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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西光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5.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45
场所/学校教育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7

title: 749_史西光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updated: 2026-08-04

史西光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正文

小学寄宿生梦中被烧残 学校被判担全责 小学寄宿生梦中被烧残 学校被判担全责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骆丽丹 凌晨4时许,学生宿舍起火,11岁的小学生史西光(化名)在梦中被大火烧伤。消防部门调查后发现,火是从史西光的床上烧起来的,但无法查明起火原因。史西光要求学校赔偿未果,提起民事诉讼。最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史西光是柳城县沙埔镇一所小学的五年级学生,寄宿在学校。2012年1月4日4时许,史西光的宿舍发生火灾,他在自己的床上被大火烧伤。因伤势严重,史西光辗转到几家医院治疗,共住院181天,接受了5次手术,花费13万余元。学校支付了12.6万余元医疗费。 柳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展开调查,发现起火点位于史西光的床上,排除人为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无法确定起火原因。 2017年3月2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史西光头部、颈部及左肩部烧伤,构成九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史西光是未成年人,又是寄宿生,他在学生宿舍睡觉时被火烧伤致残,学校应该负全部责任,赔偿我们的全部经济损失。”史西光的父母提出。 “学校平时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教育职责,这事不该由学校担责。既然消防部门查明起火点位于史西光的床上,不能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那么也有可能是由于史西光的原因引发火灾。”学校的负责人认为,史西光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该由学校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史西光的父母代理史西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再赔偿史西光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史西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欠缺消防安全知识,因此他在学校生活和学习期间,学校对他应当严格管理。虽然消防部门无法查明火灾原因,只能认定“不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这也是由于学校对学生宿舍用火管理不严,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未发现史西光在火灾事故中存在过错,他无需承担责任。 柳城县法院指出,史西光在事故中被烧伤致残,容貌严重受损,精神受到损害,依法确定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还应赔偿史西光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学校对史西光尽到了管理职责,不该为火灾事故承担责任。“学校的宿舍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该规定挂在每间学生宿舍的墙上。学生宿舍区晚上有专职老师值班,负责监督管理学生,维持宿舍的正常秩序。除了下雨天,下午放学前,老师都会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告诫学生不要把易燃易爆物品和刀具等带到学校。”学校负责人上诉称。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宿舍发生火灾,说明学校存在火灾隐患,对未成年学生史西光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史西光存在过错,史西光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柳州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民事赔偿/2012_749_史西光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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