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萍与黄金和、奚淡明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桐庐烧香)
类型/民事判决书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4
title: 564_吴爱萍与黄金和、奚淡明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桐庐烧香)
updated: 2026-08-04
吴爱萍与黄金和、奚淡明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桐庐烧香)
-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308号
- 当事人:吴爱萍、黄金和、奚淡明、奚淡林
- 裁判结果摘要:2012年1月黄金和在老宅烧香拜佛遗留火种烧毁吴爱萍房屋,判黄金和赔偿、奚淡明管理不善担责。
-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3/6/19/c68a12d8-ecaa-4448-9358-f74cb7bd950d
正文
(2013)浙杭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爱萍与黄金和、奚淡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和,奚淡明,吴爱萍,奚淡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564_吴爱萍与黄金和、奚淡明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桐庐烧香)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