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南昌雷某家具厂仓库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雷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雷*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马名革、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系雷家具厂(又称雷仓库)实际负责人,全面管理雷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2004年起,被告人雷在雷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建仓库,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屈、张等人作为储存可燃物品仓库使用。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雷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雷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对雷仓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毛仔(另案处理)签收后,向被告人雷进行汇报。被告人雷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南昌市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2013年10月30日,南昌**局民警在本市红谷滩区滨江豪园一居民楼内将被告人雷*抓获归案。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火灾致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步视频资料;2、被害人罗、秦、熊、张、万、童、张、李、胡、屈、于、周、王、万水香的员工涂某乙、章的陈述;3、证人陈、闵、徐、钱某、樊、吴、王、胡、熊、涂某甲、吴、关、魏、汪、胡、杨、王、徐、周、孟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火灾痕迹提取物清单、现场照片;5、火警受理登记表、实验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10.17火灾调查情况说明、南昌市防大队出具的关于雷家具厂火灾情况报告;6、死者身份信息及被烧身亡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7、西价鉴字(2013)443号价格鉴定书;8、桃花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雷仓库属消防重点单位备案登记表、消防安全责任状;9、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0、南昌市防大队出具的证明;11、个体信息、企业信息查询、营业执照,雷家具厂及雷*家族房屋产权材料,房屋租赁合同;12、抓获经过;13、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辩称:我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但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称:对雷定罪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疑点,故对其作无罪辩护。1、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丢弃的烟头引起的,起火点是在村公共废弃物堆放区域,都与雷无关,雷及雷家具厂都是受害者。2、雷不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①客观方面,桃花派出所不是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桃花派出所的民警没有培训合格证,不具有消防监督检查的资格;对违章搭建没有书面整改通知;雷没有“拒绝执行”履行整改的行为。②主观方面,雷没有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雷家具厂也没有盖章,雷签收不代表雷签收了;雷及雷*家具厂也不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没有来仓库检查消防隐患,是叫雷到派出所签的,且整改面积有涂改痕迹。
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2、死者邱、张的家属的谅解书、火灾补偿协议书、收条;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系雷家具厂(雷仓库)实际负责人,自2004年起,被告人雷在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建仓库,并全面管理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在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屈、张等人用于储存可燃物品。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雷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雷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对雷仓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毛仔(另案处理)签收后,向被告人雷进行汇报。被告人雷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2013年10月17日,雷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南昌市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2013年10月30日,南昌**局民警在本市红谷滩区滨江豪园一居民楼内将被告人雷*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1年11月,死者邱、张的家属与被告人雷达成协议、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受灾户胡、张、万、于、王、童、罗、熊、周、万、秦、张、南昌有限公司(李廷岚)、章先后与被告人雷达成协议、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30、关于10.17火灾调查情况说明,证实本次火灾未发现纵火犯罪证据。
4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了十四位受灾户并已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将违规搭建、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仓库租与他人,且经相关消防监督机构书面通知要求整改而未执行,致二人在火灾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且无足够防火间距使火势得以迅速蔓延,其违规搭建仓库使得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不能及时将火扑灭,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都与被告人雷无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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