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祖坟烧纸引燃废品料场案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电气故障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玩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3
title: 863_睢宁祖坟烧纸引燃废品料场案
updated: 2026-08-04
睢宁祖坟烧纸引燃废品料场案
-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被告(祖坟后人)、原告(料场主)
- 裁判结果摘要:年三十上坟烧纸遗留火种引燃露天塑料料场,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cn/chat/chat/id/34413.shtml
正文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见面,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吴书俊。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睢宁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欢迎大家关注。 [14:50:10]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蔡某在沙集镇工业园区内,有一露天废旧塑料堆场,堆放的废品为废旧塑料瓶等。2013年2月9日15时许,蔡某的废旧塑料堆场突然起火,经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奋力扑救,于当天18时35分将火扑来,蔡某堆场内的废塑料几乎全部化为灰烬。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勘验认定,蔡某的堆场东西长约60米,南北长约15米,堆场东侧为一条南北方向村间公路,南侧为一条东西村间小路,西侧为麦田地,北侧为废品加工厂院墙。堆场南侧上空有架空线路,未见异常,堆场内堆放的废旧塑料制品表面烧损,西侧烧损较重,东侧烧损较轻,堆场北侧加工厂南院墙上靠西侧的门外表面烧损且残留烟熏痕迹。麦田地东头与堆场西侧接壤处有两处土坟,两土坟坟头相距3.9米,南侧坟头北侧面上残留未烧完的纸钱,北侧坟头堆放的秸秆南侧有烧损痕迹。堆场内堆放的废品未见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内无电气线路及用电设施,堆场内周围未见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痕迹。堆场周围未见可疑容器。2013年4月8日,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睢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堆场西侧,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引起。另查,位于堆场西侧的两处土坟为王某家的祖坟,在蔡某堆场发生火灾前,王某曾到其祖坟上烧纸,而导致发生的火灾。 由于王某的过错行为,而导致蔡某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于是蔡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4:55:35]
- [主持人]:本案由凌城法庭审判员黄玉宝进行独任审判,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56:0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0:14]
-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席。 [15:00:43]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15:00:59]
- [审判员]: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5:01:11]
- [原告代理人]:原告蔡某,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沙集镇。 委托代理人张超,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品高,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15:02:02]
- [被告代理人]:被告王某,男,1992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睢宁县沙集镇。 委托代理人王辉、钦红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15:02:39]
- [审判员]: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人民法庭 ,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由代理审判员黄玉宝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郑漓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庭上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九)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十)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5:04:15]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有无异议? [15:04:25]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15:04:3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15:04:44]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5:04:56]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15:05:06]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 [15:05:1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请及事实和理由? [15:05:31]
-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沙集镇东风村工业园一区内,有一露天废旧塑料堆场,堆放的废品为废旧塑料瓶等。2013年2月9日15时39分许,原告的废旧塑料堆场突然起火,经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奋力扑救,于当天18时35分将火扑来,原告堆场内的废塑料几乎全部化为灰烬。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勘验认定,原告的堆场东西长约60米,南北长约15米,堆场东侧为一条南北方向村间公路,南侧为一条东西村间小路,西侧为麦田地,北侧为废品加工厂院墙。堆场南侧上空有架空线路,未见异常,堆场内堆放的废旧塑料制品表面烧损,西侧烧损较重,东侧烧损较轻,堆场北侧加工厂南院墙上靠西侧的门外表面烧损且残留烟熏痕迹。麦田地东头与堆场西侧接壤处有两处土坟,两土坟坟头相距3.9米,南侧坟头北侧面上残留未烧完的纸钱,北侧坟头堆放的秸秆南侧有烧损痕迹。堆场内堆放的废品未见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内吴电气线路及用电设施,堆场内周围未见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痕迹。堆场周围未见可疑容器。2013年4月8日,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睢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堆场西侧,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引起。另查,位于堆场西侧的两处土坟为被告家的祖坟,在原告堆场发生火灾前,被告曾到其祖坟上烧纸,而导致发生的火灾。 综上,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八万元整。2、被告承担诉讼费。 [15:08:22]
