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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_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其他案例 年份:2013 大小:21.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37

8 雷_

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2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雷*

裁判结果摘要: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1740885.html

审理经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马名革、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系雷家具厂(又称雷仓库)实际负责人,全面管理雷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2004年起,被告人雷在雷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

建仓库,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屈、张**等人作为储存可燃物品仓库使用。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雷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雷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对雷仓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毛仔(另案处理)签收后,向被告人雷进行汇报。

被告人雷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南昌市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2013年10月30日,南昌局民警在本市红谷滩区滨江豪园一居民楼内将被告人雷抓获归案。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火灾致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步视频资

料;2、被害人罗、秦、熊、张、万、童、张**、李*、胡**、屈、于、周、王、万水香的员工涂某乙、章的陈述;3、证人陈、闵*、徐**、钱某、樊*、吴、王、胡、熊、涂某甲、吴**、关、魏、汪*、胡**、杨*、王、徐、周**、孟*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火灾痕迹提取物清单、现场照片;5、火警受理登记表、实验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10.17火灾调查情况说明、南昌市**防大队出具的关于雷家具厂火灾情况报告;6、死者身份信息及被烧身亡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7、西价鉴字(2013)443号价格鉴定书;8、桃花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雷仓库属消防重点单位备案登记表、消防安全责任状;9、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0、南昌市**防大队出具的证明;11、个体信息、企业信息查询、营业执照,雷家具厂及雷家族房屋产权材料,房屋租赁合同;12、抓获经过;13、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辩称:我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但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称:对雷定罪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疑点,故对其作无罪辩护。1、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丢弃的烟头引起的,起火点是在村公共废弃物堆放区域,都与雷无关,雷及雷家具厂都是受害者。2、雷不符合消防

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①客观方面,桃花派出所不是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桃花派出所的民警没有培训合格证,不具有消防监督检查的资格;对违章搭建没有书面整改通知;雷没有“拒绝执行”履行整改的行为。②主观方面,雷没有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雷*家具

厂也没有盖章,雷**签收不代表雷签收了;雷及雷*家具厂也不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没

有来仓库检查消防隐患,是叫雷**到派出所签的,且整改面积有涂改痕迹。 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2、死者邱、张的家属的谅解书、火灾补偿协议书、收条;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系雷家具厂(雷仓库)实际负责人,自2004年起,被告人雷在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建仓库,并全面管理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在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屈*、张**等人用于储存可燃物品。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雷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雷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对雷仓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毛仔(另案处理)签收后,向被告人雷进行汇报。被告人雷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南昌市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20 13年10月30日,南昌局民警在本市红谷滩区滨江豪园一居民楼内将被告人雷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1年11月,死者邱、张的家属与被告人雷达成协议、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受灾户胡、张、万**、于*、王**、童、罗

、熊、周、万、秦、张、南昌有限公司(李廷岚)、章先后与被告人雷达成协议、

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1、被害人罗的陈述,证实他从2011年10月起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租赁合同是与雷签订的,其所租仓库整个310平方米都用木板和钢管隔了一层。因为租的面积比较大,其将部分仓库转租给了秦和熊**。平时仓库的进出口都是从雷家具城东南角临抚生路的这栋6层建筑中间通道进出,另一条北面通道是不能通行的,租户从来都没往那里边走。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掉了,被烧货物主要是糖果,大概损失在100余万元。 2、被害人秦的陈述,证实他与罗、熊**一起合租雷*家具厂的仓库存

放尿片、尿布、卫生巾等货物。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掉了,被烧货物价值120万-150万之间。 3、被害人熊**的陈述,证实他与罗、秦一起合租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纱手套、牙刷等货物。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了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货物价值约50多万元。 4、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他租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燃气热水器、洗衣机及小家电等,租赁合同是与雷签订的。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达230万元。 5、被害人万的陈述,证实他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生物农药等,租赁合同是与雷签订的。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达198万元。 6、被害人童的陈述,证实他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厨卫电器。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达50万元。

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达550余万元。他租赁雷家具厂仓库期间,雷家具厂没有组织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定期对他所租的仓库进行过消防检查,未开展过消防演练。 8、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她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灯饰,租赁合同是与雷签订的。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初步统计达150万元左右。 9、被害人胡**的陈述,证实她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热水瓶等货物,租赁合同是与雷签订的。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初步统计价值达180万元左右。 10、被害人屈的陈述,证实他是好家装饰铝合金厂老板,2013年7月与雷签订合同,租用雷家具厂两个车间做门窗铝合金加工。2013年10月17日,其所租的仓库西墙相连的

另一个彩钢平房北墙外起火。他租赁雷家具厂仓库期间,雷家具厂没有组织过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没有定期对其所租的仓库进行过消防检查,未开展过消防演练。 11、被害人于的陈述,证实他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太阳能仪表、小家电等货物。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约230万元。 12、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他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冰箱、洗衣机等电器。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

被烧毁货物价值达697余万元。他租赁雷家具厂仓库期间,雷家具厂没有组织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定期对其所租的仓库进行过消防检查,未开展过消防演练。 13、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她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电脑。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值约500多万元。她租用雷家具厂仓库期间,雷家具厂没有组织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定期对其所租的仓库进行过消防检查,未开展过

