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_745_张某与某钻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md
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原因/违章动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3
title: 745_张某与某钻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updated: 2026-08-04
张某与某钻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2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张某;某钻井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钻井公司辅助往井内注氧后焊接起火烧伤,双方均疏忽大意,钻井公司作为定作方按比例分担损失
- 来源:http://qqherkd.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89
正文
|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人民陪审 法治中国行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 案件快报 被火烧伤谁之过 作者:戴世红 发布时间:2013-03-29 07:08:29 克东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火烧伤引发的纠纷:2012年8月9日某钻井公司在钻井过程中,因钻杆断裂需要焊接,与在克东县某修理部工作的张某联系,张某到钻井现场后,看钻井公司的电焊设备齐全,遂穿上水岔、系上安全绳被吊放到井下进行焊接。焊了三根多焊条时张某觉得有点儿闷,井上的的人将氧气管顺到井里。因张某的脚支撑在井壁上,挪动的时侯掐电焊条的钳子碰到了井管上,井里瞬间就着起火来,张某大声喊“往上拽”,因安全绳断了没有救上来,上面的人即往井里浇水,将火扑灭。后被克东消防大队消防员救上来,送医院救治。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钻井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钻井公司做为定作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辅助了原告刘晓明电焊操作,双方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预见到往井里注氧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其双方疏忽大意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钻井公司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张某与钻井公司对损失按比例进行分担。 〖 〗 地址: 电话: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745_张某与某钻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