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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女童玩火毁房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民事赔偿 年份:2014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23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玩火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浙江年份/2014

title: 633_温州鹿城女童玩火毁房赔偿案

updated: 2026-08-04

温州鹿城女童玩火毁房赔偿案

正文

4岁女童独自留在群租房内,因为好奇玩火引发火灾,烧毁自家出租房不说,还殃及了隔壁和楼上房屋。为索赔,房东将女孩的父母和二房东一并告上了法庭。昨天,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年前,赵先生夫妇将一整套308室租给了48岁的胡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两年。出租前,房东赵先生已用三合板在房里格成了8个大小不等的房间。胡女士承租后,又将房屋转租给了8位租客,自己做起了“二房东”。其中,贵州的代先生和妻子女儿租了2号房间。 2012年3月11日早上8点多,代先生和妻子谭女士都去上班了,把女儿小林一人留在2号房内。因为好奇,小林在房里玩起了火,不慎点燃了可燃物,火势瞬间蔓延,造成308室和楼上的408室全部烧毁,对面的307室和楼上407室部分财物损失,所幸的是没造成人员伤亡。 经鉴定,4间房屋财产损失达12.82余万元,涉案房屋308室就损失了42965元。 事故发生后,被殃及的307、407、408室住户,到鹿城法院起诉了308室屋主赵先生、二房东胡女士,以及代先生、谭女士夫妇,法院认定代先生和谭女士承担主要责任。 邻居的财产损失赔偿有了着落,房东赵先生夫妇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上也蒙受了损失,二房东胡女士、女童的监护人代先生、谭女士也应该负上责任。于是,赵先生夫妇将他们告到了鹿城法院,索赔财产损失费、误工费、部分住户赔偿款等合计6.17余万元。 法院认定,起火系代先生、谭女士之女小林玩火引燃可燃物导致。夫妻二人作为小林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先生夫妻将房屋出租给胡女士时,违反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分隔房屋,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存在过错。 胡女士承租房屋后,分别转租给不同租客,谋取经济利益,却没有对涉案房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有效预防和整治,存在过错。 昨天,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女童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房东财产损失14680.8元;二房东胡女士责任20%的责任,赔偿4893.6元。赵先生夫妇作为屋主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作者: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轩 信息来源: 来源:浙江省高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633_温州鹿城女童玩火毁房赔偿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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