- [审判员]:被告答辩。 [15:08:58]
- [被告代理人]:一、年三十祭祖烧纸是沙集老百姓祭奠祖先的民间习俗,该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原告料场旁边其中的两座坟系被告爷爷、奶奶及其母亲的坟,年三十到这里来烧纸主要应是被告爷爷、奶奶及其母亲的后人,也就是说当天可以来此烧纸的人具有不确定性和唯一性。被告当天仅路过现场但并未到现场去烧纸,原告无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去烧过纸,所以说被告不应当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且该证据证明的结果应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被告在事发时在现场停车与原告料场发生火灾且造成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即使被告去现场烧过纸,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原告所使用的场地是属于睢宁县沙集镇东风村集体土地,原告使用该场地没用经过村里同意,属于非法占用。2、在现场的几个坟头已存在多年,而原告露天料场是后来设置的,原告在放置塑料时应当知道有坟头就会有人来烧纸,应该预见到烧纸后如果有风将火源吹刮后可能吹刮到其料场并可能引起火灾,原告在设场之初就应该对此采取防护措施,原告却放任危险的发生,仍将塑料近距离的堆放在坟头附近,未留有有效的防火间距,这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3、原告本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管理不到位,其在野外设置露天料场堆放塑料却无专人看管,现场未配备任何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使该火灾未能被及时扑灭,造成损失扩大。故原告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其对火灾导致的损害结果即各项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补充:即便被告事发当日在其祖上坟地为了纪念亲人实施了当地民俗而进行的烧纸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烧纸行为和火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 [15:17:34]
- [审判员]:本庭现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火灾发生之前被告是否实施了烧纸行为的认定。 二、本起火灾是否是因为被告的烧纸行为引起的。 三、如是因被告烧纸行为引起的,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 四、如是,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认定。 原被告有无异议和补充? [15:18:39]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5:18:50]
-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 [15:19:00]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5:19:52]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火灾现场示意图及说明: 证明:直观地呈现:塑料堆场、二座土坟,麦田当时停放汽车的相对位置等情况说明。 [15:20:21]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5:20:27]
- [被告代理人]:原告不是进行现场勘验的主体,作为火灾发生的现场如排除人为纵火应由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进行勘验,我们没有到过现场,从公安机关绘制的现场图来看我们不能确定原告绘制的图与公安机关绘制的图是否是一致的,从公安机关绘制图看有四座坟,其中两座是被告亲属的,只能说明地理上的位置,不能证明原告塑料加工厂起火的原因。 [15:21:5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5:22:01]
- [原告代理人]:证据二: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卷宗一份,证据来源是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其中包括: 丁某某、孙某某、蔡某、王某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方位图、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损失统计表及申报统计表、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等,现分别列出其证明内容: 1、丁某某: ①被告上坟烧纸钱引发火灾,亲眼目睹起火。 ②开着一辆黑色轿车。 ③被烧的废旧塑料是原告的。 2、孙某某: ①看到被告在东风超市买草纸5份。 ②开车向南去了,约5分钟后喊着火了。 ③跑过去看已着起来了,参与救火。 以上两份证据直接证明被告烧纸引燃了原告的废旧塑料堆场。 [15:27:2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5:28:17]
- [被告代理人]:1、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证明内容与所调的询问笔录不一致。询问笔录不是目睹整个过程,其证明的内容是目睹了整个过程,这存在矛盾。 2、证人与原告都存在亲属关系,其所做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均较低。 另外还有两点,1、孙某某讯问笔录上我们不予认可,此讯问笔录讯问了两天,简单不到150个字,从讯问内容来看只是说从被告买过纸大约五分钟后就看到有人喊着火了,如果被告点纸纪念亲人五分钟发现着火,被告完全可以扑灭火的。 2、丁某某只是看到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即便看到被告开黑色轿车不能证明其在坟山烧纸的唯一原因。 [15:37:16]
- [审判员]:法庭询问下原告,原告你与丁某某和孙某某是什么关系? [15:37:59]
- [原告]:丁某某是我姨母,孙某某是我外甥女。 [15:40:27]
- [审判员]:本庭在听取被告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看,从消防大队的询问记录显示来看,询问时间的确存在问题,用了2天的时间对孙某某进行询问,从询问记录内容来看,显得很粗糙,许多细节没有询问清楚,再加之此份证据是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其证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原告拟以此证据用来证明其诉讼的,因此,对该二人的证言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下次开庭原告应让二位证人出庭作证。原告有无异议? [15:50:34]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补充这两份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否应该出庭作证请法庭认定。 [15:51:34]
- [审判员]:本庭认为,该二证人应出庭作证。原告继续举证。 [15:53:13]
