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012_603_姚中华与刘华伟、刘卫丽财产损害赔偿.md
下一篇:2012_93_通道蒲某某电烤箱失火案.pdf ›

2012_677_朱、朱_等与汪、马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民事赔偿 年份:2012 大小:10.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14

8 朱、朱等与汪**、马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朱;朱;朱;汪**;马超

裁判结果摘要:租赁屋电气线路故障火灾致谈某死亡,汪马连带赔偿688898元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2487114.html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马超因与被上诉人朱、朱、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建湖县城锦秀苑某门面房为两间两层,上层为朱、朱、朱全家居住,底层高度约4.8米,朱将该门面房底层北一间用混凝土加隔一夹层(阁楼),并在阁楼上隔成宽约3.6米、长约3.3米、高约2.2米的东、西两个房间,西一间北侧中间位置墙内垂直于地面预埋入约1.3米高的电源线,上端联接电灯开关

,下端离地约0.3米处联接固定在墙面的插座。本案双方当事人共用该房内东侧出入阁楼及上层

。2012年7月1日,马(乙方)与朱(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建湖县城锦秀苑某门面房(1-2层)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3年,租金计7.5万元,水电分户各开,水电费乙方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朱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出具房租收条:今收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共计柒万伍仟元整。汪全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建湖县近湖镇文超汽车配件

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经营部经营场所登记为建湖县城兴建西路锦秀苑某,马与汪全合伙经营该门市部。该两间门面房底层摆放汽车维修设备为汽车维修场所和厨房卫生间,阁楼西侧房间东北角摆放一张铁架床,床的西侧靠北墙摆放一办公桌,办公桌西侧靠西窗处摆放汽车坐凳5-6套及机油、汽车蜡、学习资料、衣服等物品;汪全在该房间北墙插座上加插上约1.5米长拖线插板,用于接插电脑、电风扇、台灯。该房间平常为汪全及小孩读书时居住,火灾事发前日,因小孩学校放假,汪全及小孩回老家居住。2014年7月1日晚8时左右,汪全未将门市部电

源关闭即收工关门离开门市部回老家。7月2日4时35分,汪全、马共同租赁经

营的房屋阁楼西侧房间内发生火灾,大火及浓烟直冲楼上朱与谈某夫妇居住的卧室。建湖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消防人员到场后,将受伤的朱及其妻谈某从火灾现场抢救并送医院就治,受害人谈某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花去医疗费790元;朱经送医院抢救治疗,伤情好转,花去医疗费4354元。2014年7月28日,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盐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经调查,对火灾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为一层夹层西侧房间北墙下方靠中间位置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朱受伤及谈的死亡直接原因为马、汪共同租赁的房屋中阁楼西侧房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的可燃物,烈火浓烟致朱受伤、受害人谈死亡。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阁楼西侧北墙下方靠中间位置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用以租赁的该阁楼房间内电源插座线埋在墙体内,插座固定在墙上,汪在该插座上加插约1.5米长拖线插板,火灾发生前日晚,在无人值守的门市部最后关门离开时,汪未能将阁楼北墙上加插的插线板拔除或切断电源,结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分析认为电气线路故障应为汪在该插座上加插约1.5米长拖线插板故障发热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大火。由于汪、马共同经营管理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在用电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的过错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致朱**受伤及谈死亡,朱、朱、朱有权要求汪、马赔偿。汪**、马*以没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朱、朱、汪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朱、朱、朱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庭审查明认定事实,综合确认:1.朱**因火

灾事故伤害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354元。2.朱、朱、朱**近亲属谈*因火灾事

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791元、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29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688898元。朱、朱、朱**主张财物损失100000元,其虽然提供了财产损失

表,但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证据,故对其财物损失的主张暂不予支持;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一审法院遂判决:一、汪**、马共同赔偿朱、朱、朱因火灾事故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8 8898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二、驳回朱、朱、朱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4元,由朱、朱、朱负担464元,由汪、马负担38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汪、马超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案涉火灾形成原因未查清。起火原因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起火原因为上诉人汪加插的插线板造成的。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过错推定适用于特殊侵权,在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近亲属谈某死亡是由上诉人造成情况下,一审推定上诉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违反法律规定。3.上诉人马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上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马超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依据。4.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健康权纠纷,认定法律关系错误。5.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在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前提下,由于电气线路混同,责任无法区分,至少也应当按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的原则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人不认可火灾事实认定

书的证明力,但未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被上诉人安装的电路完全符合装修标准

,完全是因为上诉人私拉乱接插线板,长时间使用老旧电扇导致发热引起火灾。上诉人马超、汪合伙经营,应该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朱答辩称:同被上诉人朱**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能否归责于两上诉人;2.上诉人马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两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依法应当获得赔偿。

一、关于案涉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能否归责于两上诉人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火灾的起火原因,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一层夹层西侧房间北墙下方靠中间位置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明确出现故障的电气线路是被上诉人房屋墙体插座,还是上诉人加插的拖线插板部位,但起火原因能够归责于两上诉人。理由如下:1.上诉人汪**、马超租赁被上诉人所有的案涉房屋有数年时间,对租赁的房屋负有安全防范及使用的谨慎注意义务。期间,两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反映房屋存在电气线路故障而要求其维修。现火灾起火点位于两上诉人承租的房间内,且系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而上诉人不能举证该故障为被上诉人的房屋自有电气线路故障。2.电气线路在有负载的情况下发生电气故障的概率会提高。本案中,两上诉人均认可在起火点处的插座上加插有拖线插板,在拖线插板上插有电器插头。现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加插的电器处于非使用状态,且拖线插板并无负载。考虑到上诉人对案涉房间处于实际控制状态,对电气线路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且上诉人又存在加插拖线插板而使用电器等因素,综合认定起火应归责于两上诉人。

二、关于上诉人马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

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涉起火房屋由上诉人汪**、马共同租赁,共同从事汽车配件经营。两上诉人在共同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因为未能尽到安全使用义务,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上诉人马既是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亦是实际使用人之一,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是否适当问题 本院认为,因起火应归责于两上诉人,现两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对火灾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且上诉人在起火点周边堆放可燃物也是案涉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故一审法院判令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

并未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 综上,上诉人汪**、马*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由上诉人汪**、马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677_朱、朱_等与汪、马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md
‹ 上一篇:2012_603_姚中华与刘华伟、刘卫丽财产损害赔偿.md
下一篇:2012_93_通道蒲某某电烤箱失火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