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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失火案(沙坪坝)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民事赔偿 年份:2012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55
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2

title: 437_张某失火案(沙坪坝)

updated: 2026-08-04

张某失火案(沙坪坝)

正文

上坟不慎引山火 “孝子”毁林千亩获刑二年

2012-10-17 10:41:01

   中国法院网讯(孙怀君) 清明节给过世奶奶上坟烧纸钱,却不慎引燃山火,造成严重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达1444.4亩。10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引发该起森林大火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4月2日14时许,张某与其姐在沙坪坝区曾家镇陈家坡林区内,为过世的奶奶上坟。在其用打火机点燃纸钱时不慎引燃山火,造成严重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为1444.4亩,受害森林面积为515亩,受害林木为94760株,受害林木评估价值为237960元。山火被引燃后,张某与其姐未能扑灭,遂及时向其所在村社社长以及119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积极扑救火灾。审理中,张某表示愿意义务植树、义务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并自愿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能自首,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4月2日14时许,张某与其姐在沙坪坝区曾家镇陈家坡林区内,为过世的奶奶上坟。在其用打火机点燃纸钱时不慎引燃山火,造成严重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为1444.4亩,受害森林面积为515亩,受害林木为94760株,受害林木评估价值为237960元。山火被引燃后,张某与其姐未能扑灭,遂及时向其所在村社社长以及119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积极扑救火灾。审理中,张某表示愿意义务植树、义务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并自愿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能自首,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437_张某失火案(沙坪坝).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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