-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对本案原告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①2013年2月9日下午3:35至3:40分时原告与姨弟朱某在村部商店前发现其废旧塑料堆场有黑烟冒出,跑到堆场时堆场西边坟墓附近火已经着起来了。②火是从西边坟墓开始着的,起火点在坟上。③朱某报警119。 ④损失10万元左右。 ⑤堆场内堆放物品的废旧塑料露天堆放。⑥同时证明丁某某、孙某某看到被告上坟烧纸钱及到商店买纸线的事实。印证了丁某某和孙某某的证明。 [15:59:24]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5:59:39]
- [被告代理人]:形式上没有异议,但与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从笔录看无法证明损失是10万元,前两份丁某某与孙某某看到被告去买纸,对原告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16:01:2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6:01:48]
-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对王某所做的询问笔录。 证明:①下午到店买纸钱。 ②开车从朱某永家路过时看到原告废旧塑料堆场着火了,让朱某永打电话给蔡某。 ③买一份草纸给其外公烧纸的,在小店里买的。 ④是火场着火后烧纸的。 ⑤其爷爷坟在堆场西侧,爷奶一座、母亲一座、外公坟在南湖。 ⑥烧纸时开黑色轿车(奔驰)。印证了丁某某询问笔录。 ⑦车停在堆场西侧的南北小路上的,坐在车上没下车,我停在那里时堆场已经着火。 ⑧没有到其爷奶坟上烧纸。 进而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事发当天当地买纸并且独自一人开车去给他祖父母烧纸,具体说买了一份纸起火后烧的,后来又说没烧,坐在车上没下车等等,都是在避重就轻,掩盖以上的基本事实。 [16:12:0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6:12:25]
- [被告代理人]:形式上和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于原告推测得出的结论有异议,其中没有说过纸已烧了的说法。被告买纸是准备去给其外公烧的,外公的坟与原告的塑料厂不相邻,被告买的纸是一份。并不是原告的外甥女所说的五份。 [16:14:51]
- [审判员]:法庭就此份笔录询问被告:被告说纸烧了是给谁烧的纸? [16:15:24]
- [被告代理人]:是给其外公烧的。可以调取通话记录或询问朱某永本人证明被告是否说了假话。我们没有义务自辩其清白。 [16:17:13]
- [审判员]:原告是否可以联系上朱某永? [16:17:24]
- [原告]:可以。他是我邻居 [16:17:35]
- [审判员]:下次开庭让朱某永出庭作证 [16:17:44]
- [原告]:好的 [16:17:5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6:18:08]
- [原告代理人]:证据5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 ①燃烧程度西高东低――证明火是从西边起来。 ②堆场西侧两坟、南坟头北侧面上残留未烧完的纸钱,北侧坟头堆放的秫秸南侧有烧损痕迹。证明火是从南坟燃烧的纸钱引起的,而南坟正是被告祖父母的坟。 ③堆场内无易燃易爆物品,无电器线路及网电设施,场内及周围未见残留燃放烟花爆炸痕迹――排除其他可引燃火灾的各种可能。 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证明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堆场西侧,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引起。 [16:24:1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6:24:41]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未认定具体火源是什么,具体谁所为,不能证明是被告所为。 补充: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是被告在其两位亲人坟头上烧纸引起的。根据证人丁某某说的如果是真实的被告先点燃北面坟头的纸后点燃南面坟头的纸,而且正常烧纸的风俗不在坟头的北面烧,从当天的风向看是东北风,而坟头在塑料厂的下风头,下风头把上风头的火引起,根据生活常识烧纸起火原因火不应是因为给坟头烧纸引起的。 原代:从开庭到现在没有反映是在在北坟上烧纸的情况,另外烧纸是在南坟的北面烧纸的,烧纸是根据死人躺的位置来烧的。 [16:28:59]
- [审判员]:我作为睢宁本地人,我对本地的烧纸的风俗有一定的了解,一般是看死者埋葬方向,如是脚蹬西北,头枕东南,一般是在东南面烧的,如是脚蹬西南,头枕东北的,一般是在是在东北面烧纸。所以,被告说没有人在坟北面烧纸的风俗,并不准确,同时与现场的情况也不吻合。原告继续举证。 [16:32:41]
-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绘制的火灾现场平面图和方位图,证明原告的露天塑料厂和坟墓和麦田的相对位置。 [16:35:13]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6:35:23]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亲人的坟处于东北方向的下风头,而如果是烧纸起火的是逆风烧的。 [16:35:4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6:35:52]
- [原告代理人]:火灾损失统计表和申报统计表,证明申报火灾损失为10万元,被认定为71000元。 [16:38:10]
- [审判员]:被告质证 [16:38:22]
- [被告代理人]:对该统计表的真实性无异,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统计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 [16:41:1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6:41:22]
-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据 [16:41:32]
- [审判员]:被告举证 [16:41:41]
-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 [16:41:51]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相互发问 [16:42:01]
- [原告代理人]:我想让被告陈述当天发生的事情经过。 [16:42:11]
- [被告代理人]:因被告本人未到庭,当天的发生的经过以被告本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为准。被告没有问题要向原告发问。 [16:42:34]
- [被告代理人]:从目前审理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使法院认定是被告在火灾发生前烧过纸,这一问题特别重要,是本庭归纳后三个争议焦点处理的前提和基础。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庭再给予十天的最长举证期限。原被告有无异议? [16:45:36]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6:46:02]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6:46:11]
- [审判员]:今天庭审就到这里,休庭。双方核对笔录签字。 [16:46:2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 [16:47:16]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7:30]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其他案例/2013_863_睢宁祖坟烧纸引燃废品料场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