消防演练。 14、被害人万的员工涂某乙的陈述,证实他老板万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油烟机、煤气灶等货物。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被烧毁货物价

值约17万元。 15、被害人章的陈述,证实他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服装。2013年10月17日,他得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后叫公司员工林**和邓*打电话给张**,问她在哪里,得知她在雷家具厂5楼之后,他马上就叫她躲到卫生间去并把水龙头打开,通了40多分钟的话,最后大概是水龙头的管道被烧毁坏了,卫水间没水了。邱闽的电话一直没有打通过,张**、邱闽两人是在一起的。 1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他是抚生家园的保安队长。火灾发生时,他和邓**巡逻,发现南面围墙后建筑物起火并报警的经过。 17、证人闵*、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在雷仓库工作的人员。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钟,他们发现雷家具厂内发生火灾的情况。 18、证人钱*的证

言,证实他是雷仓库承租户聘请的发货员。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火灾的事实。 19、证人樊*、吴、王、胡、熊、涂某甲、吴**的证言,证实他们是雷家具厂承租户好家装饰公司员工。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火灾的事实。 20、证人关*的

证言,证实他母亲胡**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热水瓶,并与雷签订了合同。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 21、证人魏的证言,证实他是雷*仓库的承租**电公司仓库保管员。2013年10月17日下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火灾的事实。 22、证人汪的证言,

证实他表哥张**租用了雷家具厂的仓库存放灯饰。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其仓库被烧毁。 23、证人胡**、杨*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抚生家园小区住户。2013年10月17日下

午2点多,雷*家具厂发生火灾的事实。 2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她是雷的妻子,火灾被烧的5栋建筑属于雷,雷家具厂厂区内建筑基本上都是仓库,这些仓库由雷统一管理并由雷负责出租给他人使用。 25、证人徐、周、孟的证言,证实他们隶属南昌市公**队八一中队。2013年 10月18日早上大概7时许,在雷*家具厂火灾现场过火的六层建筑的五楼西北角的卫生间外发现了男性失踪人员邱,在卫生间内发现了女性失踪人员张。其中男性失踪人员趴于卫生间外地面,身上衣服与身体都已过火。女性失踪人员蜷缩在卫生间一角,身上衣服与身体均未过火。后周**、孟*与桃花中队的二名战士将两具尸体搬移现场至安全区域,再移交刑侦部门。 2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火灾痕迹提取物清单、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情况。 27、火警受理登记表,证实南昌市消防支队于2013年10月 17日14时26分接朝阳农场抚生家园后面起火报警电话,调度二十余辆消防及保障车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工作。 28、实验报告,证实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了实验,目的是查清未燃尽的香烟头能否引燃包装纸。实验物品为:1.从火灾现场取来的坚美铝材2.点燃状态下未吸完的香烟3.高清数码硬盘摄像机。实验结果,未燃尽的香烟头置于包装纸上面在2-3级风的情况下能在8分钟左右引燃坚美铝材包装纸。该包装纸属易燃物品。 29、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放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

混合的情况。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 32、死者身份信息及被烧身亡照片,证实死者邱,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死者张,

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 33、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经尸表检验,综合案情分析认定,1号男尸符合火灾过程中烧死征象,2号女尸符合火灾过程中吸入大量有毒气体及CO毒死亡征象。 34、西价鉴字(2013)443号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6628480.25元。 3 5、桃花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雷仓库属消防重点单位备案登记表、消防安全责任状,证实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于2013年7月11日对雷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雷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要求雷仓库对该通知1-4、5、6、8

、9、12、13条进行落实整改。由雷仓库工作人员雷毛仔签收通知。 36、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雷仓库,前身为雷家具厂,其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将原来的厂房变成仓库。桃花派出所将雷仓库作为消防重点单位(非三级列管)进行管理。2013年7月11日,该所民警杨、梅依据《江西**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雷*仓库进行消防检查。在检查

过程中,发现雷仓库消防隐患存在以下问题:1、灭火器数量不足;2、室内消火栓无水;3、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且存在“三合一”现象;4、电线未包管。在检查时,民警未遇到法定代表人雷,雷*仓库日常管理人员雷陪同检查。该所民警要求雷针对存

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并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雷**表示会向其叔法定代表人雷报告此事。2013年9月底,民警杨与巡防员万军对雷仓库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雷仓库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有效整改。 37、南昌市**防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西湖区抚生路888号雷家具厂及雷私人产权房屋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38、个体信息、企业信息查询、营业执照,证实南昌市西湖区

雷家具厂经营场所为西湖区抚生路333号,于2008年4月1日成立、2011年12月31日吊销,经营者姓名为雷。江西雷**限公司住所地地址为抚生路333号,于2003年10月成立,一直属开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为王乙、股东为雷、王*乙。

时他会交代雷**进行整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将违规搭建、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仓库租与他人,且经相关消防监督机构书面通知要求整改而未执行,致二人在火灾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且无足够防火间距使火势得以迅速蔓延,其违规搭建仓库使得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不能及时将火扑灭,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都与被告人雷无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

后,被告人雷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其他案例/2013_2557_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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