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_567_东莞黄江废品站起火殃及四周案.pdf
8 东莞黄江废品站起火殃及四周案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支某(废品回收站)、黄江某公司、虎门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2012年1月废品站不明原因起火殃及邻居,判废品站60%赔35万余元、土地出租方10%赔5万余元。
来源:https://dsfy.dg.gov.cn/courtweb/web/content?gid=256&lmdm=8009
废品站起火殃及四周 被判赔偿35万余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64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东莞日报讯(记者李金健 通讯员钟紫薇)去年1月2日,黄江镇某废品回收站因不明原因突起大火,殃及四周的公司仓库及纸品厂等,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事发后,废品回收站经营者被告上法庭,被索赔96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司仓库和废品站
没有履行相关报建、消防验收手续、没有安装任何消防设施,且两者之间未做有效防火分隔,各方均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的造成存在过错,分别判处废品回收站及土地出租方承担6成和1成的责任,分别赔偿35万余元、5万余元。 大火殃及近邻 2012年1月2日中午,在黄江镇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支某夫妇午睡中被叫醒,出门查看发现,室外的废品堆垛突然起火。支某夫妇以及附近的邻居立即救火,无奈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只能用水桶等生活器皿装水试图扑灭火势,但火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进而向四周蔓延。最终消防官兵赶到后历经两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 灾后,经调查,此次火灾起火原因不明,起火部位位于废品站西南边支某宿舍外道路边的废品堆垛,造成废品站及周围共6户邻居受损,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损失近300万元。 火灾现场的地块的出租方是黄江镇某公司(下简称黄江公司),该公司将40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虎门镇某公司(下简称虎门公司)后,后者修建了2000多平方米的仓库用于堆放食品,又将其余土地转租给常平某饮料经营部及某纸品有限公司。支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所占地块也是从上述黄江某公司承租的。 事发后,遭受损失的虎门公司把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支某及出租方黄江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其财产损失962269元。 两方推诿责任 虎门公司认为,支某经营废品生意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也无任何消防措施,在经营过程中不尽安全注
意义务,最终引发火灾,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支某依法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出租方明知其公司仓库内存放有易燃物品,基于利益驱动还将邻近土地出租给支某经营易燃物品的废品收购,对涉案火灾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与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支某表示,其对起火没有过错,起火的垃圾确实是其抛弃到院子外面去的,但是火源不是其产生的,属于其控制范围之外,其本人也是火灾的受害者。如果有损失结果,原告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出租方黄江公司则表示,其在火灾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更没有因果关系。承租方虎门公司没有消防合格证件,还将部分房屋出租给纸品公司,其本身存在过错。 三方被判担责 受理案件后,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就火灾对案涉仓库及其内财物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原告虎门公司的损失价值为589945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灾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一审认定,土地出租方黄江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支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虎门公司经营易燃物品亦没有任何消防安全防范,应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某、黄江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53967元、鉴定费用19020元及赔偿款58994.5元、鉴定费用31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