12月13日凌晨零时42分,位于伊宁市国道218线旁的伊宁市苏洋商贸有限公司(苏洋农机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将大火扑灭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是苏洋商贸有限公司编号为B15号库房(崔某接货点)办公室内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的。 2014年7月18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崔某接货点”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使用明火,导致发生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王前喜李乐)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刑事案件/2012_2608_崔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新疆伊宁苏洋农机物流仓库).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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